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呈现
1.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某芳。
被告:赵某强。
第三人:钱某玲(赵某强之妻)。
2. 原告诉求及事由
林某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赵某强将位于 B
室交付给林某芳占有使用。
赵某强将《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全部利益(自
2018 年 3 月起至今)归林某芳所有。
赵某强给付林某芳财产损失。
赵某强给付违约金
75 万元。
赵某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
年 9 月
15 日,林某芳与赵某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强将位于 B
室房屋卖给林某芳,总价为 250 万元,并约定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交房。2017 年 9
月 16 日林某芳已将购房款
250 万元支付给赵某强,现赵某强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
3. 被告辩称
赵某强辩称,不同意林某芳的诉讼请求,赵某强与林某芳之间系借款关系,赵某强在林某芳处借钱,用房子作抵押,钱一直没还上,对于财产损失和违约金也不认可。
4. 第三人述称
钱某玲述称,钱某玲与赵某强系夫妻,因婚后感情不和,于
2017 年 3 月开始分居,分居时涉案房屋并未交房,也未办理房屋登记,此后房屋一直由赵某强占有使用,该房屋系钱某玲与赵某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拆迁获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强在未经钱某玲同意下,私自处分房屋,系无权处分,林某芳与钱某玲之间亦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同意林某芳的诉讼请求。
5. 法院查明情况
2017 年 9
月 15 日,甲方赵某强与乙方林某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 B
室房屋卖给乙方,建总房款为 250 万元,乙方在
2018 年 3 月
20 日前交房。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本协议约定总房款。……本协议签署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相关凭证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选房凭证、各种税费凭证,交由乙方。甲方应当在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二日内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在开发商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房、入住,并将全部钥匙及与房屋有关的全部原价交付乙方。
甲方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办理过户登记时起,一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应当无偿提供过户时所需各种证件及复印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承担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自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对该房屋享有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自签订协议时起即转移到乙方名下。甲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处置、转让、设置抵押或者担保,不得就该房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涉及到房屋的任何事宜必须经过乙方同意。
自本协议甲乙方签署后,甲方将本协议约定与房屋有关所有的操作事宜的决定权交付乙方处理,甲方与该房屋再无任何关系,甲方不得将该房屋出卖、出租、经营、设立抵押等,房屋所有处置等权利全由乙方决定,相关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入住以及过户的,每迟延一日按本协议约定总房款的
1%支付违约金。
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甲方同意在支付上述违约金的同时,另向乙方支付总房款
30%的违约金,且按照房屋市场价值返还乙方购房款,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保证本协议经全体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同意后签订,该房屋再无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存在任何人主张权利等情况出现,不得以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等事项否定本协议的效力。若甲方违反该条规定,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
30%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17 年 9
月 15 日,林某芳与赵某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1.
林某芳和赵某强自愿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且与本协议同时签字;2.
本协议与房屋买卖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3. 双方就此事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协议下方加盖北京市
XX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2017 年 9
月 16 日,林某芳向赵某强转账
250 万元。
另,2016
年 10 月 8
日,出卖人北京 XX 有限公司与钱先生就涉案 B
室房屋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2017 年 2
月 15 日,B 室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赵某强。赵某强与钱某玲于
2000 年 5 月
10 日登记结婚,钱先生系钱某玲之父。庭审中,钱某玲表示其与赵某强分居多年,不知道涉案房屋已被出售的情况。钱某玲、赵某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林某芳称没有见过钱某玲。现 B
室房屋空置无人居住。
二、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林某芳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1. 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林某芳与赵某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订立合同,且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合同在成立时即生效。
2. 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与影响
涉案房屋系因拆迁所得,其拆迁利益涉及原有房屋及宅基地补偿,这类安置房屋往往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属性。在本案中,赵某强在未经其妻子钱某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卖给林某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虽然合同有效,但由于无权处分,导致房屋及相关财产权益无法顺利转移给林某芳。这体现了在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交易中,一方单独处分财产可能面临的法律困境,即使合同有效,也可能因无权处分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3. 原告诉求被驳回的原因
林某芳要求赵某强交付争议房屋、赔偿损失并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赵某强的无权处分行为使得房屋权利不能转移,交付房屋在事实上已无法实现。对于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由于房屋权利未转移的根源是无权处分涉及第三人利益,而非赵某强单纯的违约行为,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不过,法院告知林某芳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这为林某芳提供了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可能性,例如追究赵某强的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因无权处分给林某芳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需要在更全面地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行。
四、案件启示
1. 交易前的审慎调查义务
对于购买类似安置房等可能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房屋,买受人应尽到更加审慎的调查义务。在本案中,如果林某芳在购买前能够深入了解房屋的拆迁来源、赵某强的家庭婚姻状况以及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等情况,或许能够避免陷入这场纠纷。例如,可以通过走访当地村委会、拆迁办或向邻居询问等方式,获取更多关于房屋权属的信息,或者要求赵某强提供其家庭成员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等,以降低交易风险。
2. 合同条款的完善与风险防范
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完善合同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比如,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因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出卖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包括返还购房款的时间、方式以及应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同时,还可以约定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房屋存在权利瑕疵,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这些条款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在合同框架内寻求合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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