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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风云:登记人离婚时配偶主张房屋为夫妻财产的法院裁决考量》

2024-12-10 21:27:54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 原告诉讼请求

钱某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的折价款 320.50 万元;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 2004 年结婚,2018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原告得知被告 2014 年将二号房屋卖给李某旭,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疑为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曾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评估该房 2014 年市场价为 460.72 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是为侵占其财产份额,依《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3.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先生称:

    - 房屋系他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为代人持有。原系 T 公司承租公房,因 T 公司债务问题,由王某思出资 50 万元借孙某先生之名购买承租权,后转卖给孙某先生的姐姐孙某慧、姐夫张某涛,房改时购房款由孙某慧支付,孙某先生未出资,整个过程原告知晓,非夫妻共同财产。

    - 房屋交易价格正常,卖房款已给实际持有人。且原告此前多次诉讼均未获法庭支持。

    - 房屋出售时间早于离婚诉讼 2 年多、正式离婚近 6 年,不应作为离婚财产分割。

    - 双方曾签署《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属王某思,虽王某思未签字,但夫妻双方签字应视为婚内财产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婚姻关系情况

钱某娟与孙某先生 2004 年登记结婚,2018 年离婚。

2. 房屋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 2007 2 15 日,孙某先生与 T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于 3 18 日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二号房屋。

3. 借名买房相关证据情况

    - 孙某先生称房屋是王某思借其名购买,提交了 2007 3 10 日有他和钱某娟签字、王某思未签字的《协议书》,还提交银行流水显示 2006 12 30 日进账 52 万元(称是王某思购房款)、王某思的《情况说明》、王某思与孙某慧夫妇的买卖《协议书》及《收条》。钱某娟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称未与王某思签协议,银行流水与购房款金额不符,且协议乙方未签字不成立。经法院释明,钱某娟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向王某思核实,王某思认可借名买房、出资装修、转卖孙某慧及相关证据真实性,解释转账 52 万元多付原因。

4. 房屋产权登记及后续交易情况

    - 2009 年房改,孙某先生与 T 公司签订合同,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孙某先生称购房款由孙某慧支付。2014 11 15 日,孙某先生将房屋卖给李某旭,价格 320 万元,称已将房款给孙某慧。钱某娟曾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后撤诉。

 

 三、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关键在于二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原告可依被告擅自低价出售主张权益;若不属于,则原告诉求无据,需综合考量房屋出资、借名买房关系等因素判定。

2.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分析

    - 关键证据审查:孙某先生提交的 2007 年《协议书》虽王某思未签字,但明确了借名买房及出资情况,钱某娟在离婚诉讼谈话笔录中对签字说法前后矛盾且无合理解释,又不申请笔迹鉴定,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银行流水虽金额与购房款有差异,但王某思作出合理解释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王某思与孙某慧夫妇的买卖协议及收条等进一步说明房屋流转情况。

    - 综合判断:综合这些证据及法院核实情况,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房屋由王某思购买承租权后转卖孙某慧,孙某先生仅为名义购买人,未实际出资和享有房屋权益,该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案例表明在类似纠纷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当事人陈述的一致性对案件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留存与陈述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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