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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困:父母房屋继承需其兄弟姐妹配合,遭拒怎么办?》

2024-12-01 19:23:5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的有效性认定以及遗产份额的确定是关键要点。本案聚焦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李华等原告与张敏、张慧、张亮等被告之间的争议,充分展现了在复杂家庭关系背景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遗嘱内容确定房屋的继承归属,法院的裁判过程为类似房产继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刘芳与张勇系夫妻,育有长女张美、次女张敏、三女张丽、长子张亮、四女张慧、次子张辉。张美与周强于 1965 年登记结婚,育有周文、周杰。张丽与赵刚育有赵鑫、赵鹏。刘芳于 2008 年去世,赵鑫于 2012 年死亡(未婚无子女),张美于 2017 年去世,张丽于 2018 年去世,张勇于 2020 年去世。

 

(二)房产情况

张美于 2014 年取得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及《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周文、周杰、周强、赵鹏、张辉诉请判令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张美 50%的份额由周文继承,剩余 50%份额归周强所有,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二)理由

张美与周强为夫妻,张美于 2017 年因病去世。张美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表明将其名下该房屋由周文继承。但张美去世后,周文多次要求张敏、张慧、张亮协助办理继承手续遭拒,为实现张美遗愿诉至法院。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张亮答辩

称对周文继承遗嘱订立未参与见证,对后续继承办理不知情、不过问、不介入且无诉求,认为继承诉讼时效已过,周文因自身过失延误遗嘱办理继承过户,将其诉为被告属于无理滥诉,遗嘱已失法律保护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二)张慧答辩

与张亮答辩意见一致。

 

(三)张敏未答辩。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详细的家庭亲属关系脉络,明确各家庭成员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去世时间顺序,构建起完整的家庭关系树,为遗产继承分析奠定基础。

2. 房屋产权取得情况,确定张美于 2014 年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相关权证,明确了房屋的产权来源及登记状况。

3. 遗嘱情况,张美于 2017 11 19 日留有自书遗嘱,内容清晰表明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的房产由女儿周文继承,遗嘱有签名及书写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4. 公证声明情况,赵鹏、张辉、周杰、周强分别于 2021 8 23 日、8 27 日通过公证处作出声明,认可房屋系张美与周强夫妻共同财产,张美的遗产份额依遗嘱由周文继承,且该遗嘱是唯一及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并同意按遗嘱执行。2021 11 17 日,张亮亦通过公证处作出相同内容声明。

 

六、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依据法律规定,在无特别约定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美与周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 50%份额。这是基于婚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其他特殊情形,否则婚后取得的房产通常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二)遗嘱效力分析

1.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张美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从形式上看,其在遗嘱落款处签名并载明书写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从实质内容上,遗嘱明确表达了张美将其名下房屋份额指定由周文继承的意愿,不存在歧义或违法情形。自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常见形式,只要满足形式和实质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对遗产的分配产生决定性作用。

2. 公证声明的辅助证明作用:赵鹏、张辉、周杰、周强及张亮的公证声明进一步确认了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以及遗嘱的唯一性和有效性。公证声明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这些声明不仅表明了相关继承人对房屋产权及遗嘱的认可态度,也从侧面印证了遗嘱订立及执行过程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增强了遗嘱在本案中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三)诉讼时效问题剖析

1. 继承诉讼时效的适用与本案情形:张亮提出继承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然而,在继承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为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本案中,周文在张美去世后积极主张继承权利,多次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继承手续,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且在各方通过公证声明确认遗嘱效力及继承安排之前,关于遗产的具体分配及权利状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能简单地认定诉讼时效已过,因此张亮的抗辩不能成立。

 

七、裁判结果

张美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中 50%的份额由周文继承,归周文所有;剩余 50%的份额归周强所有。这一裁判结果是基于对房屋产权性质的准确认定、遗嘱效力的依法确认以及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合理驳回,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时遵循法律规定、尊重被继承人意愿、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原则,为类似房产继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与依据。

 

通过本案可知,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准确判断房屋产权性质、严谨审查遗嘱效力以及正确处理诉讼时效等问题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环节,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公正与合法有序。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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