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继承与遗赠的法律纠纷中,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受遗赠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围绕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产权份额归属,李明先生与张建国的子女们各执一词,充分展现了在遗赠法律关系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判定遗嘱效力,进而确定遗产的分配走向。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张建国与刘梅系夫妻,育有张超、张娜、张勇、张悦四个子女,李明先生是张娜之子,即张建国之外孙。刘梅于 2013 年去世,张建国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离世,张建国去世时其父母均已过世。
(二)房产情况
刘梅名下有位于大兴区一号房屋一处,于 2010 年 3 月 17 日取得产权登记,登记为单独所有。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 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额(房产标的额暂估 300 万元的五分之三,即 180 万元)。
2. 要求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理由
李明先生称张建国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立有自书遗嘱且经律师见证,遗嘱明确表示将其在该房产中所占份额及继承刘梅的份额全部由自己继承,现因与四被告就房产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维护权益。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张超、张悦、张勇答辩
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张超称被继承人被原告送到养老院且原告未支付费用,未履行赡养义务;张悦称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已 90 多岁,意识可能不清且被原告控制,自己无法见到被继承人;张勇则单纯不认可遗嘱真实性。
(二)张娜答辩
未出庭,亦未作答辩。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各成员去世时间如上述背景所述,刘梅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明确。
2. 2017 年 10 月 11 日张建国所立自书遗嘱内容清晰,表明将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及继承刘梅的份额全部由外孙李明先生继承,遗嘱书写及签字过程经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见证并录有视频,出具了律师见证书。
3. 李明先生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分别向张超、张娜、张悦、张勇发送手机短信,表示愿意接受老人嘱托。
六、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判断
1. 法律规定层面,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张建国所立遗嘱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要求。
2. 被告虽辩称张建国被原告控制,遗嘱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反,从律师见证视频可看出,张建国意识清晰,回答律师询问切题、记忆准确,全程自书遗嘱并签名捺印注明日期,足以证明遗嘱系其真实意愿表达。因此,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遗产范围与份额确定
1. 刘梅去世时未留遗嘱,其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先将一半份额分出为张建国所有,另一半作为刘梅遗产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张建国及四子女)继承,每人继承房屋十分之一份额。所以,张建国包括自身份额及继承刘梅的份额,总共享有房屋五分之三份额。
2. 张建国去世后,因其立有有效遗嘱,李明先生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李明先生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向四被告发送短信表示接受遗赠)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有权取得张建国遗赠的房屋五分之三产权份额。
(三)未处理部分说明
鉴于本案系遗赠纠纷,被告主要争议点在于遗赠效力,且未在本案中主张对遗赠未涉及的房屋遗产份额(即剩余五分之二份额)进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所以法院对该部分产权份额归属未予处理,符合不告不理原则及案件审理焦点范围限制。
七、裁判结果
1. 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五分之三的产权份额归李明先生所有。
2. 驳回李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知,在房产遗赠纠纷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认定是核心环节,受遗赠人的接受表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亦至关重要。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与法院对遗嘱订立过程的详细审查共同决定了案件结果,为类似房产遗赠案件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与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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