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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视角:宅基地房屋分割诉讼,部分继承人诉求与法院判定份额案例解读》

2024-12-04 21:19:33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在本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北京市通州区 F 号院落内的房产归属争议。宋某峰与贾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宋某才、宋某玉两个子女。宋某才与郭某敏育有宋某文、宋某芝,宋某玉与秦某航育有秦某。宋某才于 1997 3 月去世,宋某玉于 2015 11 6 日死亡,宋某峰于 2018 5 29 日去世。

 

涉案院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宋某峰,但原北房四间系宋某峰与贾某共同出资申请建造。贾某于 2020 年申请翻建,《农村私有房屋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建设单位(个人)为贾某,正房翻建。宋某文称其出资翻建,贾某、宋某芝认可,秦某表示不知晓翻建事宜。翻建后仍为北房四间,现该房屋由宋某文、宋某文母亲及贾某共同居住使用,秦某称宋某文将涉诉房屋出租。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原告宋某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其继承北京市通州区 F 号院落内四间北房,并对秦某应得的份额予以折价补偿。

 

其事实和理由为:该四间北房系祖父母宋某峰、贾某共同所有。因宋某才、宋某玉均先于宋某峰去世,产生代位继承事由。贾某一直与原告一家在另外一所宅院共同居住生活,贾某与宋某芝均对上述房产不主张继承权利,并同意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归原告继承所有,同时贾某还表示将自己的一半份额也一并归原告所有。此外,原告认为秦某的份额已经非常少,且其非本村村民,参照相关指导性意见,对秦某的份额以折价补偿的形式进行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告辩称

 (一)被告秦某辩称

秦某作为被继承人宋某峰之外孙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对遗产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房屋,按份共有。涉案院落系秦某外祖父母宋某峰、贾某共同所有,宋某峰未留遗嘱且宋某玉早于宋某峰死亡,故秦某有权代位继承母亲宋某玉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同时,秦某称自己无其他房产,代位继承按份共有可保障其居住权。对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且认为宋某文主张贾某同意将自己现有的两间房归宋某文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与赠与是不同案由,应另案解决,本案不应处理,贾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存疑,应由法院认定、裁决。

 

 (二)被告宋某芝、贾某辩称

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强调并非放弃继承,而是将应继承的份额给宋某文,并且贾某同意将自己现有的两间房归宋某文所有。

 

 四、法院查明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各方人物关系如上述背景所述。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附图未见有厢房建设审批示意图示。原、被告均认可 2020 年翻建涉诉房屋系原扒原盖,翻建后仍为北房四间。各方均认可涉诉北房四间系宋某峰和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意东数第一、二间归贾某所有,西数第一、二间为宋某峰遗产。贾某、宋某芝均表示其个人继承宋某峰房屋份额归宋某文所有,贾某表示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两间房赠与宋某文所有,宋某文同意接受赠与。秦某不同意贾某、宋某芝的赠与主张,也不同意宋某文支付折价款的主张,坚持要求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五、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如下裁判:

1.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F 号院内北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中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及第二间由原告宋某文继承所有,西数第一间中的三分之二的份额由被告秦某继承所有。

2. 驳回原告宋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一)继承法律关系梳理

1. 法定继承的启动:由于被继承人宋某峰未留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宋某峰的配偶为贾某,子女宋某才、宋某玉先于其死亡,但产生了代位继承情形。

2. 代位继承的适用:宋某才的子女宋某文、宋某芝,宋某玉的女儿秦某,均有权代位继承宋某峰的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遗产范围及份额确定

1. 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涉案院落虽登记在宋某峰个人名下,但各方均认可原北房四间系宋某峰与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翻建后的北房四间仍维持此性质。因此,涉案北房四间中 50%份额系宋某峰遗产,另 50%份额系贾某个人财产。

2. 具体份额划分:根据涉案房屋格局及各方认可的情况,确定涉案房屋西数第一、二间为宋某峰遗产,东数第一、二间为贾某个人财产。在宋某峰的遗产份额分配上,按照法定继承及代位继承原则,宋某文、宋某芝每人各应继承涉诉北房西数第一、二间中的六分之一的份额,贾某、秦某每人各应继承涉诉北房西数第一、二间中的三分之一的份额。

 

 (三)赠与与继承的关系处理

贾某、宋某芝自愿将其各自继承宋某峰涉案房屋份额赠与宋某文所有,这属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认可。然而,贾某主张将其个人所有的诉争房屋赠与宋某文所有,此部分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的处理范围,应另行处理。这是因为继承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而赠与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法律关系和构成要件上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在同一继承案件中混同处理。

 

 (四)案件启示

本案例反映出在处理家庭房产继承纠纷时,各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尊重法律程序。继承人之间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遵循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若协商不成,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同时,对于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如本案中的继承与赠与关系,需要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界限,以便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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