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 原告诉讼请求
王某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王某杰、孙某君向王某鹏返还本金 900 万元;2.
诉讼费由王某杰、孙某君承担。
王某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杰、孙某君向王某鹏返还
450 万元。
2. 原告上诉理由
- 协商结果争议:一审法院关于王某鹏交给王某杰、孙某君所保管的
1050 万元的剩余款项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王某鹏在协商中并未明确口头或书面约定在王某杰、孙某君返还
250 万元后,对其余款项全部放弃。王某鹏的本意是先返还
250 万元,剩余本金后续再处理。王某鹏的录音可以充分证明王某鹏为了解决目前经济困难问题和先收回王某杰祖母的养老费,就同意先收取
250 万元,剩余本金后续再作处理。一审法院遗漏了查明王某鹏与王某杰对账的事实部分。
对王某杰、孙某君已经花掉的
350 万元和返还给王某鹏的 250 万元都已确认,余下的
450 万元本金,王某杰、孙某君必须返还。退一步而言,假设按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王某鹏在与王某杰、孙某君的谈话过程中,提出要求把剩余
400 多万元返还的解决方案,现王某杰、孙某君也向王某鹏返还
250 万元,那剩余的 150 万元也应返还给王某鹏。因为王某杰、孙某君返还的
250 万元仅是王某杰祖母的养老钱,剩余的 150 万元是王某鹏本人的养老钱,应归王某鹏所有和支配,让王某鹏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
二、被告辩称
王某杰、孙某君辩称,不同意王某鹏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
1050 万元为王某鹏赠与给王某杰、孙某君的款项,400 万元是王某鹏赠送给孙女王某悦与儿媳孙某君的,双方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王某鹏主动提出赠与王某杰、孙某君
1050 万元,并于 2017
年 3 月将该款项打到了孙某君银行账户上。王某鹏将案由从“民间借贷纠纷”变更为“保管合同纠纷”,称其将
1050 万元交给王某杰、孙某君保管,让二人帮助其理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某鹏在赠与后第二日向陈某拨打电话,告知其赠与王某杰、孙某君
1050 万元,用于提高二人的生活质量。而且王某鹏收入颇丰,向子女赠与部分财产,提高子女的生活质量符合常理,并无任何不当。其在孙某君第二次怀孕的时候,曾言二胎如果是男孩,其还会赠与给王某杰、孙某君
800 万元。可见之前的 1050
万元是王某鹏赠与给王某杰、孙某君的。
此外,王某鹏主张的钱款均汇款至孙某君的银行账户,而并不是汇款至王某杰的银行账户。而且在汇款之后相当长的时间,王某鹏对钱款的“保管”情况也不管不问,也没有要求王某杰或者孙某君签订本案争议钱款属于“保管”的书面文件。王某鹏与王某杰、孙某君就
1050 万元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王某杰基于父子感情的考虑,在王某鹏不断索要
1050 万元款项的情况下与王某鹏达成一致意见,向王某鹏支付
250 万元了结此事。王某鹏与王某杰、孙某君之间的对账与本案无关,双方已经就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
1050 万元款项还剩 450 万元的事实王某鹏是认可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王某杰又向王某鹏支付
250 万元解决此事。而王某杰和孙某君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向王某鹏发送开支明细,是基于挽回父子关系考虑。王某杰和孙某君并不存在强占老人财产的情形。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当事人关系
王某鹏与王某杰是父子关系,王某杰与孙某君系夫妻关系。
2. 转账情况
2017 年 3
月 5 日,王某鹏向孙某君转账
1050 万元。2017 年 6
月 15 日,王某鹏向孙某君转账
400 万元。
3. 关键录音内容
一审诉讼中,王某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与王某杰之间的谈话录音,证明上述
1050 万元和 400 万元均是王某鹏交由王某杰、孙某君保管的款项,本金应归王某鹏所有。王某杰、孙某君对该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该录音的形成时间是
2021 年 3 月
10 日。从录音内容可以看出,王某鹏要求王某杰返还曾支付给孙某君的
1050 万元本金,主张本金归王某鹏所有,利息归王某杰、孙某君所有。王某杰陈述了该款项的使用情况,包括根据王某鹏的指示向王某杰的大伯支付购房款
150 万元,为王某鹏等人支付养老保险金 180 万元,向王某鹏转账
40 万元等,目前还剩余 400 多万元。王某鹏要求王某杰将剩余的
400 多万元返还,王某杰表示有经济压力,无法全部返还。
在双方谈话最后,王某鹏向王某杰妥协,让王某杰返还
250 万元。在谈话中,王某鹏并未提及 400 万元也是交给王某杰、孙某君保管的款项,也未要求王某杰返还,反而多次提到用该款项购买的 2
套青岛房产是王某鹏用于投资的。
4. 转账及其他费用情况
2022 年 1
月 8 日,孙某君向王某鹏转账
250 万元。
诉讼中,王某鹏认可王某杰、孙某君已经返还
600 万元,包括为王某鹏支付养老保险费 70 万元、为王某鹏的兄弟支付购房款
150 万元、向王某鹏先后两次转账共计 300 万元、为王某鹏支付海口房款
25 万元及装修费 2.5 万元、支付公寓税费等
30 万元、支付机票 4.5 万元。
5. 其他证据情况
诉讼中,王某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与王某杰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某鹏与王某杰、孙某君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王某杰也承认向王某鹏退还部分本金。王某杰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是王某杰发送给王某鹏的关于
1050 万元的使用明细。
诉讼中,王某杰、孙某君向一审法院提交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相关税费票据,证明王某杰将自己持有的的一套房屋
98%的份额赠与给王某鹏,并承担了全部税费,王某鹏与王某杰父子之间相互存在大额财产赠与的情况。王某鹏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套房产实际出资人也是王某鹏,并提交了开发商开具的证明。
诉讼中,王某杰、孙某君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保险单、专用收款收据、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王某杰、孙某君为王某鹏支出的费用以及
400 万元实为王某鹏赠与给其孙女王某悦和孙某君的购房款。王某鹏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从中无法看出涉诉款项为赠与款。
诉讼中,王某杰、孙某君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陈某系王某鹏前妻,王某杰之母。陈某称,与王某鹏于
1995 年离婚,离婚后双方一直保持联系。王某鹏曾电话告知证人,向王某杰打款 1000
多万元用于王某杰、孙某君在上海租房、养育孩子等生活支出。后王某鹏又说为孙女在青岛买了两套房,并要求在孙女生日当天签订购房合同。王某鹏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证人同王某杰、孙某君一起生活,言辞具有倾向性。王某杰、孙某君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可。
四、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王某鹏、王某杰、孙某君之间关于涉诉的
1050 万元和 400 万元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二、如王某鹏、王某杰、孙某君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款项是否已经返还?
关于第一笔款项
1050 万元。王某鹏主张该款项是交给王某杰、孙某君代为保管的资金,本金归王某鹏所有,利息由王某杰、孙某君使用,双方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而王某杰、孙某君主张该款项是赠与财产,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但双方均未就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从资金来源看,该款项是王某鹏出售自己名下企业股权的所得款;从使用情况看,已消费的资金大多体现的是王某鹏的意志;从付款初衷看,该款项是王某鹏贴补王某杰、孙某君养育子女、租房、雇保姆等生活支出的费用。
王某鹏与王某杰虽是父子关系,但涉诉款项金额较大,考虑到王某杰在上海有住房,并无购房之刚需,且王某杰、孙某君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是赠与财产。反之,王某鹏所述的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补贴王某杰、孙某君生活更符合情理。综上分析,法院对王某杰、孙某君关于上述款项为赠与财产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王某鹏主张双方之间就该笔款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第二笔款项
400 万元。从王某鹏提交的谈话录音中可知,王某鹏多次提到曾交给王某杰、保管
1050 万元,但未提及此笔 400 万元也是保管财产,反而多次谈到用此笔款项购买的青岛房产是用于投资的。在该次谈话中,王某鹏也未要求王某杰返还该笔款项。王某杰、孙某君辩称,用此笔款项购买的青岛房产是王某鹏赠与给孙某君和王某杰之女王某悦的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鹏、王某杰、孙某君对用该笔款项购买的房产的用途存在争议,但从王某鹏与王某杰的对话中可知,王某鹏、王某杰、孙某君之间就该笔款项并未形成保管合意。因此,王某鹏主张王某杰、孙某君之间就该笔款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王某杰、孙某君应返还的保管款项金额。2021
年 3 月
10 日,在王某鹏和王某杰的谈话中,王某杰将 1050
万元的使用情况和剩余金额告知王某鹏,王某杰称绝大多数支出或是基于王某鹏的指示或是用于与王某鹏有关的消费,目前还剩余
400 多万元。王某鹏提出要求王某杰将剩余 400 多万元返还的解决方案后,王某杰表示经济上存在困难。最后,双方在第三人的协调下相互妥协并达成一致,即由王某杰尽快返还王某鹏
250 万元。2022 年 1
月 8 日,孙某君向王某鹏支付
250 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就该笔款项的返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杰、孙某君也依约向王某鹏返还了
250 万元,双方就该笔款项产生的争议已经解决。现王某鹏要求王某杰、孙某君继续返还剩余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对王某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王某鹏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主张参与了王某鹏与王某杰的谈话,王某杰表示剩余的
400 多万元是王某鹏理财的钱,利息用来补贴家用,由于生活困难,只能返还
250 万元,王某鹏表示那就先给 250 万元,没有表示就此了结。
王某杰、孙某君主张证人证言与王某鹏提交的录音陈述内容不一致。结合录音内容和之后李某给王某杰发送的短信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对王某杰返还
250 万元了结已经达成一致。
王某杰、孙某君提交付款凭证,主张本案一审庭审后,王某杰与孙某君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又为王某鹏购买的保险支付 35 万元保险金,可见双方互有赠与,本案案涉款项属于赠与。王某鹏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根据王某杰、孙某君在二审提交的保险支付凭证,以及王某杰、孙某君在一审提交的保险单及入住资格等,都显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票、保险业务的收据、入住资格证书都是孙某君,与王某鹏没有关联性,不足以证实该笔款项是为王某鹏所支出。
五、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确定
1050 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保管合同关系下的保管资金还是赠与财产,以及双方是否就该款项的返还达成了最终且具有确定性的协议。这涉及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精准解读、证据的综合采信与分析以及合同关系的准确界定等关键法律问题。
2. 款项性质判断
- 保管合同关系的认定依据:对于
1050 万元款项,虽然王某鹏主张为保管资金且未能提供直接的书面保管合同,但从多方面因素可推断其保管合同关系的合理性。首先,从资金来源看是其出售股权所得,金额巨大且非随意可得。其次,使用情况多体现王某鹏意志,如按其指示支付他人购房款、为其支付养老保险等,表明其对资金使用有一定掌控力。再者,付款初衷是补贴生活支出,并非单纯的财产转移。而王某杰、孙某君虽主张赠与却缺乏有力证据,如无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书面记录或能证明赠与的沟通记录等。综合权衡,法院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符合证据优势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大额资金的性质认定,往往需要综合多种因素,不能仅凭资金流向或单一行为判断,而应全面考量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资金来源与用途等整体情况。
- 400 万元款项非保管关系的依据:王某鹏在与王某杰的谈话录音中未提及 400
万元为保管财产,反而强调相关房产用于投资且未要求返还,这表明双方就该笔款项缺乏保管的合意。在合同关系的认定中,当事人的明确意思表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是关键要素。若一方从未有过保管的意思表示且行为上也未体现对资金保管的期待与安排,难以认定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3. 返还协议的认定
- 谈话录音与行为的解读:在
2021 年 3 月
10 日的谈话录音中,王某鹏要求返还剩余 400 多万元,王某杰表示困难后,王某鹏妥协同意接受
250 万元。虽然王某鹏上诉称未放弃剩余款项,但从当时的语境、双方的对话逻辑以及后续孙某君于
2022 年 1 月 8
日支付 250 万元且王某鹏接受的行为来看,可以合理推断双方已达成以
250 万元解决该笔款项争议的一致意见。在合同履行与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往往是对其意思表示的重要诠释。接受款项的行为可视为对之前协商结果的认可,若无相反的明确表示,应认定为双方就争议解决达成了有效协议。
- 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效力:王某鹏二审申请的证人李某的证言虽称王某鹏未表示就此了结,但与录音内容存在冲突,且结合李某给王某杰发送的短信内容,整体上难以推翻基于录音和付款行为所形成的双方已达成最终协议的事实认定。而王某杰、孙某君二审提交的保险付款凭证,因相关保险显示的投保主体等与王某鹏缺乏关联性,不能有效证明双方存在互有赠与的关系以支持其关于款项为赠与的主张,也无法改变法院对返还协议已达成且履行完毕的认定。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当不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需要综合考量证据的来源、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最具可信度和证明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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