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聚焦
本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北京市 F 号院房屋的继承分配。原告王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被继承人父母的遗产——位于北京市 F 号的住宅一套,应由王鹏、王君、王旭、王莉共同继承,且每人各占 25%份额,同时要求共同继承该房屋产生的收益。其依据是父母分别于 2017 年和 2019 年去世后,房屋一直无人居住,但王鹏于 2022 年 4 月将其出租,租金情况不明,故而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旨在通过司法途径明确房屋继承权益并合理分配可能存在的房屋收益。
被告王鹏则持有异议,辩称院内 15 间房屋中有 6 间并非被继承人遗产,称被继承人王贤与宋娟曾有口头说明,因其在 1988 年于他址有三间房让王旭居住使用,1997 年出售该房屋后,2015 年父亲告知给予他六间房,但此过程无书面凭证且不知其他继承人意见,对于其余房屋同意按份额分割,同时表示自去年四月以来自己住院子里,房屋并无收益。被告王君与王旭均同意原告的诉求,王旭虽认可曾有三间房安排之事,但对父亲给予王鹏六间房的说法表示不知情且不认可,同时提及母亲曾因三间房之事给王鹏钱的情况。
二、当事人主张及依据详探
(一)原告王莉诉称
王莉基于法定继承规则,在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且无分家安排的情况下,认为作为子女的四人应均等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财产,包括房屋本身及可能产生的收益。其提出的每人各占 25%份额的诉求,旨在实现公平公正的继承分配,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个别继承人独占或不当处置遗产房屋及其收益,以维护家庭财产继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被告王鹏辩称
1. 特定房屋非遗产主张:王鹏提出院内部分房屋(六间)并非遗产的关键抗辩理由是基于所谓被继承人的口头承诺。他详细阐述了家庭内部房屋安排的历史变迁,从 1988 年他址房屋的分配使用到 1997 年出售,再到 2015 年父亲的口头给予,试图构建一个完整的房屋归属演变脉络,以证明这六间房已脱离遗产范畴,不应参与法定继承分配。然而,其面临的最大困境是缺乏书面证据支持,且该说法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一致认可,这使得其主张在法律认定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风险。
2. 房屋收益情况说明:王鹏声称自去年四月以来自己住院子里,房屋并无实际收益,以此回应原告关于房屋收益共同继承的诉求。其目的在于否定房屋收益的存在,避免在收益分配上承担责任或义务,若其陈述属实,将对原告关于房屋收益的诉讼请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为在缺乏收益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该项诉求。
(三)被告王君、王旭辩称
王君与王旭均同意原告王莉的诉求,表明他们在房屋继承分配方案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均等份额原则处理父母遗产房屋。王旭虽对王鹏所述部分事实有回应,但总体上不影响其对均等继承方案的支持态度,这种内部意见的分歧与统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院判断各方权益诉求与家庭关系状况提供了多维度的参考依据。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基础:法院清晰查明王贤与宋娟系夫妻关系,育有王鹏、王君、王旭、王莉四个子女。位于北京市 F 号院的宅基地系祖宅,院内房屋建设情况各有不同。北房五间建于王鹏出生前,东房三间建于 1998 - 1999 年,西房三间建于 2000 - 2002 年,南房三间建于 2003 - 2005 年左右。各子女在不同时期因结婚、申请宅基地等原因陆续搬离父母宅院,建房资金均由父母出资,子女仅在部分建房过程中有出力情况,如王旭帮忙建西房且出力较多,王鹏帮忙给西房加顶等,但均未出资。这些事实为确定房屋产权归属为被继承人所有提供了坚实依据,明确了在无特殊约定或遗嘱的情况下,房屋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分配。
2. 被继承人去世与遗产处理困境:王贤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去世,宋娟于 2019 年 2 月 5 日去世,且在世时并未进行分家,也未留下书面遗嘱。这一情况导致遗产分割方式陷入争议,各继承人只能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并结合自身对家庭财产安排的认知与诉求来主张权益,从而引发了本案的诉讼纠纷,法院需要在众多复杂的家庭关系与财产历史变迁事实中准确判断各方权益,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判。
3. 房屋现状与测量确认:经王鹏测量,F 号院房屋总面积合计为 209.25 平方米,王莉、王君、王旭对该面积表示认可,且各方确认院内实际有 14 间房屋(南房一处实际是作为过道而非房屋),均系父母财产。这一关于房屋数量与面积的认定为后续继承份额计算与房屋实物分配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基础,确保继承分配方案能够在具体的房屋实体层面得以合理实施。
4. 被继承人晚年照顾情况:王贤、宋娟夫妻以前独自居住生活,王贤因脑溢血去世后,宋娟老年生活不能自理,由子女轮流照顾。这一事实虽未直接影响房屋继承份额的确定,但从侧面反映了子女在赡养父母方面的义务履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成为法院综合考量家庭关系与继承人权益平衡的参考因素之一,体现了继承纠纷案件中家庭伦理道德与法律规定相互交织的特点。
四、案件深度剖析与法律解读
(一)法律依据与继承原则适用核心
依据我国继承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启动。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当然,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同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明确表示。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本案继承纠纷处理的基本框架与准则,法院需要依据这些规定并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各方的权益诉求进行准确判断与合理裁决。
(二)本案继承份额确定的法律分析要点
1. 王鹏抗辩理由的法律评判:王鹏称其父母曾口头将 6 间房给他,但在法律层面,口头遗嘱的成立需要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即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王鹏所述的口头承诺过程中现场无其他人,且无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在其他继承人对此均不认可的情况下,该口头承诺难以被认定为有效的口头遗嘱或其他合法的房屋权属变更依据。因此,法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符合法律对遗嘱有效性及财产权属变更的严格规定,维护了法定继承规则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 房屋收益诉求的法律考量:王莉主张房屋的收益共同继承,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存在的收益数额,而王鹏称并未有实际收益。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王莉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其关于房屋收益的主张,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对证据的重视与依赖,强调了当事人在主张权益时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诉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
3. 整体继承份额分配的法律依据与合理性:综合考虑 F 号院内 14 间房屋均系被继承人王贤、宋娟共同所建,且王君、王旭、王莉均同意按照 25%的份额继承,法院依据法定继承份额均等原则,判定王君、王旭、王莉、王鹏每人各继承上述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这一判决结果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尊重了多数继承人的意愿,在保障家庭财产继承公平性的同时,也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相对和谐稳定,为类似无遗嘱房屋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的司法范例。
五、裁判结果与法律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北京市 F 号院内 14 间房屋(北房 5 间、东房 3 间、西房 3 间、南房 3 间)由被告王鹏、被告王君、被告王旭、原告王莉共同继承,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并驳回原告王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例为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带来了多方面的重要启示。首先,在家庭财产安排与继承规划方面,被继承人应重视遗嘱的订立,无论是书面遗嘱还是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遗嘱,都能够为遗产的明确分配提供有力依据,避免因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导致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与争议。其次,对于继承人而言,在主张权益或提出抗辩理由时,必须提供充分且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否则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自身权益诉求可能落空。再者,法院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会全面综合考量家庭关系、房屋产权来源、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家庭房产继承事务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主张权益,避免过度追求个人利益而破坏家庭伦理与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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