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遗产纠纷热点:子女早于父母离世,老人房产继承何去何从?》

2024-11-24 22:43:35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李某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贤名下的坐落于朝阳区 B 室的房屋由原告李某斌继承 40%的份额,并由三被告按各自继承份额比例给予原告对应的房屋折价款;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李某贤与张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李某德、次子李某斌、三子李某旭和女儿李某芳。2020 3 5 日,李某贤死亡。2021 5 8 日,张某娟死亡。二人生前享有所有权的坐落于朝阳区 B 室的商品房登记在李某贤名下。1995 年左右,长子李某德先于父母死亡,李某德育有一子李某晨。2012 年,三子李某旭先于父母死亡,李某旭育有一子李某涛。自 2012 年,李某斌由外地进京担负起赡养、照顾父母的职责。2017 年,李某斌妻子也从外地进京全职照顾,直至父母去世。综上,李某斌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诉称

李某斌称,因自身对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在父母去世后,要求按照所主张份额继承登记在李某贤名下的房屋,并由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三、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芳辩称:我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案涉房屋,但不同意原告主张的继承份额。父母的退休金和抚恤金完全够其日常生活开销,对于原告所述他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我不认可。由于我从小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父母、家庭都尽了较多的赡养和照顾义务,因此我要求分得 35%的房屋产权份额,剩下部分应由其他继承人按份共有。

被告李某涛辩称,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对于房屋,我不要房,我要折价款。原告确实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但原告主张的 40%的房屋份额比例过高。

被告李某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从小就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我和我的母亲陈某尽到了照顾我爷爷奶奶的义务,但原告并没有尽赡养义务。对于案涉房屋,我要房屋,给其他人折价款,对于房屋份额,应该由李某芳、陈某各分得 25%,剩余的 50%由剩余的三人平分。

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自 1982 年开始一直与我公婆共同生活了 33 年,我对他们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不认可原告和李某芳表述的他们对我公婆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的陈述。

案涉房屋是 2002 年用拆迁安置补偿款购买的,被拆迁的房屋虽然登记在我公公名下,但我和李某晨也是被安置人口,拆迁时一直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户口也在被拆迁房屋,因此案涉房屋中有我和李某晨的份额,我要求先将案涉房屋中我和李某晨的份额析出后再在原被告五人之间继承。

 

 四、法院查明

1. 李某贤与张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长子李某德、次子李某斌、三子李某旭,女儿李某芳。李某贤于 2020 3 5 日死亡,张某娟于 2021 5 8 日死亡。李某德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李某晨,李某德于 1995 8 10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李某旭于 2012 7 15 日死亡,李某涛为李某旭之子。

2. 李某贤生前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B 室房屋(以下简称 B 室房屋),房屋登记时间为 2010 11 20 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对于该房屋的来源,各方均认可系用李某贤原承租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现该房屋由李某斌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在李某斌处保管。由于各方对 B 室房屋的市场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本院委托南评估公司对 B 室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该房屋总价 550.65 万元。

3. 李某斌、李某芳、李某涛在庭审中均认为上述评估价值较市场价相比过低,但均未在合理异议期内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对于房屋的分割方式,李某斌、李某芳、李某涛均主张分得房屋折价款,李某晨主张分得房屋所有权,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

4. 对于居住情况,1982 年李某德结婚,李某德、陈某与李某贤、张某娟共同居住在原来承租的房屋内。1999 年,因落实私房政策,李某德一家搬走。2002 年,承租房屋拆迁,拆迁款用来购买了 B 室房屋。2004 年,李某晨、陈某搬来 B 室房屋与李某贤、张某娟共同居住。2012 年至 2016 年,李某斌、李某晨、陈某与李某贤、张某娟共同居住在 B 室房屋。2017 年,李某斌妻子搬来 B 室房屋居住,同年李某晨、陈某搬出,直至李某贤、张某娟死亡。

5. 对于李某贤、张某娟生活来源问题,各方均认可二人的收入足可以负担日常生活支出。

6. 对于赡养情况,李某斌、李某芳、李某晨均主张对李某贤、张某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陈某亦以丧偶儿媳身份,主张其对李某贤、张某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李某斌、李某芳、李某涛对此不认可。为此,李某斌向本院提交录像资料,证明自 2017 年其为尽心照顾父母,保障安全,通过家庭摄像记录的方式,详实记录了其夫妇多年来照顾父母日常生活起居的过程。李某芳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同此种刻意举动。李某涛认可该组证据。李某晨、陈某不认可该组证据,认为各家都尽到了赡养义务,只是形式不同。

7. 李某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 李某旭病重期间多次住院记录、张某娟住院记录、证明李某芳对李某贤、张某娟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李某斌认为李某旭住院记录与本案无关,认可张某娟的住院记录,称此两次住院其亦在场。李某涛、李某晨、陈某认可上述证据。

    - 某拆迁办公室于 2002 10 15 日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证明李某贤为被拆迁房屋北京市东城区二号的被拆迁人,拆迁利益只针对李某贤。李某斌认可该证据。李某涛、李某晨、陈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 落款日期为 2013 年的遗嘱一份,证明李某贤生前手书遗嘱表达了关于房屋继承情况的遗愿。其上体现:“北京朝阳区 B 室,户主李某贤,房屋所有权(有房产证),今后此住房由 4 户即李某芳、李某斌、李某晨、李某涛所有权。原户主李某贤、张某娟遗嘱。”李某斌不认可该证据。李某涛认可该证据。李某晨、陈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8. 李某晨主张 B 室房屋中有其与陈某的份额,为此其向本院提交致被拆迁居民的一封信、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等材料。其中 2002 10 15 日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显示:被拆迁人为李某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为二号内房屋 3 间,现有户籍人口 7 人,分别是李某贤、张某娟、李某旭、李某涛、陈某、李某晨,李某贤应取得补偿款共计 450250 元。

9. 李某斌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李某芳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李某涛认可上述证据。

10. 陈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 陈某与李某芳自 2020 5 15 日至 2022 9 30 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芳经常看望张某娟,张某娟生活状况并不好。李某斌不认可该证据。李某芳称其无法就该证据发表意见。李某涛认可该证据。

    - 李某晨与张某娟 2018 年、2019 年的聊天录音六段、陈某与张某娟的姐姐张某霞之间 2022 年的通话录音五段,证明张某娟表示其与李某斌生活不愉快,其没有得到李某斌很好的照顾。李某斌认可上述录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前六段录音李某晨有引导性陈述且录音截取断章取义,后五段录音与本案无关。李某芳称其无法就该证据发表意见。李某涛认可前六段录音的真实性,称对后五段录音不发表意见。

    - 多名邻居签名的书面证明,证明陈某对李某贤、张某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李某斌、李某芳、李某涛不认可该证据。

    - 银行交易记录照片、陈某向李某斌索要借款的短信照片,证明李某斌回京并非是照顾父母。李某斌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李某芳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李某涛称其不清楚,无法发表意见。李某晨对上述证据均认可。李某晨亦向本院提交 2019 5 20 日李某贤的照片一张,证明李某斌未对李某贤进行很好的照顾。李某斌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李某芳称其无法发表质证意见。李某涛认可该证据。

 

 五、裁判结果

李某贤名下北京市朝阳区 B 室房屋由李某晨继承,李某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斌、李某芳、李某涛折价补偿各 1376625 元;

 

 六、律师案件分析

1. 继承人资格与赡养义务认定

   -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确定合法继承人及其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是关键环节。李某斌、李某芳、李某涛、李某晨作为李某贤、张某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陈某作为李某贤、张某娟之子李某德的妻子,虽以丧偶儿媳身份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并要求按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而李某斌、李某芳、李某晨虽均声称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却也都未提交足以让法院认定其尽到主要赡养责任的有力证据。在缺乏明确证据表明某一继承人尽到显著更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原则,遗产应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2. 遗嘱效力判定

   - 李某芳提交的所谓遗嘱,因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如可能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表述不严谨等问题,被法院判定为无效遗嘱,不能作为确定遗产分配的依据。这体现了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的形式合法性至关重要,即使遗嘱内容看似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但形式上的瑕疵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3. 遗产范围界定与房屋产权份额确定

   - B 室房屋作为李某贤与张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来源是用原承租公房的拆迁补偿款购买。虽然李某晨、陈某主张作为原被拆迁公房的被安置人口享有房屋产权份额,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充分证明其在房屋产权上有独立于李某贤夫妻共有财产之外的份额。所以,该房屋应在合法继承人之间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即李某斌、李某芳、李某涛、李某晨每人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份额。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当事人意愿以及便于生产生活等因素,法院判定房屋由李某晨继承,李某晨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市值按上述比例向其他人支付房屋折价补偿。尽管李某斌、李某芳、李某涛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价格有异议,但未在合理异议期内提出有效异议或提供反证,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七、胜诉案件启示

1. 赡养证据的留存与效力

   - 对于继承人来说,在赡养老人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留存。如本案中,各方虽都声称尽到赡养义务,但仅有李某斌提交了录像资料,虽因形式被部分人质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照顾父母的行为。其他继承人多是通过住院记录、聊天录音等间接证据来证明,且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有限。在日常生活中,赡养人可以通过保留照顾老人的医疗记录、生活费用支出凭证、与老人的日常交流记录(如书信、短信等)等多种方式,在面临遗产继承纠纷时能够更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赡养行为,从而可能影响遗产分配份额。

2. 遗嘱订立的规范性

   - 被继承人若想通过遗嘱来安排遗产继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形式订立遗嘱。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公证遗嘱等,都有其特定的形式要求,如自书遗嘱需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等。李某芳提交的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无效,这警示人们在订立遗嘱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因遗嘱无效引发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3. 房产权益与拆迁安置的关联认知

   - 在涉及用拆迁安置补偿款购买房屋的遗产继承案件中,被拆迁房屋的原居住人或被安置人口需要清楚认识到自身权益与房屋产权的关系。李某晨、陈某虽主张在拆迁安置中有房屋产权份额,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支持。在类似情况中,被安置人口应在拆迁当时明确自身权益的界定方式,如是否在购房合同中有体现、是否有相关协议约定等,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日后可能的房产纠纷或遗产继承纠纷中能够准确主张自己的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