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在遗产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本案聚焦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两套房屋归属争议,涉及再婚家庭复杂的家庭关系与遗嘱效力判定问题。
(一)原告方主张
原告郑华称,其与冯刚系再婚夫妻,冯悦系冯刚与前妻之女。2021 年,冯刚先后订立自书遗嘱并录制视频,以及委托律师做见证代书遗嘱并录制视频,明确表示将其与郑华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中自身所占份额留给郑华继承。然而,在冯刚去世后,郑华与冯悦就遗嘱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故郑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由其继承。
(二)被告方抗辩
被告冯悦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其一,认为涉诉的两套房屋均是冯刚变卖婚前购置房屋并用售房款出资购买,不属于郑华与冯刚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主张冯刚所立的自书遗嘱和律师代书见证遗嘱是受郑华胁迫订立,并非冯刚的真实意愿表达。其三,指出代书见证遗嘱的代书人兼见证人苏某英同时是郑华在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者存在明显利益关系,质疑遗嘱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法院查明事实梳理
1. 婚姻家庭关系:郑华与冯刚于 2004 年 10 月 28 日登记结婚,属于再婚情形,冯悦为冯刚与前妻所生女儿。冯刚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因病离世。
2. 房屋产权登记:一号房屋于 2016 年购买并在同年 6 月 28 日登记在冯刚名下;二号房屋于 2017 年购买,2022 年 3 月 15 日登记在郑华名下。
3. 遗嘱订立详情:
- 2021 年 12 月 7 日,冯刚委托律师苏某英(即郑华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代书人、见证人,律师李某作为见证人订立《遗嘱》。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系冯刚与郑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冯刚去世后由郑华继承其全部份额,冯悦无遗产份额,理由是双方已多年无往来。在订立过程中,苏某英、李某向冯刚表明身份与目的,并全文宣读代书遗嘱内容,询问冯刚意见,冯刚确认无误后,各方签署姓名与日期,苏某英和李某还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同时对订立过程进行录像。
- 案件审理期间,郑华提供了一份冯刚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书写的自书遗嘱和 2021 年 12 月 4 日录制的视频遗嘱,均表明冯刚将涉诉两套房屋中自身份额留给郑华继承。
- 冯悦则提供其与冯刚的微信记录,并申请冯刚的兄、嫂等人出庭作证。微信记录显示双方有联系,证人证言称冯悦与冯刚关系融洽且冯刚曾表示未订立遗嘱。郑华对此反驳称微信记录仅能证明联系存在,无法证明关系良好,且证人均为冯悦亲属,证言可信度低,同时指出若冯刚受胁迫订立遗嘱,其完全有机会向亲属求助。
4. 继承人家庭状况: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冯刚的父母均先于冯刚死亡。
三、法院裁判结果解读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登记在被继承人冯刚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冯刚所有的份额由原告郑华继承,该房屋归原告郑华所有;
2. 登记在原告郑华名下的位于二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冯刚所有的份额由原告郑华继承,该房屋归原告郑华所有。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若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系冯刚与郑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虽然冯悦主张房屋系冯刚变卖婚前财产所得资金购买,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从而确定两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认定为后续遗嘱继承份额的确定奠定了基础,因为只有明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冯刚才有权对其自身份额通过遗嘱进行处分。
(二)遗嘱效力的综合判定
1. 代书遗嘱的形式合法性:冯刚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订立的代书《遗嘱》,从形式上看,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有两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即苏某英和李某,且苏某英作为代书人完整记录了遗嘱内容。在订立过程中,见证人向立遗嘱人表明身份与目的,并宣读遗嘱内容,得到立遗嘱人确认后各方签字,同时还有律师见证书及录像作为佐证。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充分证明了该代书遗嘱在形式上的严谨性与合法性。
2. 遗嘱真实性与意思表示:结合订立遗嘱过程的视频资料,可以直观地看到冯刚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进一步印证该份代书《遗嘱》是冯刚本人亲自订立,真实地反映了其内心对于遗产分配的意愿。尽管冯悦提出遗嘱是受郑华胁迫订立,但除了其自身陈述及亲属证言外,缺乏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而郑华提供的自书遗嘱和视频遗嘱也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印证冯刚的遗嘱意愿。从常理推断,如果冯刚真的受到胁迫,在其生前有诸多机会向亲属或其他途径寻求帮助,而现有证据并未显示有此类情况发生。
3. 代书人与见证人身份的法律考量:关于冯悦质疑苏某英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同时又是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问题。从法律层面分析,在订立遗嘱时,苏某英与郑华和冯刚均无直接的利害冲突关系,且法律并未禁止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在后续继承纠纷诉讼中代理继承人参加诉讼。苏某英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履行了见证人的职责,其后续的代理行为不能回溯性地否定其在遗嘱订立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因此,冯悦对代书《遗嘱》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三)律师总结与启示
本案例在遗产继承纠纷处理中具有多方面的启示意义。对于再婚家庭而言,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规划时,应更加注重财产的界定与遗嘱的订立。首先,在财产购置过程中,要明确资金来源及产权归属,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其次,遗嘱订立时,务必确保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如有条件可采用多种形式的遗嘱相互印证,如本案中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与视频遗嘱相结合。再者,对于遗嘱见证人的选择,应尽量选择与各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或公信力的人员,以增强遗嘱的可信度与有效性。在面对遗嘱争议时,当事人应依靠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法院也会依据法律规定与证据链条综合判定遗嘱的效力,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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