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本起房产继承纠纷围绕北京市海淀区 F 号房屋展开。李明辉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其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是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人按市场价值支付折价款,并请求合理分担诉讼费与鉴定费。
被继承人李明鹏与陈红曾为夫妻,育有李明辉。后周芳介入,致使李明鹏与陈红于 2007 年离婚,李明辉随母亲陈红生活。李明鹏离婚后与周芳结婚,无子女。F 号房屋的产权变迁较为复杂,其最初购买与贾晓霞相关,后历经多次转移登记,在李明鹏去世后,房屋的继承与分割成为争议焦点,同时涉及李明鹏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其母贾晓霞以及兄弟姐妹李明兰、李明圆、李明芝等。
二、各方诉求与辩称
1. 原告李明辉诉求
- 依法分割 F 号房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按市场价值支付折价款。
- 合理分担诉讼费与鉴定费。
- 理由:认为 F 号房屋是李明鹏与陈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父母离婚时未分割,但自己作为李明鹏之子,有权参与继承分割。
2. 被告周芳辩称
- 不同意李明辉诉讼请求,主张 F 号房屋原属贾晓霞所有,后贾晓霞赠与李明鹏,成为李明鹏个人财产。且李明鹏与陈红离婚协议已表明财产分割清楚,F 号房屋与陈红无关。此外,该房屋已有 50%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李明鹏生前有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贾晓霞也立遗嘱将其从李明鹏处继承的份额遗赠给自己。同时称李明辉对李明鹏有遗弃行为,无权继承。
3. 被告李明兰、李明圆辩称
- 若继承范围内有份额,则主张补偿款,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认为可继承贾晓霞的遗产。
4. 被告李明芝辩称
- 主张按法律规定继承应得份额,对贾晓霞遗嘱真实性存疑,因未在场且质疑贾晓霞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同时表示只主张补偿款,不主张房屋所有权。
5. 第三人陈红述称
- 主张 F 号房屋是其与李明鹏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明鹏加名过户与周芳共有的行为无效,要求获得折价款,同意李明辉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李贤与贾晓霞育有李明鹏、李明兰、李明圆、李明芝。李贤于 1992 年 5 月 7 日去世,李明鹏与陈红于 2007 年 10 月 30 日协议离婚,李明鹏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去世,贾晓霞于 2019 年 3 月去世,2014 年 5 月 12 日周芳与李明鹏结婚。
2. 房屋产权变迁:
- 1996 年 12 月 19 日,贾晓霞与 M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 F 号房屋,房价款计算了贾晓霞及其配偶工龄,1999 年 5 月 19 日产权登记至贾晓霞名下。
- 2007 年 2 月 1 日,贾晓霞与李明鹏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贾晓霞将房屋转卖给李明鹏,李明鹏出资 3 万元并承担过户费用及照顾贾晓霞生活起居与养老送终义务,2 月 2 日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转至李明鹏名下。
- 2015 年 8 月 14 日,房屋产权登记为李明鹏与周芳共同共有。
3. 遗嘱相关:
- 周芳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称李明鹏有口头遗嘱,但其他当事人不认可。
- 周芳提交贾晓霞三份遗嘱:2013 年 6 月 29 日自书遗嘱将名下财产留给李明鹏;2018 年 7 月 14 日自书遗嘱将财产留给周芳;2018 年 12 月 20 日代书遗嘱将财产让周芳继承。周芳提交照片与证人证言佐证,证人李某、张某 2、高某凤到庭作证。其他当事人不认可遗嘱,李明芝申请鉴定部分遗嘱字迹及贾晓霞行为能力,但因无法确认鉴定样本或司法鉴定科不予受理而未完成鉴定。
4. 其他:李明辉申请对房屋现价值鉴定为 927.7 万元,周芳申请对 1996 年房屋价值鉴定因资料不足无法进行,李明兰、李明圆、李明芝申请鉴定房屋档案中部分文件李明鹏签名因无样本未进行。
四、律师案件分析
1. 法定继承人与继承顺序梳理
- 周芳作为李明鹏配偶,李明辉作为李明鹏之子,均为李明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明鹏遗产。贾晓霞作为李明鹏之母,在李明鹏之后过世,亦有权利继承李明鹏财产,贾晓霞过世后,其子女李明兰、李明圆、李明芝可继承其财产,李明辉可作为李明鹏的代位继承人继承贾晓霞遗产。
2. 遗嘱有效性分析
- 对于周芳主张李明鹏的口头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能书面或录音立遗嘱则口头遗嘱无效。周芳提交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李明鹏立有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口头遗嘱,故不能采信,李明鹏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处理。
- 关于贾晓霞的三份遗嘱,周芳能提供原件、合影且有证人作证。虽部分遗嘱形式有瑕疵,但综合判断,贾晓霞虽患病但意识清楚能表达个人意志,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丧失正确表达意思能力,且李明芝行为能力鉴定未出结论,故无法认定贾晓霞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份遗嘱应认定为真实有效。依法律规定,数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后遗嘱为准,贾晓霞最后遗嘱将遗产遗赠给周芳,周芳接受遗赠,贾晓霞遗产应由周芳继承。
3. F 号房屋产权性质及归属判定
- F 号房屋虽最初由贾晓霞购买且使用了其与配偶工龄,但仍属贾晓霞个人财产,其有权处分。贾晓霞与李明鹏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明鹏名下。
- 该房屋产权在李明鹏与陈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转移登记,李明鹏与陈红离婚协议未提及房屋分割且写明双方经济已分割清楚,此后陈红未主张权利,直至本案诉讼。陈红知晓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却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意见,应视为双方已通过离婚协议书完成财产分割,离婚后登记在李明鹏名下的房屋属李明鹏个人财产,陈红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无依据,不应支持。
- 李明鹏与周芳再婚后,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即周芳享有 50%份额,李明鹏享有 50%份额。李明鹏去世后,其 50%份额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核算后周芳应享有六分之五份额,李明辉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五、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 F 号房屋归周芳所有,周芳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给付李明辉补偿款 1546167 元。此裁判结果依据上述对遗嘱有效性、房屋产权性质与归属以及法定继承份额的认定,综合考量各方权益与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确定了房屋所有权归属及补偿款支付事宜,体现了在复杂家庭房产继承纠纷中,法院依据充分证据与严谨法律分析进行公正裁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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