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赵某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归赵某强所有;2. 请求赵某华、赵某杰、赵某丽配合赵某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3.
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赵某华、赵某杰、赵某丽承担。
赵某强陈述,被继承人赵某明与妻子孙某兰育有四子,长子赵某华、次子赵某杰、三子赵某丽、四子赵某强。孙某兰于
2005 年 6 月 8
日去世。赵某明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购买涉案房屋,依据房屋产权证显示,赵某明为唯一的房屋所有权人。赵某明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表明赵某明去世后,名下涉案房屋归赵某强所有。赵某明已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去世。然而,赵某明去世至今,赵某华、赵某杰、赵某丽拒绝配合赵某强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故而诉至法院,期望依法裁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告诉称
赵某强称,涉案房屋系赵某明购买且有公证遗嘱指定由其继承,但其他继承人拒不配合办理过户,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被告辩称
赵某华辩称,不同意赵某强的诉讼请求。父亲赵某明去世多年才提及此事,对遗嘱一事毫不知情,且自身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应由赵某强独自继承。
赵某杰辩称,意见与赵某华相同。不清楚遗嘱详情及公证时间,不认可赵某强的诉求。
赵某丽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四、法院查明
1. 赵某明与孙某兰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即赵某华、赵某杰、赵某丽、赵某强。2005
年 6 月 8
日,孙某兰离世。赵某明、孙某兰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2013
年 9 月 18
日,赵某明去世。孙某兰生前未留遗嘱。孙某兰、赵某明生前与赵某强共同生活,赵某强对孙某兰、赵某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
2011 年 4 月
15 日,赵某明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海淀分中心签订买卖协议,购置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实际成交价款为
13566 元。赵某明在购买此房屋时,运用了赵某明的工龄
38 年、孙某兰的工龄 35 年。2011
年 6 月
20 日,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变更为赵某明。
3.
2011 年 8 月
25 日,赵某明前往北京市某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遗嘱。立遗嘱人:赵某明,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号。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号一套房产的产权系我个人所有。现上述房产未设定抵押、担保,我个人亦无债务负担。为防止我去世后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我自愿立遗嘱如下:将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号(一套房产,在我去世后,遗留给我的儿子赵某强个人所有,在此之间赵某强负责我的赡养及生养死葬等义务。
立遗嘱人:赵某明名章及捺指印。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2011
年 8 月
27 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4. 审理过程中,赵某强、赵某华、赵某杰、赵某丽均确认涉诉房屋价值为
260 万元。
五、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由赵某强继承;
2. 赵某华、赵某杰、赵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协助赵某强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转移登记至赵某强名下的手续;
3. 赵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给付赵某华、赵某杰、赵某丽各 1.2 万元;
4. 驳回赵某强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1. 房屋产权性质判定
依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赵某明在孙某兰死亡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孙某兰已因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虽购房使用了孙某兰的工龄,但不能就此认定房屋为孙某兰共有。所以,涉诉房屋应认定为赵某明的个人财产。
2. 遗嘱效力认定
赵某明所立遗嘱符合公证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合法有效。按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涉诉房屋应由赵某强继承。
3. 工龄优惠财产价值处理
由于赵某明购买涉诉房屋时使用了孙某兰的工龄,该工龄优惠虽未使孙某兰生前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但源于其贡献,对应的财产价值应视为赵某明对孙某兰的金钱债务。在孙某兰的继承人赵某强、赵某华、赵某杰、赵某丽之间进行分割。考虑到赵某强对赵某明、孙某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时应适当多分。
七、案件启示
1. 遗嘱订立与公证的重要性
对于有房产等重要财产需要传承的被继承人,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并进行公证至关重要。本案中赵某明的公证遗嘱明确了房屋的继承归属,避免了法定继承可能带来的复杂纠纷,有力地保障了赵某强的权益。若没有这份公证遗嘱,房屋可能面临法定继承下的份额争议,赵某强可能无法顺利继承房屋。
2. 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联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在遗产分配中具有重要影响。赵某强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涉及工龄优惠财产价值分割时能够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行为的肯定与鼓励。其他继承人若想在遗产分配中争取更多权益,应重视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责任履行,不能仅以不知情或对遗嘱有异议为由拒绝履行配合义务。
3. 房产继承中的工龄因素考量
在涉及使用了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产的继承案件中,继承人应认识到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处理方式。不能简单认为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就与另一方无关,即使一方已去世,其工龄贡献对应的财产权益仍可能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在处理类似房产继承纠纷时,要综合考虑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使用工龄情况、继承人赡养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以准确判断房屋归属与遗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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