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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洞察:未过户房屋被封,买方执行异议胜诉的证据链条》

2024-11-24 22:44:3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陈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对北京市朝阳区某车位的查封,停止对该车位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2013 9 15 日,陈某鑫与钱某君及第三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协议,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的房屋(以下称案涉房屋),就该房屋,陈某鑫也曾在东城法院以同样方式提请过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裁决,支持了陈某鑫的异议请求。现案涉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陈某鑫名下。

 

2014 3 月,小区物业针对本小区业主出售东区地下停车位,陈某鑫经摇号获得了购买资格,全款购得朝阳区某车位(以下称案涉车位)。在取得该车位后所有涉及到该车位的税费都由陈某鑫全额缴纳,陈某鑫实际占有使用车位,自 2014 年至今每年的所需缴纳的服务费也按照物业规定按时缴纳。陈某鑫为上述车位的实际权利人,上述车位由陈某鑫全款购买,已缴纳完毕全部车位款,且已实际占有使用多年,并对于无法办理车位转移登记不具有任何过错,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排除执行。申请解封的该产权车位不属于单纯的借钱某君名义购买,是因为陈某鑫在购得了钱某君房产后才获得的购买该车位的资格。

 

 二、原告诉称

陈某鑫称,其购买案涉房屋后因小区业主身份获得车位购买资格,全款购得车位并实际占有使用多年,缴纳了所有税费和服务费,虽因非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应排除执行,要求解除对车位的查封。

 

 三、被告辩称

B 银行辩称,不同意陈某鑫的异议请求。B 银行对钱某君享有合法债权,法院依法对钱某君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在钱某君没有清偿银行债务的情况下,不同意解除对钱某君名下财产的查封。

 

 四、法院查明

1. 2016 3 月本院就 B 银行与郑某刚、钱某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调解书。

2. 2017 2 15 日,案涉车位登记在钱某君名下。

3. 2017 7 5 日,本院依 B 银行申请立案执行。

4. 2019 11 20 日,本院依法查封钱某君名下的上述车位。

5. 2019 12 10 日,本院查封钱某君名下的案涉房屋。

6. 2021 7 月,陈某鑫以其于 2013 9 15 日与钱某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代钱某君偿还该房屋贷款及相关债务为由,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2021 7 月本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内容为: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7. 2021 8 18 日,陈某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起诉钱某君,要求钱某君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该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钱某君协助陈某鑫办理案涉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该判决现已生效。陈某鑫称案涉房屋已于 2022 3 月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8. 关于案涉车位,陈某鑫称系开发商在 2014 年面向小区业主出售,因房屋系钱某君从开发商处购买,故陈某鑫以钱某君名义参与摇号并购买车位。陈某鑫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其 2014 3 10 日转账 120000 元,2014 4 8 日转账 52000 元,共计 172000 元,即为购买车位的费用。陈某鑫提交北京 X 公司开具的车位费发票,金额为 172000 元。

9. 陈某鑫提交《交付通知书》,内容为:您购买的车位已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交税日期 2016 9 20 日。

10. 陈某鑫提交案涉车位不动产权证,显示发证时间为 2017 2 15 日,车位登记在钱某君名下。陈某鑫表示车位 2017 年才办理完产权证应该是开发商的原因,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也是后期才办理的。

11. 陈某鑫提交 2015 年至 2022 年期间的车位服务费发票,上载购买方名称为陈某鑫。

12. 诉讼中,钱某君认可案涉车位全部税费都由陈某鑫缴纳,由于房屋登记在钱某君名下,故车位需由其配合进行购买,钱某君认可案涉车位系陈某鑫所有。

 

 五、裁判结果

停止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车位的执行。

 

 六、律师案件分析

1. 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适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满足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已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情形。陈某鑫虽以钱某君名义购买车位,但实质是自身全额出资并实际占有使用。其与钱某君之间因房屋买卖关系延伸出的车位购买模式,虽形式上存在瑕疵,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符合该规定的适用情形。例如,在很多类似房产关联车位的交易中,由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限制,车位购买可能会出现名义购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此时需深入探究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 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可信度

   - 陈某鑫提交的车位产权证、交付通知、发票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多年的车位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不仅能够相互印证车位购买的过程,包括付款时间、金额、来源等细节,还能反映出陈某鑫对车位的实际占有使用状态。而且陈某鑫在庭审中能够对车位购买过程以及缴费的过程、金额和相关事实细节进行清晰明确的陈述,这进一步增强了其证据的可信度。钱某君的认可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陈某鑫的主张。在法律实践中,完整且可信的证据链对于支持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至关重要,能够让法院准确判断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七、案件启示

1. 交易凭证与证据留存意识

   - 在涉及房产或车位等大额财产交易时,无论是购买方还是实际出资人,都应高度重视交易凭证的留存。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发票、交付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不仅是交易过程的记录,更是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证据。如陈某鑫若没有完整保存这些证据,在面对 B 银行的执行异议诉讼时,将难以证明自己对车位的实际权利,可能导致车位被执行。

2. 名义交易的风险防范

   - 当因各种原因需要以他人名义进行财产交易时,应提前签订详细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财产归属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本案中陈某鑫虽最终胜诉,但过程较为曲折。若在以钱某君名义购买车位前,双方有更明确的约定,如约定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若出现纠纷钱某君应配合证明实际出资情况等条款,将能更好地防范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3. 及时维权与法律程序遵循

   - 一旦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可能受到执行威胁,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陈某鑫在发现车位被查封后,积极提起执行异议,并在必要时通过诉讼要求协助过户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逐步推进,最终成功维护了自己对车位的权益。当事人不能因程序繁琐或存在侥幸心理而延误维权时机,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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