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展现
本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围绕北京市石景山区 X 号房屋的法定继承分配问题展开。原告孙文、孙杰、孙鹏、孙森、孙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期望将该房屋按六分之一份额进行法定继承分配后,由孙贵继承所有,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其事实依据为被继承人孙父与孙母系夫妻,育有原被告 6 个子女,孙父于 2019 年去世,孙母于 2003 年离世,生前未立遗嘱,去世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五原告达成一致意见欲将房屋交由孙贵继承处置。
被告孙聪则提出抗辩,请求驳回原告请求,并主张分割总房产产权的三分之一,同意原告进行折现。其理由主要包括对原告所提房屋价值的质疑,强调自身在 2012 - 2019 年期间与老人共同居住照顾且生活困难,患有疾病并领取低保,还提及父亲曾有口头许诺房屋由其继承等因素,试图以此为依据在房产分割中获取更多权益。
二、当事人主张及依据详析
(一)原告方诉称
原告方依据法定继承规则,鉴于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认为涉案房屋应由 6 个子女均等继承。五原告出于内部协商一致,愿意将各自继承份额转让给孙贵,由孙贵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支付折价款给其他继承人,此方案旨在解决因继承产生的纠纷,实现房屋财产的合理分配与流转,使各方利益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与平衡。
(二)被告孙聪辩称
1. 房屋价值异议与居住情况:孙聪首先指出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对房屋价值的陈述存在不实,以房屋面积与所提价值不符为由,质疑原告的诚信。同时强调在二位老人过世后房屋一直由孙鹏居住且未支付租金,试图从侧面反映房屋使用与继承权益分配的不合理性,暗示自身在房产处置中有更多的话语权与利益诉求基础。
2. 赡养义务履行与自身困境:孙聪详细阐述其自 2012 年至 2019 年一直与老人居住并照顾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且自身患有脑梗等疾病并领取北京市低保,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遗产的规定,主张应多分割房产的约五分之一,共计总产权的三分之一。其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证明、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及相关住房租赁合同、低保证等材料,以佐证自身尽到赡养义务且处于困境的事实,期望法院在房产分割时给予特殊考虑。
3. 被继承人遗愿主张:孙聪提及父亲曾口头许诺房屋由其继承,虽无书面遗嘱,但以此为由强调应满足其对房屋的继承诉求,试图借助被继承人的所谓“遗愿”增加自身主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使法院在裁判时倾向于其一方。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轨迹:法院查明孙父与孙母系夫妻关系,育有孙文、孙杰、孙鹏、孙森、孙聪、孙贵 6 个子女。孙父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死亡,孙母于 2003 年 8 月 3 日死亡,且二人之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涉案房屋系 1995 年 12 月 20 日孙父与 S 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购得,使用了男 34 年、女 18 年的工龄优惠,并于 1998 年取得所有权证,产权清晰明确属于孙父与孙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成为遗产引发继承争议。
2. 赡养情况与房屋价值认定:庭审中各方均认可孙鹏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孙聪自 2012 年入住涉案房屋,由孙聪和孙鹏共同照顾被继承人,孙贵每月单独支付孙聪 300 元,孙父开始每月支付孙聪 1500 元,后来每月支付 2000 元。同时,各方确定涉案房屋价值 250 万元。对于孙聪提交的证明材料,五原告因证明人未出庭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指出孙聪虽与被继承人同住但收取了孙父费用,其患有的疾病为中老年常规病与本案继承份额分配无关,不能作为多分遗产的依据。此外,孙鹏表示自愿将因尽主要赡养义务而多分的遗产份额由原被告平均分配,此意愿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原告份额处分意愿:孙文、孙杰、孙鹏、孙森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的份额赠与给孙贵,并在法院释明风险后仍坚持该决定,表明其在房屋继承分配方案上的坚定态度,也进一步推动了案件朝着特定方向发展。
四、案件深度剖析与法律解读
(一)法律依据与继承原则适用
依据我国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予以调整。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二)本案继承份额确定的法律分析
1. 孙聪多分主张的评判:孙聪虽主张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尽到赡养义务并提交相关材料,但综合分析其庭审陈述、家庭成员整体情况、诊断时间及内容等因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应多分遗产。其提交的门诊诊断证明书虽显示患有脑梗死和高脂血症,但这些疾病在中老年人群中较为常见,不能必然得出其因健康问题导致生活特殊困难且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结论。其提供的低保证只能说明其当前经济状况,难以直接证明在赡养被继承人过程中其贡献远超其他继承人。且从居住期间费用支付情况看,孙父亦向其支付了一定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仅因共同居住照顾就应多分遗产的主张。故法院对其多分遗产的主张不予认可,符合法律规定中对多分遗产情形严格认定的要求。
2. 孙鹏份额处置与整体分配:孙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依法律规定本应酌情适当多分遗产。然而,孙鹏自愿放弃多分的继承份额给予其他兄弟姐妹平分,这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对此予以尊重并不持异议。在此基础上,结合五原告自愿将房屋过户至孙贵名下的意愿,以及各方认可的房屋价值 250 万元,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计算,孙贵应向孙聪支付涉案房屋折价款 416666.67 元,如此判决既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基本框架,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与合法权利处分,实现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家庭房产继承纠纷的妥善解决。
五、裁判结果与法律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X 号房屋由孙贵继承所有,孙文、孙杰、孙鹏、孙森、孙聪需配合孙贵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孙贵需向孙聪支付房屋折价款 416666.67 元。
此案例为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首先,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多分遗产需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其次,继承人对自身继承份额的处分具有一定自主性,但需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且法院会对其处分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再者,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全面考量家庭关系、赡养情况、当事人意愿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维护家庭财产继承秩序的稳定与合法权益的平衡。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家庭房产继承事务时,应遵循法律规定,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尊重各方权益与意愿,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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