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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难题破解:夫妻共房继承,子女不同意分割的法律应对》

2024-12-02 22:07:51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呈现

在本次房产纠纷案件中,核心争议聚焦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与分割处置。原告孙悦兰基于特定缘由,向法院提出明确诉求,期望获得该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并愿意给予其他共有人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被告周宇君与周雅丽则持有不同态度,周宇君坚决反对分割与出售房屋,而周雅丽对孙悦兰的请求表示认同,这使得案件呈现出复杂的局面,需要深入剖析各方诉求背后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

 

二、当事人主张及依据

 

(一)孙悦兰诉称

孙悦兰与被继承人周启鹏系夫妻关系,育有周宇君与周雅丽两名子女。周启鹏于 2019 年离世后,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此前,2022 年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定被继承人周启鹏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中属于周启鹏遗产部分由孙悦兰、周宇君、周雅丽各继承三分之一,分割继承后该房屋归三人按份共有,其中孙悦兰占三分之二份额,周宇君、周雅丽各占六分之一份额。此判决生效后,孙悦兰因自身年事已高且身体多病,上下楼极为不便,怀揣在有生之年改善居住条件的强烈愿望,故而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将一号房屋判归其一人所有,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周宇君、周雅丽各六分之一份额的房价款,旨在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身这一迫切的生活需求与未了心愿。

 

(二)周宇君辩称

周宇君明确表示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亦反对将其出售。其背后可能基于对房屋的情感依赖、对未来居住安排的担忧或者其他未明确表述的个人考量,但从法律层面而言,其需要提供充分且合法的依据来支撑这一抗辩主张,否则将难以对抗孙悦兰基于法律规定提出的合理诉求。

 

(三)周雅丽辩称

周雅丽与周宇君态度迥异,她完全同意孙悦兰的诉讼请求,包括将房屋判归孙悦兰所有以及进行出售的提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内部成员在房屋处置问题上的意见分歧,也凸显了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与尊重个体意愿的复杂性。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 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脉络:被继承人周启鹏与孙悦兰系夫妻,婚后育有周宇君与周雅丽。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于 1999 4 13 日填发产权证,所有权人为周启鹏。周启鹏于 2019 年死亡后,该房屋的继承事宜逐渐浮出水面并引发争议。

2. 前期继承纠纷审理结果:2022 5 月,孙悦兰因法定继承纠纷将周宇君、周雅丽诉至法院,当时孙悦兰请求继承房屋并在出售后给付被告相应价款,但因孙悦兰当庭表示无能力支付周宇君六分之一价款等因素,案件审理后于 2022 9 月作出判决,确定了各方的继承份额并按份共有该房屋,且该判决于 2023 2 月得以执行,房屋登记过户至三人名下,份额明确。

3. 本案审理中的重要确认:在本案审理进程中,孙悦兰、周宇君、周雅丽均认可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为 7600000 元。孙悦兰积极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已向法院案款账号汇款 1266666.67 元用于向周宇君支付房屋折价款,同时承诺 30 日内支付周雅丽折价款。周雅丽对此表示无需先行汇款且对付款期限无异议,而周宇君依然坚持不同意分割房屋,且各方均确认就涉案房屋未约定过不得分割。

 

四、案件深度剖析

 

(一)法律依据与房屋分割原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的分割享有一定的权利与限制。当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以维持共有关系时,应遵循约定;然而,若未作此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份共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则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有权请求分割。并且,在分割过程中,若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分割方式,共有人可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果,对于能够分割且不会减损价值的不动产,可进行实物分割;若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导致价值减损,则应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二)本案房屋分割的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孙悦兰、周宇君、周雅丽按份共有,且各方均未提出曾有不得分割的约定。孙悦兰作为占三分之二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基于自身年高体弱、改善居住条件的重大理由,提出将房屋判归其所有并给予其他共有人折价补偿款的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中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情形。其主动提出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既体现了对其他共有人财产权益的尊重,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相比之下,周宇君仅表示不同意分割,却未能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或合理的事实理由来支持其抗辩。在法律框架下,其反对意见难以成立,无法对抗孙悦兰基于合法权益提出的合理诉求。周雅丽同意孙悦兰的请求,进一步表明家庭内部在一定程度上对孙悦兰的方案存在可协商性与合理性认可。

 

五、裁判结果与法律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归孙悦兰所有,孙悦兰需在规定期限内分别给付周宇君与周雅丽房屋折价补偿款,且在收到补偿款后,周宇君、周雅丽需配合孙悦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税、费依法负担。

 

此案例深刻揭示了在房产继承与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中,法律规定为解决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框架与准则。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条件以及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对于共有人而言,在共有财产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中,若希望限制分割,务必通过明确的约定来保障自身权益;而对于有合理需求请求分割的共有人,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积极主动地提出合理方案并提供相应证据,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维护社会财产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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