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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探讨:父母赠房条件与子女离婚后出资索回的法律关联解析》

2024-11-22 20:19:06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1.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某文、吴某芳。

 被告:周某琳。

2. 原告诉求及事由

 钱某文、吴某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钱某文、吴某芳与周某琳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赠与购买北京市东城区××室的款项 3050000 元)。

   判令周某琳将购房款及税费共计人民币 3050000 元赠与资金返还钱某文、吴某芳。

 事实与理由:钱某文、吴某芳系周某琳原公婆。2013 年,钱某文、吴某芳与周某琳及其父母签订《约定书》,钱某文、吴某芳出全资以周某琳名义购买北京市东城区××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明确钱某文、吴某芳赠与周某琳资金购买的涉案房屋应在周某琳与吴某豪(钱某文、吴某芳之子)结婚登记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变更为周某琳和吴某豪共有产权,且涉案房屋用于周某琳和吴某豪今后婚房的特定用途。

 2022 8 15 日经钱某文、吴某芳向周某琳核实始获悉,周某琳与吴某豪在 2021 9 月已协议离婚,市场估值 650 多万元的涉案房屋归周某琳所有。同时,经钱某文、吴某芳追问发现,周某琳并未履行赠与承诺义务,在周某琳与吴某豪结婚登记后,未按约定办理涉案房屋共有产权登记手续。目前,周某琳获取了涉案房屋所有权。

 钱某文、吴某芳认为,周某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对钱某文、吴某芳的承诺,在与吴某豪结婚后,故意不办理涉案房屋房产权利人变更手续,导致吴某豪丧失作为登记产权人地位,给钱某文、吴某芳家庭规划及吴某豪在京发展利益造成损害。因钱某文、吴某芳与周某琳协商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3. 被告辩称

 周某琳辩称:不同意钱某文、吴某芳的诉讼请求。

   第一,双方之间不存在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双方只有在周某琳结婚之前有一份《约定书》,因吴某豪不具有北京购房资格,所以钱某文、吴某芳出具约定书,钱某文、吴某芳出全资为周某琳和吴某豪购买婚房,还为了说明购房债务是钱某文、吴某芳承担,与周某琳、吴某豪无关。此后钱某文、吴某芳出资购买房屋,涉案房屋是周某琳与吴某豪的财产,周某琳与吴某豪结婚登记,周某琳与吴某豪认可房屋为共同财产,说明目的已经实现。

   2021 8 月,由于吴某豪有不当行为,导致与周某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吴某豪将涉案房屋全部归周某琳所有,且无需周某琳承担补偿。

   第二,钱某文、吴某芳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其无权撤销赠与,已完成出资。周某琳与吴某豪离婚,钱某文、吴某芳作为吴某豪的父母应知晓离婚,撤销权除斥期间已过。

4. 法院查明情况

 2013 3 15 日,钱某文、吴某芳与周某琳等签订《约定书》,内容为:一、由吴某豪父母全资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房房屋一处,作为吴某豪和周某琳今后的婚房;二、房子产权人写吴某豪和周某琳的名字,所借外债不需吴某豪和周某琳婚后偿还,由吴某豪父母负责还清;三、按照购房政策,未办理结婚登记前,所购房子不能以吴某豪和周某琳名义共有,故先以周某琳名义购买,结婚登记后,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为吴某豪、周某琳共有产权……。

 2021 9 20 日,吴某豪与周某琳签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于 2013 10 1 日在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协议如下;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吴某豪同意,该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男方就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女方也无需向男方给予任何补偿……。

 2022 8 月,钱某文当面询问周某琳涉案房屋房产证上是否添加吴某豪的名字,周某琳表示没有。钱某文询问原因,周某琳表示因为吴某豪的社保记录有问题,加不上。

 庭审中,周某琳认可钱某文、吴某芳为购买涉案房屋出资共计 3050000 元。钱某文、吴某芳与周某琳均认可涉案房屋于 2013 4 月登记在周某琳名下,周某琳与吴某豪于 2013 10 月登记结婚。

 

 二、法院裁判结果

1. 撤销钱某文、吴某芳与周某琳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

2.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周某琳向钱某文、吴某芳返还款项 1525000 元。

3. 驳回钱某文、吴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1. 赠与合同关系的认定

 从《约定书》的内容来看,钱某文、吴某芳与周某琳之间构成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钱某文、吴某芳出资以周某琳名义购房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而是明确约定了房屋用途为吴某豪与周某琳的婚房且婚后要变更为二人共有产权。虽然吴某豪未在《约定书》上签字,但这并不影响钱某文、吴某芳与周某琳之间赠与合同关系的成立,且赠与款项明确为购房的相关费用 3050000 元。

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义务未履行:周某琳未完成所附义务。双方未约定履行义务的具体期限,在钱某文催告时,周某琳应积极履行。周某琳给出的未办理登记原因(吴某豪社保记录问题)并非客观合理,实际上在周某琳与吴某豪结婚后,已具备办理夫妻加名的条件,而周某琳在离婚前未完成该义务,离婚后客观上该义务已无法履行,所以应认定周某琳未完成所附义务。

 离婚协议的影响:周某琳不能以《离婚协议》作为完成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抗辩。涉案房屋登记在婚前,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周某琳与吴某豪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归属的约定不符合事实状态。钱某文、吴某芳并非离婚协议当事人,不受其约束。即使吴某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权利,也不能免除周某琳按照《约定书》履行义务的责任。

 除斥期间:结合钱某文与周某琳在吴某豪与周某琳离婚后的沟通情况,无法认定钱某文早已知晓二人离婚事实。钱某文、吴某芳在 2022 8 月得知相关情况后于 2023 1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所以钱某文、吴某芳有权在周某琳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时撤销赠与。

3. 返还款项的酌定

 钱某文、吴某芳向周某琳赠与款项为 3050000 元,考虑到周某琳与吴某豪结婚多年,后因吴某豪原因导致离婚,且吴某豪在《离婚协议》中对自身权利有所表态,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酌定周某琳仅需向钱某文、吴某芳返还 1525000 元。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依据法律条文,还兼顾了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在维护赠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受赠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投入和变化等情况予以一定考量。

 

 四、案件启示

1. 赠与合同的明确性与严谨性

 在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赠与且附有条件或义务时,赠与合同或相关约定文件应尽可能明确、严谨。例如,对于义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都要有清晰的表述。在本案中,如果《约定书》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时间、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有更详细的规定,可能会减少后续争议。

2. 证据的留存与及时行使权利

 赠与人在整个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留存,包括赠与资金的支付凭证、与受赠人关于赠与条件的沟通记录等。同时,一旦发现受赠人可能违反赠与合同约定,应及时行使权利,如进行催告并保留催告的证据,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权利丧失。例如,钱某文在得知房屋未办理变更手续后及时询问并留存沟通记录,对后续主张撤销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3. 家庭财产规划与法律意识

 家庭内部在进行房产等财产规划安排时,要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各方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赠与、婚姻财产等相关法律知识。对于受赠人而言,也要清楚接受赠与所附带的义务,避免因忽视义务而陷入法律纠纷。像本案中的周某琳,如果能正确认识到《约定书》的法律约束力,也许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妥善处理房屋产权变更事宜,避免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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