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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困局:父母公证遗嘱,因子女主张老人患病陷争议》

2024-12-02 22:17:1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呈现

本起纠纷围绕北京市朝阳区 Y 号房屋的继承归属展开。原告刘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被继承人刘强名下的该房屋由刘斌、刘辉、刘洁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其提出诉求的依据是被继承人刘强与王兰系夫妻关系,育有包括刘斌以及三被告在内的四个子女。刘强于 2019 年去世,王兰于 2021 年去世,且二人父母均先于他们离世,刘强去世后王兰未再婚。涉案房屋于 1999 8 1 日登记在刘强名下,而刘强、王兰生前分别留有公证遗嘱,表示去世后将 Y 号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留给刘斌、刘辉、刘洁。然而,在继承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刘斌遂诉至法院,期望通过法律途径依据遗嘱实现房屋的合理继承分配,维护自身及其他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刘辉、刘洁认可刘斌所述并同意其诉讼请求,表明他们对遗嘱的认可以及对刘斌诉求的支持,愿意按照遗嘱约定进行房屋继承。被告刘鑫则提出异议,虽认可被继承人去世时间、亲属关系和房屋产权情况,但以刘强订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受限以及遗嘱存在诸多瑕疵为由,不同意刘斌的诉讼请求,试图对遗嘱的效力提出挑战,从而为自己争取可能的房屋继承权益或者阻止按照刘斌所诉的遗嘱继承方案进行分配。

 

二、当事人主张及依据详析

 

(一)原告刘斌诉称

刘斌依据刘强与王兰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提出诉求。从法律层面看,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明确表明了被继承人对房屋份额的处分意愿。刘斌认为,既然遗嘱合法有效且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及继承份额,那么按照遗嘱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与被继承人意愿的,要求各继承人按照遗嘱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旨在确保遗嘱的执行,保障自身及其他遗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得以实现,遵循被继承人的遗愿对家庭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维护家庭财产继承秩序的合法与公正。

 

(二)被告刘辉、刘洁辩称

刘辉、刘洁认可刘斌的主张,其依据是对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认同。他们认为遗嘱清晰地反映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且公证程序合法合规,应当予以尊重并执行。在家庭财产继承关系中,他们选择遵循被继承人的遗嘱安排,体现了对法律规定以及家庭财产分配规则的尊重,以平和的态度接受遗嘱所确定的继承方案,避免因争议导致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同时也维护了自身在遗嘱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刘鑫辩称

1. 行为能力受限质疑:刘鑫以刘强 2016 12 月病历记载有“夜间谵妄,胡言乱语,白天精神状态差,嗜睡”等情况为由,质疑刘强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其依据是这些病历记录显示刘强当时可能存在精神状态不佳的状况,可能影响其对遗嘱订立这一重大民事行为的判断与决策能力。然而,病历中亦记载刘强在进行精神检查时能够简单回答问话,且 2017 1 月疾病诊断书存根载明治疗后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同时刘强订立遗嘱在 2017 7 3 日,视频资料显示其订立遗嘱过程中能够理解并正确回答公证人员询问,医院还于 2021 6 月出具《疾病诊断书》确认刘强神志清楚、思维正常。刘鑫虽申请司法鉴定但因多家鉴定机构技术条件限制未完成,其仅依据部分病历记录质疑行为能力缺乏充分依据,在综合考量其他证据后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2. 遗嘱瑕疵主张:刘鑫指出刘强所作公证遗嘱存在按捺和采集手印过程未拍摄、订立遗嘱环境未拍摄,无法确认是否有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场以及公证人员宣读遗嘱内容时刘强无任何反应等瑕疵。对于王兰的遗嘱,也提出按捺和采集手印过程未拍摄、订立遗嘱环境未拍摄,无法确认是否有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场,且公证人员询问遗嘱意见时王兰先说给刘鑫,在反复追问下才更改继承人名字等问题,认为不能代表王兰真实意思表示。但从法院依申请调取的公证处卷宗中的视频资料及接谈笔录来看,公证书内遗嘱内容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所述处分意见一致,视频拍摄有房屋全景且除被继承人与公证人员外无其他人在场,王兰虽有更改继承人名字情形,但在公证人员要求明确下确认了最终继承人,且过程无诱导或胁迫,可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刘鑫所主张的遗嘱瑕疵在有其他证据佐证遗嘱真实性与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难以否定遗嘱的效力。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状况:法院清晰查明被继承人刘强与王兰系夫妻,育有刘斌与三被告四个子女,刘强于 2019 1 26 日去世,王兰于 2021 7 29 日去世,涉案 Y 号房屋于 1999 8 1 日登记在刘强名下,且本案当事人系刘强与王兰的全部继承人,刘强去世后王兰未再婚。这些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情况确定了继承纠纷的主体范围与财产基础,是判断遗嘱效力及继承方案合法性的重要前提,明确了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涉案房屋应在这四个子女间依据合法有效的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2. 遗嘱相关证据情况:刘斌提交某号公证书显示 2017 7 3 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对刘强订立遗嘱进行公证,刘强在涉案房屋内,在公证员李某、工作人员高某面前签名并知悉遗嘱法律意义与后果,遗嘱明确表示将房屋中属于其份额留给刘斌、刘辉、刘洁。某 1 号公证书显示同日对王兰订立遗嘱公证,王兰也在房屋内,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面前签名并知悉后果,遗嘱内容为将其房屋份额留给刘斌、刘辉、刘洁。刘辉、刘洁认可公证书真实性,刘鑫虽质疑但法院依其申请调取的公证处卷宗中的视频资料及接谈笔录显示,两份公证书内遗嘱内容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所述处分意见一致,且视频拍摄有房屋全景,除被继承人与公证人员外无其他人在场,王兰虽有更改继承人表述但经公证人员确认过程无异常。这些遗嘱及相关证据情况为判断遗嘱效力提供了关键依据,法院需依据这些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代表被继承人真实意愿进行准确判断,以确定房屋的继承方案。

 

四、案件深度剖析与法律解读

 

(一)法律依据与遗嘱继承规则核心

依据我国继承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时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证遗嘱作为一种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形式,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订立需符合法定程序与要求,以确保遗嘱能够真实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且不存在违法情形。在判断遗嘱效力时,需综合考量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遗嘱订立过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否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本案判断遗嘱继承纠纷的基本准则框架,法院需依据此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二)本案遗嘱效力及继承方案的法律分析

1. 刘强遗嘱效力认定:对于刘强的遗嘱,刘鑫虽提出诸多质疑,但从法院查明事实来看,依据北京市某公证处调取的卷宗中留存的视频资料及接谈笔录,公证书内《遗嘱》的内容与刘强订立遗嘱过程中所述处分意见一致,视频拍摄有刘强所在房屋的全景,除刘强和公证人员外并无其他人在场,这表明遗嘱订立过程符合公证程序要求,能够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关于刘鑫提出接谈笔录与视频资料所载不给予其房屋份额的原因表述不完全一致,该部分内容仅为表述差异,并不足以影响刘强对财产的处分意见以及遗嘱效力。对于刘鑫所述刘强订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受限的主张,虽然医院留存的 2016 年病历有相关记载,但综合考虑刘强在精神检查时能简单回答问话、后续精神状态好转情况、订立遗嘱时视频资料显示其能理解并正确回答公证人员询问以及医院后续出具的相关诊断书等多方面因素,且刘鑫申请司法鉴定未完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强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对刘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刘斌的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该遗嘱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房屋继承份额的依据。

2. 王兰遗嘱效力认定:关于王兰的遗嘱,刘鑫主张存在诸多瑕疵,但同样依据公证处卷宗中的视频资料及接谈笔录,公证书内《遗嘱》的内容与王兰订立遗嘱过程中所述处分意见一致,视频拍摄有王兰所在房屋的全景,除王兰和公证人员外并无其他人在场。对于王兰更改继承人名字的情况,从视频资料及对话过程可见,王兰在订立遗嘱之初较为紧张,加之年龄较大,在回答询问时出现不能及时答复以及将房屋位置、子女姓名表述错误的情形,但在公证人员告知先后二次陈述的继承人不一致并要求明确时,王兰确认了最终继承人,且过程无诱导或胁迫,可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对王兰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刘斌的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该遗嘱合法有效。

3. 房屋继承方案确定:根据刘强和王兰的公证遗嘱内容,均表示在其去世后,将涉案 Y 号房屋中属于他们的份额留给刘斌、刘辉、刘洁继承。现刘斌要求该房屋由刘斌、刘辉、刘洁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符合遗嘱约定且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这一继承方案的确定严格遵循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通过对遗嘱效力的准确判断实现了家庭财产在遗嘱继承框架下的合理分配,维护了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为类似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典型的司法裁判范例。

 

五、裁判结果与法律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Y 号的房屋由原告刘斌、被告刘辉、被告刘洁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此案例为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多方面的重要启示。首先,在遗产规划方面,被继承人若希望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明确分配,应重视遗嘱的订立形式与程序,尤其是公证遗嘱,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能有效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在订立遗嘱时,确保自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实向公证机关或相关见证人员表达自己的意愿,避免因行为能力受质疑或遗嘱内容模糊、程序瑕疵等问题导致遗嘱效力争议。其次,对于继承人而言,在面对遗嘱继承纠纷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尊重遗嘱的效力,若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需提供充分、确凿且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仅凭怀疑或不充分的理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再者,法院在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是否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与家庭财产继承秩序的稳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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