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概况
本起纠纷围绕北京市门头沟区 A 号房屋的权属及相关协议效力展开。原告李华君向法院提出两项主要诉讼请求:其一,请求判令撤销其将 A 号房屋对李英的赠与;其二,要求李英腾退并返还 A 号房屋。案件涉及复杂的家庭人物关系与多份协议内容,李华君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对相关协议性质的准确判定以及房屋权益来源的清晰梳理。
二、当事人诉求及理由
(一)李华君诉称
李华君指出,2013 年 11 月 16 日其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被征收人应获得特定面积的安置房屋,其中二居室即 A 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2018 年 2 月 12 日,李华君与李英、宋霞、李明涛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协议项下一套两居室归李英,李华君认为此处分实质上系赠与。鉴于 A 号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尚未转移,依据法律规定其享有任意撤销权,故而请求撤销赠与并要求李英返还房屋。
(二)李英辩称
李英坚称《协议书》并非赠与合同,而是分家析产协议,不能被任意撤销。李贤与陈秀育有包括李华君、李英在内的五子女,部分子女已去世且情况各异。李英称,涉案的 C 号房屋系父亲李贤承租的公房,父母去世后,其在 C 号房屋中生活多年并进行翻修,李峰也曾翻建,拆迁时认定面积远超原公房面积,C 号房屋拆迁利益既有原公房因素,也包含翻建房屋转化而来的部分。此前李英曾起诉要求继承李林遗留的房屋,在法院调解下,四名家庭成员达成和解并签订本案所涉《协议书》,该协议是在法定继承案件中所有家庭成员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伦理性、道德性等法律特征,并非李华君所主张的赠与。
(三)宋霞、李明涛辩称
宋霞与李明涛表示,因李华君无力支付房租,C 号院房租等费用系李峰夫妇交纳。建房前李峰与李英、李华君曾口头协商,后李峰夫妻投资在 C 号院建设自建房,按拆迁政策认定面积可拆得相应房屋。2013 年李华君与李峰签署《C 号院的房屋归属协议》,对建房房屋归属进行确认。基于此,各方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在法院庭前调解时达成诉争的《协议书》,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李华君、李英所得实质是对其二人放弃李林名下房屋的补偿,不存在李华君无偿赠与李英一套二居室的事实,故不同意李华君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人物关系明确:李贤与陈秀系夫妻,育有五子女分别为李华君、李英、李林、李峰、李亮。李峰与宋霞系夫妻,育有一子李明涛。李亮、李林未婚无子女。李贤于 1991 年 1 月 24 日死亡,陈秀于 1997 年 12 月 28 日死亡,李林于 2012 年死亡,李峰于 2017 年 8 月 19 日死亡。
2. 房屋情况梳理:北京市门头沟区 C 号房屋系公有住宅,自上世纪 70 年代起承租人系李贤,自 2000 年 3 月 24 日起李华君成为承租人。2013 年 11 月 16 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李华君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李华君在门头沟区 C 号有住宅平房 3 间,建筑面积 106.94 平方米,实际居住人口包括李华君、李峰,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 162.23 平方米,安置房包括一居室 3 套、二居室 1 套(即 A 号房屋),现 A 号房屋由李英占有使用。
3. 相关协议查明:2018 年 1 月 2 日,李英起诉李华君、宋霞、李明涛要求继承李林遗留的 W 号房屋及 Y 号房屋,案件审理中四方签订《协议书》,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下房屋及李林遗留房屋的分配进行约定,同时约定各方放弃部分继承权及相互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义务等。此外,宋霞、李明涛提交 2013 年 11 月 15 日《房屋归属协议》,显示李华君与李峰就 C 号院拆迁利益分配达成约定,李华君认可该协议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李华君还提交《无证房申请确认表》欲证明其应获安置面积,李英及宋霞、李明涛对其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协议性质认定
从法律角度看,判断《协议书》的性质是解决本案争议的核心。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无偿的显著特征,即赠与人单方面负有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支付相应对价。而分家析产协议则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约定,往往基于家庭关系、财产来源及各成员贡献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在本案中,首先分析《房屋归属协议》,该协议系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李华君与李峰就李峰在 C 号房屋内建设自建房事宜所签,明确了双方在 C 号房屋拆迁利益中的权利分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此协议为后续《协议书》的签订奠定了基础。
再看本案诉争的《协议书》,其签订背景是李林死亡后各继承人对李林遗产分配进行协商的过程。从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该协议实质上是将《房屋归属协议》确定由李峰享有的一部分利益(2 套一居室,约 80 平方米)让渡给李华君,再由李华君从其享有的利益中让渡出一部分(1 套二居室,约 60 平方米)给李英,作为李华君、李英放弃李林遗产的补偿。这一过程并非李华君单方面无偿给予李英房屋,而是各继承人之间基于家庭财产整体分配、遗产继承等多方面因素达成的利益平衡与交换,不具备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质,因此应认定为各继承人为处理继承事务达成的协议,即分家析产协议。
(二)李华君诉讼请求的法律分析
基于上述对《协议书》性质的认定,李华君要求撤销《协议书》第一条有关李华君获得 1 套二居室房屋条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该条款并非赠与条款,不存在适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同理,李华君要求李英腾房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因为李英基于合法有效的分家析产协议占有使用 A 号房屋,其占有具有合法依据。
五、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最终驳回李华君的诉讼请求。这一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对协议性质准确判断的重要性,以及维护合法有效协议效力、保障家庭财产分配稳定性的司法导向。
通过本案例可知,在涉及家庭房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类协议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不能仅凭表面条款简单判断为赠与或其他合同类型,而应深入挖掘协议签订的背景、财产来源、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整个家庭财产分配的逻辑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协议性质,进而依据准确的法律关系判断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家庭财产分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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