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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聚焦:继承公证受阻,起诉过户开启遗产分配纠纷》

2024-12-02 22:06:34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本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被继承人赵鹏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继承分配问题。原告李华与被继承人赵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赵杰、长女赵丽、次女赵欢以及次子赵贵。赵鹏于 2013 5 月不幸离世,此后因该房屋的继承事宜,各方产生争议,李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坐落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登记在赵鹏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原告李华继承,赵杰、赵丽、赵欢、赵贵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华陈述,其与赵鹏系夫妻,赵鹏去世后,由于自身年老体弱且多病失能,经济上需要将登记在赵鹏名下的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出售,以满足生活所需。李华称,赵鹏生前曾多次表明,此房屋是为他和自己养老所用。起初,四子女均同意进行公证,以便将房屋过户相关事宜确定下来,且在交完公证费后,情况却发生了变化。其中,长女赵丽、次女赵欢、次子赵贵原本均同意公证,但长子赵杰提出异议,不再继续公证,并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华无奈之下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三、被告答辩意见

 

(一)赵杰答辩

赵杰明确表示不同意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他提出,其观点是房屋产权应维持现状,不做变更。据赵杰称,老父亲临终前有遗愿,表明房子由老母亲养老居住,在母亲未到百年之前,房产不应做处理。赵杰认为自己对于一号房屋拥有相应的权利,并要求其他各方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为支持其主张,赵杰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市某公证处的受理通知单、收费单及赵杰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试图证明赵鹏生前对一号房屋的产权安排意向,以及在赵鹏去世后,家庭内部曾就房屋过户到赵杰名下有过协商过程,虽最终公证未完成,但协商确有其事。

 

(二)赵丽、赵欢、赵贵答辩

赵丽、赵欢、赵贵均表示,对于一号房屋他们均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各自主张一号房屋 10%的继承份额。他们认为自己对该房屋拥有相应权益,所以要求其他各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实现自身的继承权益。但在庭审过程中,赵丽、赵欢、赵贵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经审理查明,李华与赵鹏系夫妻关系确凿无疑,二人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即长子赵杰、长女赵丽、次女赵欢、次子赵贵。赵鹏于 2013 5 月去世,这一事实也得到了各方的认可。

2. 关于涉案的一号房屋,双方当事人均一致认可该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赵鹏名下,系赵鹏的单位福利分房。该房屋已全款购买,不存在银行贷款,且属于赵鹏与李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双方也确认一号房屋未立有遗嘱,不存在查封、冻结、拍卖等情形,亦不涉及其他案外人的权利纠纷。

3. 在庭审过程中,李华向法庭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用以证明一号房屋系赵鹏和李华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华还提交了一张《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表》,旨在证明其自身年老体弱,已处于重度失能状态,行动极为不便,以此说明其对房屋过户出售以保障生活的迫切需求。

 

五、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处理。就本案而言,一号房屋系赵鹏与李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单位福利分房,且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赵鹏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应归李华所有,另一半则属于赵鹏的遗产。

 

(二)继承方式与份额确定

由于赵鹏生前对一号房屋未留下遗嘱或遗赠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其遗产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赵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配偶李华以及四个子女赵杰、赵丽、赵欢、赵贵。因此,在确定赵鹏的遗产份额(即房屋的另一半)由这五人继承时,原则上每人应分得该部分遗产的五分之一。

 

然而,在本案中,李华年事已高且重病失能,在经济上对房屋有着更为迫切的需求。赵杰虽声称赵鹏有临终遗愿,但仅提供了公证处的受理通知单、收费单及人事档案摘抄表,这些证据难以确凿证明赵鹏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愿内容。而赵丽、赵欢、赵贵虽主张法定继承份额,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合理性或对家庭的特殊贡献等可能影响继承份额分配的因素。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在判决时适当倾斜于李华,判定李华享有房屋 60%的份额,赵杰、赵丽、赵欢、赵贵各自享有房屋 10%的份额。这种判决既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又考虑到了李华的特殊情况,体现了法律在处理继承纠纷时的公平与灵活性。

 

六、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登记在赵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李华、赵杰、赵丽、赵欢、赵贵共有,其中李华享有该房屋 60%份额,赵杰、赵丽、赵欢、赵贵各自享有该房屋 10%份额,李华、赵杰、赵丽、赵欢、赵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首先确定遗产范围和性质,然后综合考虑各方继承人的情况,包括被继承人的意愿(如有确凿证据)、继承人的特殊需求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继承份额和最终的裁判结果。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类似继承纠纷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面临房产继承纠纷时,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准确和详尽的法律指导。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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