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 原告诉讼请求
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 判令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对李某兰的房屋份额享有继承权,售房款
400 万元中属于李某兰的遗产份额由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依法继承。
- 孙某鹏赔偿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低价出售房屋的损失,即孙某鹏低价出售房屋价格与房屋现价差价中,由三人继承李某兰享有的部分,并赔偿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 诉讼费由孙某鹏负担。
2. 事实与理由
李某兰与孙某刚系夫妻关系,育有孙某鹏、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四名子女。涉案房屋系
1982 年 5 月北京市 B
公司分配给孙某刚、李某兰、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五人的住房。1995
年 8 月,涉案房屋由孙某刚和李某兰购买。1996
年,李某兰去世,未留有遗嘱。2010 年 5
月 15 日,孙某刚未告知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三人,就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孙某鹏,约定房价款为 6
万元,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6 年 8
月,孙某鹏将涉案房屋以假离婚的方式过户至其妻赵某洁名下,并于
2016 年 12 月出售,价格为
400 万元,现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约 600 万元。因涉案房屋中含有李某兰的遗产,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对此享有继承权,故提起本诉,请求判如所请。
3. 被告辩称及上诉请求
孙某鹏在一审法院辩称,涉案房屋系孙某鹏所有,并不属于李某兰名下的合法遗产。故涉案房屋出售所得的
400 万元,亦非被继承人李某兰名下的遗产。且李某兰已去世超过
20 年,诉讼时效已过,故不同意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的诉讼请求。
孙某鹏上诉请求:
-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 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 要求三被上诉人退还孙某鹏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折合人民币
600 万元。
4. 上诉理由
- 已生效的判决已认定孙某鹏与孙某刚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属有效合同,同时明示了涉案房屋不属于孙某刚夫妻的遗产。
- 一审法院认定孙某鹏不构成借名买房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孙某刚书写的文件可证明孙某鹏为购买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为赠与关系,属于认定错误,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是为了便于孙某刚将孙某鹏借其名所购买的房屋过户给孙某鹏,孙某刚并非赠与行为。
-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可知,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房改房性质”,孙某鹏不构成借名买房,这明显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情形。
- 李某兰已去世超过
20 年,诉讼时效已过,故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无权主张。
二、被告辩称
1. 孙某文辩称
不同意孙某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涉案房屋是用父亲的工龄补贴买的,属于遗产,孙某文有权利进行分割。
2. 孙某君辩称
不同意孙某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其提出的证据不真实。孙某刚说涉案房屋是孙某刚购买的,但是发票是孙某鹏抢走的,挂失也是孙某鹏私自办理的,逼迫孙某刚写协议。涉案房屋是当时单位分给孙某刚和李某兰的,属于共同财产。现属于子女共有。
3. 孙某亮辩称
不同意孙某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购买情况
孙某刚与李某兰系夫妻关系,育有孙某鹏、孙某君、孙某文、孙某亮四名子女。孙某刚于
2020 年 5 月去世,李某兰于
1996 年 12 月去世。1995
年 1 月 1
日孙某刚与售房单位签订《北京市 B 公司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总价款为
9500 元。根据房屋交款凭证显示,交款日期 1994
年 10 月交纳购房款
2500 元,1994 年
12 月交纳购房款 7000
元,1996 年
12 月交纳维修基金 1000
元,2000 年 5
月补交房款 50 元,2008
年交纳改成本价购房款 3500
元。
2. 房屋过户情况
2010 年 5
月 15 日,孙某刚与孙某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孙某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孙某鹏,孙某鹏未向孙某刚支付对价。涉案房屋一直由孙某刚居住使用。
3. 争议事实认定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做如下认定:
孙某君、孙某亮、孙某文曾于
2016 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某刚与孙某鹏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经审理查明,孙某君、孙某亮、孙某文、孙某鹏均向法院出具孙某刚的遗嘱和房屋出售的相关说明,结合孙某刚书写时间及孙某刚在另案中的陈述,孙某刚在与孙某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前后相近时间,均表示该房屋系孙某鹏出资,且其愿意将房屋给予孙某鹏,未收取出售房屋的房款 6
万元。但自 2017 年起孙某刚在孙某君、孙某亮、孙某文提起关于涉案房屋诉讼前后,孙某刚否认涉案房屋购房款系孙某鹏出资,亦否认其系自愿与孙某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孙某刚的陈述前后矛盾,考虑到当事人在做出某种法律行为前后的陈述应最接近其真实意思表达,故法院认定孙某鹏在孙某刚购房时出资。
四、法院认为与裁判结果
1. 法院认为
孙某鹏称其为孙某刚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构成借名买房,但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由孙某鹏于
1994 年和 1996 年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孙某刚名下,该房屋亦由孙某刚使用,且该房系房改房性质,故孙某鹏出资的行为不构成借名买房。
该房屋系在孙某刚与李某兰婚姻存续其间购得,故涉案房屋为孙某刚及其妻李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兰去世后,孙某刚及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孙某鹏均未对李某兰的遗产进行分割,涉案房屋由孙某刚、孙某鹏、孙某亮、孙某文、孙某君共有,故孙某鹏关于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孙某刚与孙某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孙某鹏并未支付对价,故孙某鹏与孙某刚之间的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孙某刚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孙某鹏,即其将属于其个人部分的财产赠与孙某鹏,但同时处理了涉案房屋中属于李某兰的财产,即孙某君、孙某文、孙某亮对于李某兰遗产可继承的份额。
现孙某君、孙某文、孙某亮要求继承李某兰的遗产份额,法院支持。考虑涉案房屋已由孙某鹏出售,房屋总价款为
400 万元,故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确定孙某君、孙某文、孙某亮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折价款各为
40 万元,由孙某鹏向其支付上述款项。关于孙某君、孙某文、孙某亮第二项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2. 裁判结果
- 孙某鹏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孙某君、孙某文、孙某亮支付李某兰之遗产折价款各
400000 元;
- 驳回孙某君、孙某文、孙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上:一是孙某鹏与孙某刚之间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关系,这直接关系到涉案房屋的初始权属认定;二是李某兰去世后其在涉案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应如何确定以及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涉及到遗产继承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2.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分析
- 出资与借名买房关系的关联性:孙某鹏虽主张其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构成借名买房,但从法律角度看,出资并不必然等同于借名买房。在本案中,虽然孙某鹏在孙某刚购房时有资金投入,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孙某刚名下,且一直由孙某刚使用,同时该房屋系房改房性质,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因素。在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时,不能仅仅依据出资情况就认定存在借名合意。例如,在很多家庭中,子女为父母出资购房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尽孝、家庭内部经济安排等,并不一定意味着是借名买房。本案中孙某鹏仅以出资和口头约定为由,缺乏其他书面证据如借名买房协议等,难以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在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时对证据充分性和关联性的严格要求,避免仅凭出资就轻易改变房屋产权登记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以维护产权登记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效力的权衡:孙某刚在不同时期的陈述存在矛盾,在与孙某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后表示房屋系孙某鹏出资且愿意给予孙某鹏,但在后续诉讼前后又予以否认。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依据当事人在做出法律行为前后的陈述应最接近其真实意思表达的原则,认定孙某鹏出资,但并不因此就认定构成借名买房。这表明法院在权衡当事人陈述时,并非简单地依据某一次陈述,而是综合考虑陈述的时间节点、背景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孙某鹏提交的孙某刚书写的相关文件虽提及“借名买房”,但孙某刚对其形成背景有合理解释,且在之前的遗嘱中体现出将房屋视为自己所有并进行赠与的意思,这些都削弱了“借名买房”主张的可信度,反映了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证据全面审查和综合判断的裁判思路,以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真实状况。
3. 遗产继承相关问题的判定
- 房屋权属与遗产份额确定:由于涉案房屋系孙某刚与李某兰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且计算房屋价款时折合了孙某刚的工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兰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在未进行遗产分割的情况下,涉案房屋由孙某刚、孙某鹏、孙某亮、孙某文、孙某君共有。这体现了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继承问题时,遵循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和遗产继承顺序,确保遗产份额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得到合理确定,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 诉讼时效的适用判断:关于孙某鹏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因为李某兰去世后,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发生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共有,现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屋价款予以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明确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与一般债权请求权在诉讼时效适用上的区别,避免因错误适用诉讼时效而剥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遗产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六、案件启示
1. 家庭房产事务中的法律规范意识
在家庭内部涉及房产购置、过户等重大事务时,无论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还是其他亲属关系,都应树立明确的法律规范意识。如果存在借名买房等特殊安排,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权属、出资情况、过户条件等关键事项,并尽量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本案中,如果孙某鹏与孙某刚当初能签订规范的借名买房协议,就可以避免后续关于房屋权属和遗产继承的复杂纠纷。同时,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要遵循正规的法律程序,如支付对价、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等,避免因程序瑕疵或不规范行为引发争议,确保家庭房产事务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家庭矛盾。
2. 证据收集与保管的重要性
在涉及房产纠纷时,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当事人应注重收集各种与房产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交款凭证、遗嘱、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妥善保管。在本案中,孙某鹏虽主张借名买房,但因缺乏充分的书面证据,其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而孙某文、孙某君、孙某亮在诉讼过程中也需要依靠相关证据来证明房屋的遗产性质和自己的继承权。因此,无论是在房产交易之初还是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各方都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权益受损,保障自身在房产法律关系中的合法地位。
3. 遗产规划与处理的前瞻性
家庭成员尤其是长辈应具有遗产规划与处理的前瞻性意识。对于家庭中的重要财产如房产,应提前制定合理的遗产规划,如通过遗嘱明确财产的分配方式、指定遗嘱执行人等,避免在去世后因遗产未妥善安排而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在本案中,如果孙某刚能在李某兰去世后及时对涉案房屋中的遗产份额进行合理分割或制定明确的遗嘱安排,就可以减少子女之间后续的争议和诉讼。同时,继承人在面对遗产问题时,也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权利义务,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尊重逝者的意愿和法律规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遗产处理的公平、公正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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