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本案中,原告林女士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主要涉及广州市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过户以及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的房款支付问题。林女士与被告王先
生于 2009 年登记结婚,然而在 2010 年便经历了离婚。2018 年 3 月 26 日,双方就各自名下三套房产达成《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但后续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进而引发本次诉讼。
二、各方诉求与辩称
1. 原告林女士诉求
- 判令被告将广州市一号房屋的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过户至自己名下。
- 判令被告支付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剩余房款 766800 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理由:依据双方签订的《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被告未履行相关义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被告王先生辩称
- 若原告支付房屋价款一半份额,同意将广州市一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过户给原告。
- 主张已超额支付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款项,不同意再支付 766800 元。
- 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 提出要求原告配合将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要求原告支付广州市一号房屋折价款 90 万;要求原告支付成都市三号房产售房款及利息。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婚姻关系:林女士与王先生于 2009 年 5 月 9 日登记结婚,2010 年 11 月 10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显示无财产分配。
2. 房产情况:
- 2018 年 3 月 26 日签署的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对相关房产进行了约定。广州市一号房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登记在林女士、王先生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11 年 4 月 18 日王先生签订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 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登记在双方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09 年 2 月 15 日林女士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
- 王先生提交 2010 年 11 月 10 日承诺书表明成都市三号、广州市一号、北京丰台区二号房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但该房屋由林女士于 2006 年 8 月 14 日全款购买,并已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由林女士出售。
3. 证据材料:林女士提交之前案件材料及银行账户明细以证明王先生支付二号房屋折价款情况,还提交与王先生微信聊天记录表明欠款情况;王先生提交部分转账凭证证明其向林女士支付款项及与女儿向共管账户转账情况。
四、律师案件分析
1. 协议效力及性质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林女士与王先生签署的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后签署的协议可视为对前协议的变更。此份房产分配确权协议书并非简单的财产分割协议,其中包含了感情期待、权利让渡等复杂因素。从法律层面看,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
2. 广州一号房屋归属分析
根据协议约定,广州市一号房屋应归林女士所有。王先生虽提出要求林女士支付折价款 90 万等条件才同意过户,但缺乏充分依据。在协议明确房屋归属的情况下,王先生应协助林女士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
3. 北京二号房屋款项争议分析
对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协议约定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需支付林女士相应折价款。林女士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折价款余款为 766800 元,应得到法院支持。而王先生主张已超额支付,但其提供的向共管账户转账的证据涉及案外人且无法证实与房屋折价款的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林女士主张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4. 成都三号房产争议分析
关于王先生主张的成都市三号房产售房款,由于该房屋售卖时间在双方离婚后,且 2018 年签订的协议书未提及该房屋或售房款,从现有证据和协议约定来看,王先生的该项主张难以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1. 广州市一号房屋归林女士所有,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林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 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女士房屋折价款余款 766800 元,林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3. 驳回林女士、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对房产归属及相关款项支付进行判定的司法原则,在尊重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对各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以解决因房产分割引发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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