(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继承人赵某贤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二号(以下简称二号)房屋依法继承;
2. 赵某贤其他遗产依法继承;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姐妹,被告系二人长兄,被继承人赵某贤、李某芬系原被告三人父母,母亲李某芬于
2013 年去世,父亲赵某贤于 2020
年去世。
二号房屋原登记在父亲赵某贤名下,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未分割上述房产,父亲居住使用该房,赵某刚与父亲同住。2020
年 2 月,赵某刚之子赵某聪与赵某贤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明显低价购买二号房屋。二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审理,房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书,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李某芬生病花费大额医药费都是二原告承担;赵某贤生病住院期间,也是二原告照顾,被告不管不顾,所以赵某贤于
2020 年 7 月 3
日订立遗嘱,确定其全部财产归赵某文所有,因遗嘱形式不完善,故二原告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但遗嘱能够证明二原告所尽赡养义务较多。
二原告认为母亲去世后,被告纵容其子将二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侵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不应参与母亲遗产分配;父亲订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赵某文继承,且被告赵某刚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且赵某刚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作为第三人,而不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所以我们认为被告赵某刚作为继承人将继承的权利义务概括性一并放弃。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二号房屋等遗产,二原告照顾老人较多,应当分得
80%的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刚辩称:赵某兰、赵某文陈述家庭成员关系情况属实。二号房屋在
1993 年取得后,由我一家三口和父母共同居住 30 余年,我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照顾父母,我父亲是想将二号房屋赠与给我儿子赵某聪,但是怕手续费花钱太多,所以走的买卖手续,但是协议被二原告推翻了。
二原告的遗嘱是伪造,不应因遗嘱分得房屋。即使走法定继承分割,因我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所尽赡养义务较多,二原告只是在父亲生病的最后两个月才照顾较多,我应该分得遗产的
80%。故我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赵某贤与李某芬系夫妻,育有赵某刚、赵某文、赵某兰三名子女。李某芬于
2013 年 3 月 3
日死亡,生前未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赵某贤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死亡。赵某聪系赵某刚之子。
本案双方诉争的遗产为二号房屋。
1. 二号房屋情况
二号房屋原系赵某贤单位分配的公房,赵某贤于
1993 年 7 月取得二号房屋所有权证。2020
年 2 月
28 日,赵某贤与赵某聪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贤将涉案房屋以
400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聪。当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赵某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赵某兰、赵某文认为其对二号房屋享有共有权,赵某聪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二人权利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书,确认赵某贤与赵某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号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贤名下。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现二号房屋已恢复登记至赵某贤名下。
经赵某文申请,法院委托公司对二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二号房屋价值
1200000 元。赵某兰、赵某文要求共同取得房屋,赵某刚要求取得房屋折价款,双方均对估价报告无异议。
现二号房屋由赵某刚居住使用。
2. 赡养情况
赵某兰、赵某文主张二位老人生活上与赵某刚住在一起,平时生活二位老人能自理,在李某芬、赵某贤生病期间是二个女儿照顾的,赵某刚没有照顾;父母不需要子女给付赡养费。赵某刚主张其很早从单位辞职就是为了照顾家照顾老人;平时父母与其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生活,由其照顾父母,二原告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望父母;母亲很早得病,都是其带母亲去医院看病,母亲去世前一年不能自理,是其和父亲照顾,以父亲照顾为主,父亲
2020 年 1
月份生活不能自理后,由其一家照顾。
经释明,二原告不申请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
(四)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二号房屋由赵某文、赵某兰共同继承;
2. 赵某文、赵某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赵某刚财产折价款
600000 元;
3. 赵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二号房屋腾退给赵某文、赵某兰,腾退时不得损害房屋及附属设置;
二、案件分析
(一)继承方式的确定
1. 遗嘱效力与法定继承的适用
本案中,赵某贤虽曾订立遗嘱指定赵某文继承其全部财产,但由于遗嘱形式存在不完善之处,且赵某刚对遗嘱不予认可,而赵某文、赵某兰又不再坚持依据该遗嘱继承遗产,在此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谢某芬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赵某贤的遗产在遗嘱无法有效适用时,也纳入法定继承范围,由其继承人赵某兰、赵某文、赵某刚共同继承。
2. 法定继承中份额分配的考量因素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然而,存在特殊情形时可以予以调整。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赵某刚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起居方面客观上付出了较多精力进行照顾,这是不可忽视的事实。虽然赵某兰、赵某文强调在父母生病期间其照顾较多,但从整体赡养历程来看,赵某刚的长期陪伴与照顾具有重要意义。
(二)房屋及遗产分配的合理性
1. 房屋归属与折价款的确定
综合考虑二号房屋的价值评估结果、银行存款剩余金额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赡养情况,法院最终确定房屋由赵某文、赵某兰共同继承,二人共同给付赵某刚财产折价款
60 万元。这样的分配方式既尊重了赵某兰、赵某文要求共同继承房屋的意愿,也对赵某刚在赡养过程中的付出给予了合理补偿。从房屋价值与折价款的比例来看,相对平衡了各方利益,避免了因遗产分配不公导致的后续纠纷。
2. 腾退房屋义务的界定
判决赵某刚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房屋给赵某文、赵某兰,并要求其不得损害房屋及附属设施,这是保障遗产继承得以顺利实现的必要措施。赵某刚在房屋居住使用期间,应妥善保管房屋,在继承结果确定后,有义务将房屋交付给合法继承人,以完成遗产的交接与传承。
三、案件启示
(一)遗嘱的订立与管理
1. 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对于有意愿通过遗嘱分配遗产的被继承人,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订立遗嘱。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的帮助,确保遗嘱内容清晰、形式合规,避免因遗嘱形式不完善而引发争议,导致遗嘱无法有效执行,如本案中赵某贤的遗嘱因形式问题最终未能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 妥善保管遗嘱并及时告知继承人
订立遗嘱后,应妥善保管遗嘱原件,可选择交由可靠的第三人保管或采用公证遗嘱等便于查询和证明的方式。同时,在合适的时机向继承人告知遗嘱的存在和大致内容,减少继承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猜疑和纠纷。
(二)赡养义务的履行与证据留存
1. 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并注重记录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父母生病等特殊时期,子女都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在照顾过程中,可以通过拍照、录像、记录医疗费用支出凭证、与其他亲属或邻居的沟通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以便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能够证明自己的赡养行为和付出程度。像赵某刚在主张自己赡养较多时,如果能有更丰富的证据材料,如详细的医院陪护记录、家庭生活开销明细等,将更有力地支持其多分遗产的诉求。
2. 合理安排赡养分工与沟通协调
子女之间可以提前就赡养父母的事宜进行协商,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分工,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或一方过度承担而引发争议的情况。在赡养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定期交流父母的身体状况和生活需求,共同为父母提供舒适的晚年生活,也有助于减少日后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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