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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案例:借名购房增值,引发的分割纠纷处理》

2024-11-25 19:46:3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 原告诉讼请求

李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其一,李某玲返还李某文购房款 12 万元;其二,李某玲返还属于李某文的房屋增值利益 650000 元;其三,李某玲赔偿李某文房屋增值可得利益损失 12 万元;其四,李某玲赔偿李某文支付的违约金损失 6 万元;其五,案件受理费由李某玲负担。

李某文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某文全部诉讼请求;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玲承担。

2. 原告上诉理由

    - 根本违约认定缺失:一审法院未认定李某玲构成根本违约,李某玲拒绝提供房产证,最终致使李某文与案外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导致李某文承担了违约责任。

    - 卖房协议有效性及履行状态:三方《卖房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今仍处于可以继续履行的状态。

    - 案件关联及协议性质一致性:之前判决书系依据 2018 3 15 日李某玲向东城法院起诉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作出。李某玲起诉的初衷,即为违反三方《卖房协议》约定,要求独占诉争房屋,后经法院释明才将诉求变更为主张房屋增值利益。所以,此处的“房屋增值利益”与三方《卖房协议》约定的房屋增值利益性质是完全一致的。

在李某玲变更诉讼请求后,该案就已经不属于纯粹的“借名买房”纠纷了,因为如果李某玲坚持原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那么其就达不到阻却三方《卖房协议》履行的目的。在李某文得知李某玲变更了诉讼请求后,李某文立即向东城法院提出了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书并提交了三方《卖房协议》作为房屋增值利益划分的证据。但东城法院并未受理,而是告知李某文可以另行起诉主张分割增值利益,这才有了后续四年间双方的多起诉讼。

    - 协议效力不受前案影响:基于以上事实,之前判决书中关于“李某丽与李某玲借名买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并不能覆盖三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并生效的《卖房协议》约定,更不能导致三方《卖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辩称及第三人陈述

1. 被告答辩意见

李某玲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坚持一审答辩意见。

2. 第三人陈述

李某丽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李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当事人关系

李某文、李某玲及第三人李某丽系姐妹关系。

2. 房屋购买及相关合同情况

2009 5 10 日,李某丽与北京 X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约定由李某丽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280000 元。2012 8 15 日,李某丽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自 2011 3 月房屋交付之日起,李某玲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至今,并支付了全部物业费、供暖费等生活费用,且由李某玲进行装修。

2018 2 20 日,李某丽作为出卖人与王某强作为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由王某强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 3200000 元。2018 6 20 日,李某丽作为甲方(出售人)与王某强作为乙方(买受人)、北京某中介公司作为丙方签订《解约协议书》,约定鉴于涉案房屋房本由李某玲保存且拒绝交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三方协议约定解除此前签订的所有有关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李某丽一次性向王某强支付 60000 元作为补偿。王某强于 2018 7 10 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李某丽支付的房屋补偿款 60000 元。

2018 2 20 日,李某文作为指标方、李某丽作为房主、李某玲作为出资方签订《卖房协议》,约定房产(两居)所得款 3200000 元,扣除成本(以发票为准)费用之外所得利润分三份(出资方李某玲一份,房主李某丽一份,指标方李某文一份)。

3. 相关诉讼情况

2019 3 月,李某玲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李某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就购买涉案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同时要求李某丽退还李某玲为涉案房屋已支付款项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购房款均系李某玲出资,涉案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李某玲居住使用,李某玲与李某丽之间就购买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但由于该合同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判决李某玲与李某丽就涉案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李某丽向李某玲退还购房款 280200 元,李某玲将涉案房屋返还李某丽,李某丽向李某玲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1500000 元。李某丽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裁定书,裁定准许李某丽撤回上诉。

2020 5 月,李某文以合同纠纷将李某玲、李某丽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某玲向其支付垫付的购房款 12 万元、违约金 6 万元,要求李某玲、李某丽共同向其支付房屋增值利益 70 万元。在该案审理中,李某文表示其起诉系基于其与李某玲、李某丽签订的《卖房协议》,该协议是在三方决定共同出售房屋后签订的,应认定为三方达成了新的共同意思表示,在三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丽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并同意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李某玲认可该协议系三方本人所签署,但表示该协议是无效的,原因是李某文并非指标方,指标方和房主均为李某丽,李某玲在签订协议时对此不知情,因此涉案房屋的财产利益与李某文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房协议》系李某文、李某丽与李某玲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各方均认可该协议系以出售涉案房屋为前提,现涉案房屋未另行出售,李某文据此要求李某丽,李某玲履行合同义务,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书驳回了李某文的诉讼请求。李某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 6 月,李某丽将涉案房屋以 285 万元的价格出售,李某丽认可其收取了上述 285 万售房款。

 

 四、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某文以李某玲拒绝履行《卖房协议》为由(未提交涉案房屋产权证致使李某丽与王某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主张可得房屋增值利益损失及违约金损失,但《卖房协议》并未约定购房成本以及利润支付时间,故李某玲以李某文和李某丽未给付其购房成本为由拒不提供房本并非属于违约行为,故李某文以李某玲拒绝履行《卖房协议》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文要求李某玲给付房屋增值利益 650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最终系由李某丽出售,购房款亦由李某丽领取,故李某文要求李某玲给付该增值利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另需说明的是,李某丽基于之前民事裁定书向李某玲支付的 150 万元赔偿款并非系涉案房屋的增值利益,该款项的发生系因李某玲与李某丽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李某文基于李某玲取得的该款项要求李某玲支付房屋增值利益亦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关于李某文要求李某玲支付 12 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由李某文支付,且在李某文、李某玲、李某丽签订的《卖房协议》中已经明确李某玲系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方”,故一院对李某文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点剖析

本案的关键争议集中在李某文基于《卖房协议》提出的多项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主要涉及购房款返还、房屋增值利益分配、可得利益损失及违约金赔偿等方面,而这些诉求的判定与《卖房协议》的性质、履行情况以及相关房屋交易背景密切相关。

2. 购房款诉求分析

李某文主张李某玲返还 12 万元购房款,但既无充分证据表明该款项由其实际出资,且《卖房协议》已明确李某玲为出资方。在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其出资主张的情况下,法院驳回该诉求符合证据规则和协议约定的双重考量。从法律角度看,在涉及资金往来的民事纠纷中,明确的资金来源证明是主张权利的关键依据,李某文未能提供,使其诉求难以成立。

3. 房屋增值利益诉求解析

    - 协议前提与实际出售情况:《卖房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以 320 万元出售房屋为前提,而实际房屋以 285 万元出售,这一变化使得原协议约定的分配条件发生改变,三方是否仍应按原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存在疑问。从合同履行的角度,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的重大差异会影响各方权利义务的确定。

    - 售房主体与款项流向:涉案房屋由李某丽出售且购房款由其收取,这使得李某文要求李某玲给付增值利益缺乏直接的事实依据。在财产权益分配纠纷中,资金的实际控制者和财产处置者在确定分配责任时具有重要地位,李某丽的售房行为改变了资金流转路径,影响了李某文诉求的合理性。

    - 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后果的独立性:李某丽因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向李某玲支付的 150 万元赔偿款属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后果,基于债的相对性,李某文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李某玲支付房屋增值利益。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具有独立性,不能随意混同或相互主张,李某文的这一诉求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下的权益范畴。

4. 可得利益损失及违约金诉求评判

李某文主张的房屋增值可得利益损失及违约金损失,因李某玲拒绝提供房产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然而,《卖房协议》未约定购房成本及利润支付时间,李某玲以未收到购房成本为由不提供房本难以认定为违约。同时,考虑到李某玲与李某丽之间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诉讼过程及周期对房屋出售价格的影响具有一定正当性,难以认定该期间房屋价格降低造成的损失是因《卖房协议》未履行所致。从合同违约认定的角度,判断违约行为需依据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情况,李某玲的行为在协议未明确相关义务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难以构成违约;从因果关系角度,房屋价格下跌的多种因素交织,难以单纯归因于《卖房协议》未履行。

 

 七、案件启示

1. 协议签订与履行的严谨性

在涉及多方财产权益分配的协议签订时,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资金支付时间、利润分配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行事,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未按约定履行导致纠纷。例如,本案中若《卖房协议》明确了购房成本支付与房产证提供的先后顺序,可能会避免后续的争议。

2. 证据收集与保存意识

无论是主张购房款出资、合同违约还是增值利益分配,各方都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如资金支付凭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房屋交易相关文件等。在本案中,李某文因缺乏购房款出资证据而败诉,凸显了证据在民事纠纷中的重要性,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法律关系区分与处理

在复杂的房产纠纷中,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借名买房关系、房屋买卖关系、协议约定的权益分配关系等。当事人应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及其法律后果,避免将不同法律关系下的权益混同或错误主张。例如,不能将借名买房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款与基于卖房协议的增值利益分配随意关联,应依据各自法律关系的规定分别处理。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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