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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律师解读:部分继承人否定老人公证遗嘱的纠纷》

2024-12-03 19:20:2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的效力认定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本案例涉及北京市海淀区 B 号房屋的继承纠纷,各方围绕不同遗嘱及出资情况展开了激烈争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裁决。以下将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当事人及诉求

1. 原告:孙明

    - 诉讼请求:判决被继承人孙强、李芳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B 号房屋由孙明、孙涛继承,各占 50%份额;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 事实与理由:父母孙强与李芳育有孙明、孙涛、孙杰、孙松四个子女。父母名下有涉案房屋,2015 3 26 日,父母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订立两份公证遗嘱,明确由孙明和孙涛共同继承该房产,各占 50%份额。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协商分割遗产未果,故诉至法院。

2. 被告:孙涛

    - 答辩意见:起初不同意孙明的诉讼请求,主张涉案房屋应由自己一人继承,称 2006 12 26 日父母在北京市 s 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涉案房屋由自己继承。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该答辩意见,同意按照 2015 年的公证遗嘱继承,不再坚持所持有的 2006 年遗嘱。

3. 被告:孙杰

    - 答辩意见:不同意孙明的诉讼请求。称 1999 年与母亲合资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款 20 万元,自己出资 10 万元,当时母亲有相关表述,但因家庭子女情况,认为四个子女按法定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最为合理。同时提交《欠条》及所谓李芳的录音遗嘱以支持其主张。

4. 被告:孙松(书面意见)

    - 答辩意见:不同意孙明的诉讼请求,认为自己充分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四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孙强与李芳夫妇育有长女孙杰、次女孙松、长子孙涛、次子孙明四子女。

2. 房屋购买情况:2000 6 26 日,孙强(集资购房方、乙方)与北京某单位(售楼方、甲方)签订《北京某单位职工住宅集资建房购房协议书》,以 190740 元购买 B 号两居室住宅一套。2003 4 28 日,以孙强名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3. 遗嘱情况:

    - 2006 12 26 日,孙强、李芳在北京市 s 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孙涛曾主张依据此遗嘱继承)。

    - 2015 年,孙强、李芳分别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明确 B 号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房屋属于各自的份额留给孙涛、孙明共有,二人平均分配,各占 50%。且声明在此之前所立遗嘱作废,以本遗嘱为准。

4. 被继承人去世情况:2021 1 月孙强去世,2021 2 月李芳去世。孙强、李芳之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5. 证据审查情况:

    - 孙杰提交的《欠条》,内容为“孙强欠女儿孙杰人民币 10 万元。特此证明。经手人孙松,欠款人孙强”。孙涛、孙明均否认真实性,且《欠条》中“孙强”签名与公证遗嘱中“孙强”签名不相符,孙杰未进一步提交证据,法院对《欠条》真实性不予采信。

    - 孙杰提交李芳 2020 7 20 日的录音光盘 1 张及相应文字摘录稿,孙涛、孙明认可录音中系李芳的声音,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法院对录音真实性认可,证明力另行评述。

 

 四、法院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孙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B 号房屋由孙明、孙涛按份继承共有,各占 50%份额。

 

 五、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 关于录音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焦点问题分析

1. 遗嘱效力认定

    - 孙杰所提交的录音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且从内容来看,亦未涉及被继承人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 孙涛虽曾持有 2006 年的公证遗嘱,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依据该遗嘱的答辩意见,同意按照 2015 年的公证遗嘱继承。而 2015 年的公证遗嘱应为孙强、李芳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该遗嘱中明确声明之前所立遗嘱作废,以本遗嘱为准。孙杰、孙松虽对 2015 年公证遗嘱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项公证。因此,法院认定 2015 年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

2. 房屋出资与继承关系

    - 孙杰主张购买 B 号房屋时出资 10 万元,并提交《欠条》,但因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其出资行为与房屋继承份额存在必然联系。即使其出资情况属实,在有合法有效遗嘱对房屋继承作出明确安排的情况下,出资行为也不能对抗遗嘱的效力。因为房屋作为孙强、李芳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有权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处分,而不受出资因素的单独影响。

 

 (三)律师总结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认定至关重要。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仍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当事人在主张自己的继承权益或对遗嘱提出异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按照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对房屋进行了继承份额的划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其他类似案件,各方当事人应重视遗嘱的订立和保管,避免因遗嘱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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