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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本起案件中,原告林悦与被告陈宇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登记结婚。被告陈宇的父亲陈强与母亲王慧婚后育有长子陈宇以及次子陈飞。陈强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陈强名下拥有两套住房,分别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C 号房屋(以下简称 C 号房屋)以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D 号房屋(以下简称 D 号房屋),这两套房产均为陈强与王慧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林悦与被告陈宇因感情破裂,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二、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双方继承其父亲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C 号,该房屋房产面积的 25 平方米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王慧于 2022 年 3 月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在该案审理期间,陈宇和陈飞均声明放弃继承其父亲陈强的遗产,最终法院判决 C 号房屋和 D 号房屋均由王慧继承。
林悦得知该判决结果后,认为陈宇明知《离婚协议书》已将其继承的房产份额处分给了自己,却在继承纠纷中放弃继承,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因违反离婚协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50000 元(按市场价 42000 元/平方米计算),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双方诉求及理由
(一)原告林悦诉求及理由
林悦诉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陈宇因继承取得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清晰表明被告接受继承并对其继承的房产份额在离婚时全部分割给了原告,所以原告理应合法取得 C 号房屋 25 平方米的权利。然而,由于离婚时陈强的遗产尚未分割,导致未能办理登记手续。被告在继承纠纷中放弃继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二)被告陈宇辩称
1. 生效裁判文书已判定涉案房屋由王慧继承,被告并未实际获取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不应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离婚时,涉案房屋尚未发生继承,被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后续继承案件中,被告放弃继承是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此时已不存在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2. 涉案房屋系王慧与被继承人陈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被告与原告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达成处分涉案房屋的协议,损害了其他共有人权益,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与原告作为家庭成员,对房屋产权状况理应知晓,在陈强去世后,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擅自处分房屋,属于恶意串通行为,该约定无效。
三、法院查明事实
林悦与陈宇曾系夫妻,于 2012 年登记结婚,后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双方继承其父亲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C 号,该房屋房产面积的 25 平方米归女方所有。三、婚后债权债务处理: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陈强与王慧系夫妻,育有长子陈宇、次子陈飞。陈强于 2017 年 9 年 15 日去世,其名下 C 号房屋、D 号房屋均系夫妻共同财产。2022 年 3 月,王慧提起继承诉讼,审理过程中陈宇与陈飞放弃继承,法院判决 C 号房屋、D 号房屋由王慧继承。
林悦称离婚时约定陈宇可继承的房产面积共约 25 平方米,因居住于 C 号房屋,故约定该房屋 25 平方米归自己。离婚后双方在 C 号房屋继续居住约两年,林悦于 2021 年 8 月再婚。继承判决作出后,王慧依据判决书变更了房屋所有权人。此外,经法院询问,除上述可继承房屋外,林悦与陈宇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
四、律师案件分析
(一)法律规定解读
1. 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遗产继承方面,继承人在遗产实际处理前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存在继承的预期,在未实际取得遗产份额之前,该财产的归属仍具有不确定性。
2. 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尤其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交叉的情况,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处分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以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焦点分析
1. 本案的核心焦点之一是陈宇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对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约定的影响。陈宇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这是其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虽然离婚协议中对预期继承的房产份额进行了约定,但由于陈宇最终未实际取得该份额,从法律层面来看,无法将未实际存在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另一个焦点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否因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而无效。涉案房屋在陈强去世后,演变为王慧与其他继承人共有的状态。林悦与陈宇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的处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存在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嫌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处分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法院判决结果分析
法院最终驳回了林悦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陈宇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合规,其在未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前行使放弃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无需征得配偶同意。其次,虽然离婚协议有房产分割约定,但因陈宇未取得房屋继承份额,双方又无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并且林悦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所以林悦请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在涉及离婚协议与遗产继承交叉的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谨慎处理财产分割与继承事宜,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而引发纠纷。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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