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呈现
本起纠纷聚焦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共有财产处置。原告孙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对其与孙峰共同所有的该房产进行变卖或拍卖,并要求将所得房款双方均分,同时请求双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其提出诉求的背景是,此前法院已宣判该房屋由双方各占 50%份额,然而孙峰拒不配合过户,虽经强制执行于 2022 年 3 月完成过户,但之后孙洁欲依法取得房屋居住权利时,孙峰却强制占据房屋,致使孙洁认为双方共有基础已趋于丧失,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寻求公正裁决。
被告孙峰则明确表示不同意孙洁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其抗辩理由主要包括双方并未失去共有的基础,强调孙洁持有房屋钥匙,且此前双方曾达成一致对房屋进行出租,只是因双方均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而未能实施。此外,孙峰着重指出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会损毁房屋价值,从而损害双方权益,试图以此阻止孙洁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维护房屋现有状态及自身在房屋共有关系中的权益。
二、当事人主张及依据详析
(一)原告孙洁诉称
孙洁依据法院先前关于房屋继承份额的判决,认为自己作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相应权益。在孙峰拒不配合过户且占据房屋,导致其无法正常行使居住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按份共有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共有人无法协商一致且共有基础丧失时,有权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提出变卖或拍卖房屋并均分房款的诉求,旨在通过合法途径打破当前房屋共有僵局,实现自身对房屋财产价值的合法获取,避免因孙峰的行为而使自身权益持续受损,以保障自身在房屋共有关系中的财产权得以有效实现。
(二)被告孙峰辩称
1. 共有基础尚存主张:孙峰强调双方没有失去共有的基础,以孙洁持有房屋钥匙为例证,试图说明房屋共有关系仍可维持。从其角度看,钥匙的持有意味着孙洁仍有进入房屋的权利,并非完全被排除在房屋使用之外,以此反驳孙洁关于共有基础丧失的观点,为维持房屋现有共有状态提供依据,避免房屋进入拍卖、变卖程序。
2. 先前协商情况说明:孙峰提及双方之前曾达成对房屋进行出租的一致意见,只是因双方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而未能实施。其目的在于表明双方曾有过对房屋共同处置的协商过程,并非完全无法协商,且出租房屋本是一种可行的共有财产利用方式,既能避免拍卖、变卖对房屋价值的损害,又能实现房屋的经济收益共享,进一步强化其反对拍卖、变卖房屋的抗辩理由,期望法院认可并维持房屋的共有现状,继续寻求协商解决共有财产的利用与分配问题。
3. 房屋价值损害担忧:孙峰着重指出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会损毁房屋价值,损害双方权益。在房地产市场中,拍卖、变卖过程可能因各种因素导致房屋价格无法充分体现其真实价值,如拍卖的紧急性、市场波动、潜在买家的压价等。孙峰以此为关键理由,从保护双方共同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请求法院驳回孙洁的诉讼请求,防止因不当的处置方式导致房屋资产缩水,保障双方在房屋共有财产中的长期利益最大化。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演变:法院查明孙洁与孙峰系兄妹关系,该房屋系由被继承人宋莉的遗产经法院判决确定由孙峰、孙洁共同继承,双方各占 50%所有权份额。此前孙洁曾就遗产继承问题起诉孙峰,法院作出判决后,又经强制执行裁定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使案涉房屋明确登记为孙洁与孙峰按份共有,各占 50%份额。这一系列的家庭继承纠纷处理过程确定了房屋的共有性质与份额比例,为本次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提供了清晰的产权基础与法律依据前提。
2. 双方争议焦点事实:庭审中查明,孙洁称双方曾协商房屋共同出租,但孙峰不配合且不同意出售房屋,因双方无法共同居住,故只能通过变卖房屋进行分割。而孙峰则称 2022 年 4、5、6 月因疫情原因无法处置房屋,现同意房屋出租或者由孙洁居住使用,但坚决不同意拍卖变卖。这些关于双方协商过程、房屋使用安排及处置态度的事实争议成为法院判断双方诉求合理性与共有财产应如何处置的关键考量因素,法院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这些事实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孙洁的诉讼请求,实现共有财产的合法、合理、公平分割。
四、案件深度剖析与法律解读
(一)法律依据与共有财产分割规则核心
依据我国关于按份共有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共有物分割事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共有物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能够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进行实物分割;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则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这一法律规定为处理按份共有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准则框架,法院需依据此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共有人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而作出公正裁决。
(二)本案房屋分割诉求的法律分析
1. 共有财产分割权的认定:在本案中,案涉房屋现由孙洁与孙峰按照相应份额按份共有,且无证据表明各方对共有物分割有过特殊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均依法享有随时请求分割房屋的权利。孙洁在自身权益受到孙峰行为影响,认为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况下提出分割请求,符合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范围,其诉求具有法律依据。
2. 分割方式的合理性判断:由于孙洁与孙峰无法就房屋分割方式达成一致,且案涉房屋作为不动产难以进行实物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孙洁要求对房屋拍卖、变卖后取得价款予以分割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共有财产处置原则。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是基于法律规定对共有财产合理分割方式的判断,旨在实现共有财产在无法协商一致情况下的公平分配,保障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3. 被告抗辩理由的法律评判:孙峰辩称同意房屋由孙洁居住或者继续出租,从表面上看似乎提供了房屋的使用解决方案,但从法律层面分析,这种观点并不能否定孙洁依法享有的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在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中,一方不能以限制另一方物权权利行使的方式来维持共有状态,且其提出的出租方案在双方此前协商失败且存在诸多矛盾的情况下,不利于双方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法院对孙峰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符合法律对共有人物权权利保护以及纠纷解决原则的要求,确保了共有财产分割纠纷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得到公正处理,维护了法律秩序与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平衡。
五、裁判结果与法律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孙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孙洁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房屋变价后扣除变价相关费用的剩余款项由原告孙洁及被告孙峰各分得二分之一。
此案例为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提供了多方面的重要启示。首先,在共有财产关系中,共有人应重视对共有财产分割事宜的约定,通过明确的约定可以避免日后因分割问题产生纠纷,确保共有财产的管理与处置能够按照共有人的意愿有序进行。其次,当共有人之间出现纠纷并涉及财产分割请求时,各方应充分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诉求并提供相应证据。无论是主张分割还是反对分割,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据和合理的理由,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再者,法院在处理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共有财产的性质、共有人的关系、双方的协商情况以及各种处置方式对财产价值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与共有财产的合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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