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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出资却因政策限制,法院驳回过户申请,律师详析》

2024-12-07 19:42:28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在本起房产纠纷案件中,原告赵宇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赵刚强配合其办理北京市西城区 Z 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原告名下。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与原告之母于 1995 年离婚。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事实依据

1999 10 月,被告所在单位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自管公有住宅。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享有所有权,原告实际使用该房屋。1999 10 25 日,被告与北京 T 公司签订《自管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成本价 50,000 元购买涉案房屋。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额外支付给被告 3 万元作为补偿。被告书写字据并签字表明,涉案房屋由原告出资 8 万元,以后产权归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自当时起至购买房前后永远生效。

 

涉案房屋交付后,原告居住使用至今,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均由原告交纳,且涉案房屋所有的购房手续原件均由原告持有。原告认为,双方已达成借名买房合意,原告履行了支付购房款及补偿款的义务,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原告,被告应依约配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告辩称

(一)答辩意见

被告赵刚强称,其自单位承租有自管平房。1999 年房改时,根据政策被告可获得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的产权房屋,需交纳购房款 7.8 万元。被告单位同事孙悦居住于自管平房院落内的自建房,无法获得房改资格。于是被告与孙悦申请,被告与孙悦结婚,双方共同参加房改售房,可分得两处楼房:涉案房屋一套及北京市西城区 G 号(两居室,以下简称 G 号房屋),涉案房屋购房款为 50,000 元、G 号房屋购房款为 2.8 万元。

 

原告因涉案房屋是新房要求居住使用,故出资 8 万元,其中超出涉案房屋购房款的部分为工龄款,被告用该工龄款及孙悦另出资一部分款项购买了 G 号房屋,登记在孙悦名下。房屋分配后,原告居住涉案房屋,被告与孙悦居住于 G 号房屋。2002 年左右,被告与孙悦离婚,G 号房屋归女方居住。2018 年听说 G 号房屋可能拆迁,被告与孙悦复婚,将户口迁入 G 号房屋,几日后又办理了离婚。

 

被告认为,双方虽协商由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但如果登记为原告所有,除需向单位交纳的购房款外,还需将工龄折算款项约 4.5 万元及单位扣被告 1.2 万元的供暖费交付被告,现原告仅支付 8 万元,尚拖欠工龄折算款 2.3 万元及供暖费 1.2 万元。原告应按照房屋现值将上述款项折算成现有价值支付给被告,在此之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事实

1999 10 25 日,被告(乙方)与北京 T 公司(甲方)订立《自管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房价款 50,000 元。

 

2000 1 15 日,赵刚强手书今有赵刚强分得 T 号地下室二居一套 Z 号,购买时其子赵宇华出钱 8 万元整,以后的产权归赵宇华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此决定由现在起到购买房之前后永远生效。

 

诉讼中,原告提交《单位出售住宅楼房收款通知单》、手续费、装修设备收据,及涉案房屋水、电、燃气、供暖费收据,证明原告实际交纳涉案房屋相关费用,且原件保留在原告处,原告持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至今。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称与房屋有关的材料均保留在原告处系原告拒绝归还,同时 2009 年之前的供暖费 1.2 万元由被告支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通过调取涉案房屋档案材料显示,涉案房屋于 2001 年登记在被告名下,房价款折算男方工龄 25 年、女方工龄 23 年。法院调取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显示 1995 11 10 日赵刚强与李兰(原告之母)离婚;2005 3 15 日赵刚强与孙悦结婚;2005 3 20 日赵刚强与孙悦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住房双方自行解决。

 

被告称其与孙悦为分房于 1999 年曾有约半年的婚姻关系,因此 23 年的女方工龄应为孙悦的工龄(仅利用了女方工龄,女方并未对涉案房屋出资),但被告现已无法提供婚姻登记材料,亦不知从何调取。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以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为准,且认为原、被告系借名买房关系,原告自始即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被告的婚姻关系与房屋所有权无关,原告不清楚女方工龄情况,但认为工龄属于房价款计算方式,即使折算工龄也与所有权无涉。

 

另查,原告自认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暂无北京市购房资格。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宇华的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合意的认定

从现有证据看,涉案房屋虽以被告名义从单位购买,但被告认可购房款由原告全额出资,且被告出具的手写字据明确表明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原告支付购房款外还给予被告补偿,进一步佐证了双方并非简单的资金借贷关系,而是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特殊约定。

 

(二)被告抗辩理由的分析

被告辩称原告需支付全部工龄折算款及供暖费才同意变更所有权,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手写字据中未提及这些额外款项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关联,从常理推断,如果存在这些关键条件,应在手写字据中有明确体现。因此,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难以令人信服。

 

(三)购房资格对诉讼请求的影响

本案中,尽管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合意有一定证据支持,但由于原告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这成为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关键障碍。在房产交易受政策严格管控的背景下,购房资格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使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真实约定,在原告未取得购房资格时,法院无法支持其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这也提醒在借名买房纠纷中,除了关注借名合意与出资情况,还需考虑政策因素对房屋所有权变动的限制,当事人在进行此类安排时应充分评估风险并做好应对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法院驳回请求,是非常特殊的情况,因购房时北京市并未颁布限购政策,因此法院也有支持过户的判决,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如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寻找专业律师维护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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