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林某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确认被告陈某刚赠与被告苏某娟人民币
1806020.00 元的行为无效;2. 请求判令被告苏某娟将受赠的人民币
1806020.00 元返还给原告;同时,被告苏某娟应当向原告支付自受赠财产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人民币
1806020.00 元的利息,直至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苏某娟承担。
林某洁与陈某刚于
2014 年 5 月
10 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陈某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
2018 年 3 月与婚外异性即本案被告苏某娟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总计人民币
1806020 元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赠与被告苏某娟用于购买房产及其他购房相关费用,该赠与行为侵害了林某洁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有违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应为无效。综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苏某娟返还财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原告诉称
林某洁称,陈某刚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苏某娟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私自赠与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及相应利息。
三、被告辩称
被告苏某娟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客观事实不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如下:
1. 原告主张被告陈某刚赠与被告苏某娟人民币
1806020 元,与客观事实不符。2018 年 3
月 5 日,被告陈某刚在未提前通知苏某娟的情况下向苏某娟转款
40 万元,被告苏某娟认可该笔款项为赠与财产。2018 年 3
月 15 日,被告陈某刚代苏某娟向案外人 Z
公司支付了 186020 元购房款,苏某娟认可该笔款项为赠与财产。被告苏某娟从未委托过被告陈某刚向 D
公司支付任何费用,被告陈某刚向 D 公司的
122 万元,与被告苏某娟无关,被告苏某娟不认可该笔款项为赠与财产。
2. 原告主张被告陈某刚赠与被告苏某娟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上述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陈某刚向被告苏某娟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前述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否则,法院不能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推定被告陈某刚向被告苏某娟赠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苏某娟曾听被告陈某刚表示,被告陈某刚在创业期间收到过其父母赠与的大笔钱款,且被告陈某刚称在创业期间还获取过高额的投资收益,故不能排除被告陈某刚向被告苏某娟赠与的财产是被告陈某刚的个人财产的可能性。若被告陈某刚使用其个人财产赠与被告苏某娟,那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
3. 被告陈某刚在与被告苏某娟恋爱期间,故意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被告苏某娟属于无过错的受害者,原告无权主张利息。
被告陈某刚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及理由。给苏某娟财产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苏某娟也了解我的家庭情况。
四、法院查明
林某洁与陈某刚系夫妻关系,于
2014 年 5 月
10 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陈某刚与苏某娟均称,两人通过社交活动相互认识,并于
2018 年 1、2 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18
年 7、8 月份结束恋爱关系。鉴于二人关系,陈某刚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向苏某娟账户转账
400000 元。陈某刚称,在与苏某娟恋爱期间,苏某娟提出想要买房子,让其拿点钱作为购房首付。2018
年 3 月
13 日,苏某娟与案外人 Z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苏某娟以首付款
606020 元,贷款
600000 元,总计
1206020 元的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2018 年 3
月 15 日,陈某刚向案外人 D
公司 1220000 元。2018
年 3 月
15 日,陈某刚向 Z 公司分两笔支付
186020 元。
五、裁判结果
1. 被告陈某刚赠与被告苏某娟人民币
1806020.00 元的行为无效;
2. 被告苏某娟将受赠的人民币
1806020.00 元返还给原告;同时,被告苏某娟应当向原告支付自受赠财产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人民币
1806020.00 元的利息,直至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六、律师案件分析
1. 赠与行为的性质认定
- 陈某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苏某娟的赠与行为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在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其进行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陈某刚私自将大额财产赠与苏某娟,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例如,在一般家庭中,像购买房产这样的大额支出,通常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商议决定,陈某刚的行为绕过了林某洁,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2. 公序良俗的考量
- 陈某刚与苏某娟的婚外情关系背景下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赠与并非基于正当合法的目的,而是在破坏婚姻忠诚和家庭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法律层面,公序良俗是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和家庭伦理秩序的重要准则,陈某刚的行为与之相悖,使得该赠与行为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3. 财产认定与证据责任
- 对于赠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苏某娟提出可能是陈某刚个人财产的抗辩,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存在混同,且陈某刚也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苏某娟仅以陈某刚曾提及的父母赠与和创业收益等模糊表述难以证明该财产为陈某刚个人所有。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以及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在此案中,陈某刚在婚姻期间的赠与行为,若无相反有力证据,应推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七、案件启示
1. 婚姻财产权益保护意识
-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增强对共同财产的保护意识。对于家庭重要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应建立明确的沟通机制和决策规则。例如,可以约定大额支出需双方共同签字同意等,避免一方私自处分财产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像本案中林某洁,如果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财产有更清晰的掌控和约定,可能会更早发现问题并阻止陈某刚的不当赠与行为。
2. 证据收集与留存
- 在涉及婚姻财产纠纷时,证据至关重要。无论是财产的来源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合同文件还是双方的沟通记录等,都可能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证据。林某洁能够胜诉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能够证明陈某刚的赠与行为以及财产的夫妻共同属性。因此,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妥善保管与家庭财产相关的各类文件和记录,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
3. 法律意识与维权行动
- 当发现自己的婚姻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并采取维权行动。林某洁在发现陈某刚的不当赠与后,迅速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当事人不应因情感因素或其他顾虑而延误维权时机,应积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裁决能够得以实现,恢复被侵害的财产权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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