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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视角:母亲用亡父工龄买房,子女诉争工龄价值案解析》

2024-12-01 19:15:0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相关权益纠纷中,涉及已去世配偶工龄折算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继承问题常常较为复杂。本案聚焦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因赵兰在购房时折抵了已故钱强 24 年工龄,引发了二原告与钱鹏之间关于该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继承的争议,法院的裁判结果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赵兰与钱强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钱涛、钱贵、钱鹏、钱才以及钱振。钱涛与孙某某曾有婚姻关系,钱聪系二人之子。钱强于 2008 2 9 日去世,赵兰于 2014 3 14 日去世,钱涛于 2017 12 21 日去世。

 

(二)房产情况

2009 8 1 日,北京 F 公司与赵兰签订《成本价出售单位自管住宅楼房协议书》,出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在计算房款时,折抵了男方钱强 24 年工龄以及女方赵兰 34 年工龄。该房屋最初登记在赵兰名下,后于 2010 2 11 日以赠与方式变更登记至钱鹏名下。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钱贵、钱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钱鹏分别给付二人北京市朝阳区 A 号房屋折抵钱强 24 年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 144819.35 元。

 

(二)理由

二原告认为,赵兰使用钱强 24 年工龄购买房屋,此工龄在房屋中有对应的财产价值,应视为钱强的遗产,作为其子女,二原告有权继承并分得应有的部分。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钱鹏答辩

1. 认可亲属关系,但不同意原告请求。称该房屋此前由其与钱强共同承租,钱强去世后,虽折抵了钱强 24 年工龄,但购房款全部由自己出资。

2. 购房后自己继续居住并照顾赵兰,赵兰将房屋赠与自己,且其他当事人知晓并同意该赠与行为,该赠与已公证,符合法律规定。强调 24 年工龄并非遗产,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3. 主张二原告诉求已超 3 年诉讼时效。

 

(二)钱振、钱聪答辩

认可赵兰将房屋赠予钱鹏的事实,确认房屋现价值 4200000 元。表示不主张钱强 24 年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不参加庭审,同意法院缺席审判。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详细的家庭关系及各成员去世时间如上述背景所述。

2. 2009 8 1 日的购房协议及相关房价计算明确,折抵工龄后计算的房款为 50566.59 元,公共维修基金为 2288.42 元,合计 52855.01 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表三)》显示了具体的房价计算公式及折抵工龄情况。

3. 钱鹏提交的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个人业务凭证、收据显示其于 2009 8 18 日支取 52855.01 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同日北京 F 公司收到该款项并备注为赵兰购房款,北京 F 公司于 2009 9 10 日出具购房款收据。二原告认可这些证据真实性及钱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事实。

4. A 号房屋购买时市值进行评估鉴定未成功,双方当事人均称房屋现价值 4200000 元,但不清楚购买时市值。

5. 二原告提交的 A 号房屋档案材料显示,《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于 2021 7 20 日复印自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内附相关登记信息及房价计算表内容与法院查明一致。

 

六、案件分析

 

(一)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性质认定

按国家有关政策,在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折算了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中,钱强虽已去世,但赵兰购房时折抵其 24 年工龄享受了优惠,此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应纳入钱强的遗产范畴。

 

(二)房屋产权与出资情况分析

虽然房屋系赵兰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后赠与钱鹏,且钱鹏实际出资支付了购房款,但这并不影响钱强工龄所对应财产价值作为遗产的认定。出资情况仅在确定最终分割方式及金额时予以综合考虑。

 

(三)诉讼时效问题剖析

二原告主张于 2021 7 20 日知晓折抵工龄一事,并提交了加盖有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印章的房屋档案材料予以证明,该证据具有可信度。因此,钱鹏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四)遗产价值计算与分割

结合钱强的工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表三)》中的房价算式及双方均认可的房屋现市值,经计算认定钱强对房屋贡献率为 3%,对应财产价值为 126000 元。在综合考虑房屋出资情况以及已登记在钱鹏名下等因素后,法院依法确定钱鹏应分别给付钱贵、钱才房屋折价款 31500 元。

 

七、裁判结果

1. 被告钱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钱贵、原告钱才房屋折价款三万一千五百元。

2. 驳回原告钱贵、原告钱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知,在涉及已去世配偶工龄折算房产价值的继承纠纷中,需准确认定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性质,综合考量房屋产权、出资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妥善处理诉讼时效等程序问题,以确保遗产继承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与参考依据。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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