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房屋产权的认定以及遗嘱的有效性判断往往是争议焦点。本案围绕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孙启文等四原告与钱悦、孙晓涵二被告之间的纷争充分展现了在复杂家庭关系与历史背景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准确确定房屋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及继承份额,法院的裁判过程为处理类似房产遗产继承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孙耀辉与王秀兰系夫妻,育有孙浩鑫、孙明阳、孙启文、孙展鹏、孙雨霖五个子女。孙耀辉于 1998 年去世,王秀兰于 2009 年去世。孙浩鑫于 2005 年去世,其子赵宇为本案原告之一;孙明阳于 2011 年去世,其与林宇峰之子林清、与郑宇奎之子郑浩为原告;孙展鹏于 2012 年去世,其妻子钱悦与女儿孙晓涵为被告;孙雨霖于 2020 年去世,离异无子女。
(二)房产情况
2001 年 11 月 11 日,王秀兰与北京市某房管所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并于 2004 年 2 月 23 日登记在王秀兰名下。庭审中双方认可该房屋现价值 525 万元。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四原告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的房屋由其按份共有,其中孙启文占有 60%份额,林清占有 10%份额,郑浩占有 10%份额,赵宇占有 20%份额,并由孙启文按 525 万元房屋价值向二被告支付 20%的房屋补偿款,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理由
王秀兰去世后留下该房屋,孙雨霖留有遗嘱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孙启文。现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双方对房屋归属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且四原告不认可被告所称孙展鹏曾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况。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答辩意见
二被告认可四原告所述继承人范围,但主张该房屋经分家分配给孙展鹏,由钱悦出资购买,应属孙展鹏与钱悦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王秀兰遗产不应分割。即便按法定继承,因孙展鹏对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占涉案房屋 65%份额,且基于钱悦支付购房款,二被告应占房屋市值一半,要求四原告给付二被告房屋补偿款 500 万元,二被告之间按每人二分之一分配。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详细梳理家庭关系脉络,明确各家庭成员的身份、婚姻状况、死亡时间顺序以及相互之间的继承关系,构建起完整清晰的家庭结构与继承关系图谱,为后续分析房屋遗产继承提供了基础框架。
2. 房屋产权取得过程,确定王秀兰通过与房管所签订协议购买并登记房屋的关键时间节点、购房款金额及相关凭证信息,明确了房屋的初始产权归属及取得方式。
3. 原告孙启文提交的关键证据为一份《证明》,称系孙雨霖所立遗嘱,由孙启文代书,孙雨霖捺印,钱悦与徐某签名捺印。但该《证明》形式上不符合法定遗嘱要求,引发了关于其有效性及孙雨霖遗产份额继承的争议焦点。
4. 被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单、现金支票存根、证人吴某证言以证明钱悦出资购房,以及一份王秀兰署名的关于房屋分配的《证明》。但借款单等无法确凿证明用于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交款人及购房人均显示为王秀兰;四原告对王秀兰署名的《证明》真实性存疑且称王秀兰不会写字,同时被告未提交分家单或协议等关键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分家事实。此外,钱悦持有产权证等票证并实际居住房屋,但这些行为不产生所有权变更法律后果。
六、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1. 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房屋登记在王秀兰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无相反合法有效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房屋属于王秀兰的财产。这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重要依据,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他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变更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2. 被告出资与产权关系:虽然被告主张钱悦出资购买房屋,但从证据上看,交款凭证显示购房人为王秀兰,被告提交的借款单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款用于涉案房屋购房款支付,且交纳购房款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产权的取得。在房产交易中,出资与产权取得并非简单的对等关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本案中被告证据不足以否定王秀兰的产权登记效力。
3. 分家主张的证据不足:被告提出的分家主张,仅提交一份有争议的王秀兰署名《证明》,无分家单或协议等关键书面证据,且四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在缺乏有力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分家事实成立,不能据此改变房屋产权归属性质。
(二)遗嘱有效性分析
1. 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孙启文提交的《证明》虽声称是孙雨霖的遗嘱,但由孙启文代书,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证明》仅有孙雨霖捺印,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无法认定其为有效遗嘱,不能依据此确定孙雨霖遗产份额的继承。
2. 继承份额的重新确定:由于孙启文提交的遗嘱无效,孙雨霖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应继承王秀兰遗产的权利转移给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启文。孙展鹏先于孙雨霖去世,无权继承孙雨霖的遗产,二被告主张继承孙雨霖遗产份额缺乏法律依据。而对于王秀兰的遗产,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三)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
1. 法定继承份额的一般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本案中,若无特殊情形,各继承人应按均等份额继承王秀兰的遗产。
2. 多分遗产情形的审查:二被告主张孙展鹏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应多分遗产,但四原告不予认可,且二被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在确定继承份额时,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但需提供确凿证据,本案中二被告举证不能,其多分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七、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由原告孙启文、林清、郑浩、赵宇共同所有,孙启文占有 60%份额,林清占有 10%份额,郑浩占有 10%份额,赵宇占有 20%份额。这一结果是基于对房屋产权性质的准确认定为王秀兰遗产,以及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并结合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继承份额分配,同时考虑到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及双方诉求,作出的合理产权归属判定。
2. 判决孙启文给付被告钱悦、孙晓涵每人房屋折价款 52.5 万元。这是根据房屋价值及二被告对分得折价款比例的意见,在确定房屋归四原告所有的情况下,对二被告应得遗产份额的合理货币补偿安排,体现了在遗产分割中兼顾各方利益,保障遗产继承的公平公正与合理有序。
通过本案可知,在房产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准确判断房屋产权性质、严谨审查遗嘱有效性、严格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并综合考量各方证据与诉求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环节,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遗产继承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为类似房产遗产继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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