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在本次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王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归其继承所有,并要求将该房屋的拆迁协议、水、电、燃气卡等相关材料与物品交付给自己,待房屋具备变更登记条件时由三被告配合将其登记为产权人。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1. 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归王强继承所有,并将房屋的拆迁协议、水、电、燃气卡等与房屋有关的所有材料、物品交付给王强。
2. 待该房屋具备变更登记条件时由三被告配合,登记王强为产权人。
(二)事实依据
被继承人刘梅育有三女一子,即本案原、被告。刘梅于 2018 年 5 月去世。2014 年 5 月 10 日,北京市顺义区某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与刘梅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给予被腾退人安置期房四套。2016 年 9 月 15 日,刘梅与王丽、王芳、陈刚(王丽之夫)签订《房屋分配协议书》,将安置的期房四套进行分配,其中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归刘梅所有。
王强称在刘梅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定继承。王丽以不正当手段要求刘梅订立遗嘱,已丧失继承权。王英、王芳已表示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且刘梅晚年由王强赡养、养老送终,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故而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被告辩称
(一)王丽辩称
不同意王强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二)王英辩称
作为刘梅的子女之一,王英对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主张继承权。
(三)王芳辩称
王芳对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主张继承权,并同意将自己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王强。
四、法院查明事实
被继承人刘梅于 2018 年 5 月死亡。王英、王强、王丽、王芳系刘梅的子女。刘梅与赵刚于 1992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4 年 5 月 10 日,腾退人(甲方)北京市顺义区某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腾退人(乙方)刘梅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需腾退建筑面积 105 平方米的房屋;经甲方确认乙方实际腾退人数为五人,分别是产权人刘梅、之女王丽、之女婿陈刚、之外孙陈宇、之女王芳;甲方按人均 40 平方米对乙方安置现房后另安置期房四套,其中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三套;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助费总计 750000 元。
2014 年 5 月 10 日,甲方北京市顺义区某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与乙方刘梅签订《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附件》,约定甲方对乙方安置的期房四套。2016 年 3 月 18 日,刘梅向北京市顺义区某人民政府交纳了安置房屋购房款 600000 元。
2016 年 9 月 15 日,刘梅、王丽、陈刚、王芳签订《房屋分配协议书》,对四套房屋做分配,其中二号房屋归刘梅所有……。
2018 年王丽以继承纠纷为由将王强、王英、王芳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由王丽继承刘梅的存款及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后经生效判决认定,王丽所持刘梅代书遗嘱并非刘梅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另查,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已经交付,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裁判结果
1. 被继承人刘梅与北京市顺义区某人民政府就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王强、被告王丽、被告王英、被告王芳共同继承。
2. 驳回原告王强之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一)继承方式的确定
继承开始后,首先需确定继承方式。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刘梅立有有效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遵循一定的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在刘梅的案例中,其父母与配偶均已不存在,其子女王英、王强、王丽、王芳则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其遗产的继承权。
(二)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的继承
1. 拆迁安置权益的性质与归属
2014 年的拆迁安置过程中,北京市顺义区某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对刘梅居住房屋进行腾退安置,给予期房四套等安置利益。这些安置利益是基于刘梅原有房屋被腾退以及相关安置政策而产生,属于刘梅的财产权益范畴。虽然后来有《房屋分配协议书》对房屋进行了分配,但在刘梅去世且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其与政府就安置房屋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成为可继承的遗产。
2. 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对继承的影响
由于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完全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判决该房屋归王强继承所有。因为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只有在取得该证后,才能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进行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所以,目前只能确定原、被告共同继承刘梅与政府就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待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继承事宜,例如协商房屋的实际分割或通过诉讼进一步确定房屋的最终归属。王芳表示将自己继承份额赠与王强的行为,也需在房屋产权确定后才能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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