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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刘俊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二号房屋为其父刘建强的遗产。刘建强育有刘雅芳(长女)与刘俊辉(次子),刘建强于 2012 年 3 月 5 日去世。刘俊辉称购买该房屋时因刘建强无法办理贷款,故借用刘雅芳名义贷款,房屋虽登记在刘雅芳名下,但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刘建强支付,现房屋由刘雅芳控制,双方就房屋分割协商无果。
刘雅芳则辩称不同意刘俊辉的诉讼请求,称父亲的遗产是 T 号房屋,且刘俊辉在本案中关于房屋出资情况的陈述与之前庭审证人笔录不一致,属于捏造事实,同时表示父亲从未提及买房及贷款资格问题,且自己持有房产证,根据民法典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刘俊辉主张借名买房却无证据。
二、法院查明事实
刘俊辉与刘雅芳系同父异母关系,其父刘建强已去世。2005 年 5 月 9 日,刘雅芳作为买方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房山区二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单价及总价等信息明确,付款方式为首付款 42567 元,余款 100000 元作银行按揭。2005 年 5 月 28 日,刘雅芳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获取 100000 元贷款。该房屋首付款已交清,贷款于 2009 年 8 月 15 日偿还完毕。刘俊辉提交的纪录片视频中有刘建强称在房山区买了单元房的表述。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刘俊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刘俊辉主张涉案房屋为刘建强的遗产且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首先,刘俊辉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不足。其主要证据仅为纪录片视频中刘建强称在房山区购房的表述,但这无法直接证明刘建强就是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及出资情况。而关于证人证言,证人均表示是听刘建强转述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且对于二十多年前的购房款构成及还贷情况表述清晰准确,这与常理不符,难以令人信服。所以,这些证人证言不能有效支持刘俊辉的主张。
其次,从房屋的相关手续来看,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均是以刘雅芳的名义签订,房屋交付后的使用情况也未显示刘建强为实际权利人,所有直接证据均指向刘雅芳为房屋所有权人。
再者,即使刘雅芳的购房款部分或全部来源于刘建强,由于双方的父母子女特殊关系,不能仅凭出资就认定构成借名买房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借名买房关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是否有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借名合意、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且这些证据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刘俊辉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达到这一要求,无法使法院确信涉案房屋为刘建强的遗产,因此其诉讼请求被驳回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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