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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房产继承领域,遗嘱的有效性往往是争议焦点,尤其是涉及打印遗嘱这一形式时,其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考量因素。本案围绕被继承人张某涛的房产继承问题展开,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判断打印遗嘱效力及遗产归属时的严谨态度与综合考量标准。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被继承人张某涛与金某曾为夫妻关系,金某已于
1993 年 12 月离世。张某涛育有五子,分别为张某诚、张某杰、张某超、张某浩、张某达。而张某杰于
2019 年 8 月去世,其配偶是卢某,儿子为张某贵。
(二)房产相关情况
2018 年 4
月 19 日,张某涛作为买受人,与北京市某中心签订了《某腾退项目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购置了一号二居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产权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张某涛支付了购房款
866360 元。然而,在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成之际,张某涛于
2019 年 6 月去世。
三、原告诉求
原告张某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继承人张某涛与北京市某中心签订合同权利(即涉案房屋)由其继承。其依据是张某涛生前立下书面遗嘱,明确表示将涉案房屋留给自己继承。
四、被告辩称
(一)被告卢某辩称
卢某不同意张某诚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其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继承人张某涛照顾颇多。
2. 张某诚所提交的遗嘱为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卢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尽管卢某对遗嘱及赠与文件中张某涛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不申请鉴定,但仍坚持认为打印遗嘱的形式瑕疵导致其不能生效。同时,卢某提出张某涛虽有赠与意愿,但并未实际履行赠与行为,故涉案房屋不应依据该遗嘱进行继承分配。
(二)其他被告意见
被告张某超、张某达、张某浩表示同意原告张某诚的诉讼请求,并自愿放弃自身的继承份额。被告张某贵则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不参加庭审,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涉案遗产的分割事宜。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被继承人张某涛与金某的婚姻状况及生育子女情况如上述背景所述。金某先于张某涛去世多年,张某涛于
2019 年 6 月去世,张某杰在张某涛去世后不久的
2019 年 8 月去世。
2. 张某诚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关键文件:一份是
2018 年 12 月 4
日打印的《遗嘱》,该遗嘱表明张某涛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签署购房合同购置涉案房屋,且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所有权由次子张某诚继承,遗嘱第二页有张某涛及见证人张某松、张某苒的签字;另一份是同日的手写文件,内容为张某涛自愿将涉案房屋给予二儿子张某诚,并由张某涛签字确认。
3. 张某诚还提交了《某腾退项目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以证明张某涛对涉案房屋的购买及出资情况。
4. 卢某提交了
2018 年 5 月 2
日张某涛在某医院的《就诊记录》,记录显示张某涛近 1
月偶有犯糊涂。但张某诚、张某超、张某达、张某浩均对此予以否认,称被继承人张某涛生前思维清晰,不存在卢某所述的情况。
六、案件分析
(一)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对于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若当事人对其效力存在争议,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但遗产已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在本案中,涉诉《遗嘱》虽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但符合打印遗嘱形式。对于多页打印遗嘱,通常要求相关人在每一页签名,以确保未签名页面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然而,本案具有特殊性。从《遗嘱》内容的整体性考量,前后两页内容紧密相连,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存在明显的意思转折、内容断裂等不合常理之处。从涉及财产的唯一性来看,各方诉争的房屋仅为涉案房屋,张某涛生前控制和享有权利的房屋也仅有此套,且遗嘱第二页对该房屋遗产处理的意思表示明确且无歧义。再结合手写文件的内容以及本案其他相关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印证张某涛对房屋处理意见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尽管卢某以打印遗嘱不符合要件形式为由进行抗辩,但由于该遗嘱做出时民法典尚未颁布,当时关于打印遗嘱形式的要件要求并不明确。在本案现有证据已足以探求张某涛生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对卢某关于打印遗嘱效力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继承人行为能力的判断
卢某提出被继承人张某涛立遗嘱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其依据仅为一份显示张某涛近 1
月偶有犯糊涂的就诊记录。然而,张某诚等其他继承人对此予以否认,且该就诊记录并不能确凿证明张某涛在立遗嘱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在缺乏其他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对卢某这一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三)涉案房屋的财产属性界定
金某早在
1993 年就已去世,涉案房屋的购买合同签订于 2018
年,购房发票显示由被继承人张某涛支付购房款,且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某涛的遗产范围均未提出异议及相反证据。因此,法院在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时,将涉案房屋视为被继承人张某涛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置。
(四)其他争议财产的处理
张某超、张某达、张某浩提及卢某可能享有的房屋属于遗产范围,但各方均未提供初步证据加以证明,且卢某对相关财产属于张某涛生前所有亦不认可。鉴于本案的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法院对于此类存在争议且证据不足的财产问题不再予以处理。若各方对此仍有争议,可另行依据确权、析产、法定继承等相关案由进行诉讼解决。
七、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涉诉《某腾退项目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张某涛)载明的一号二居室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以主管部门核准的地址信息为准)由原告张某诚继承所有。
八、案件启示
(一)遗嘱形式的规范与严谨性
在订立遗嘱时,尤其是采用打印遗嘱形式,务必确保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尽管本案因特殊情况认定了遗嘱的效力,但在一般情形下,打印遗嘱应当有遗嘱人、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字,注明日期等信息,以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争议。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确保遗嘱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且具备法律效力。
(二)证据收集与保管的重要性
对于主张遗嘱效力的一方,如本案中的张某诚,需要全面收集与遗嘱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遗嘱本身、见证人的证言、能够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及行为能力的相关材料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对于可能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的一方,同样需要收集有力证据,如证明遗嘱人行为能力受限、遗嘱订立过程存在瑕疵等方面的证据。同时,各方在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管与遗产相关的重要文件,如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书等,这些文件在遗产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起到关键作用。
(三)对法律变化的关注与应对
随着法律的不断修订与完善,遗嘱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也在发生变化,如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律师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务时,应密切关注法律动态,及时调整策略与做法,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在涉及新旧法衔接的案件中,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适用的过渡性条款,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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