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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林女士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陈先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林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位于河北省固安县二号房屋。林女士认为该房屋系陈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为推动执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陈先生在该房屋占 50%份额,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张女士辩称不同意,称涉案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且系其母亲以她名义购买,与她和陈先生无关。陈先生未到庭应诉也无书面答辩。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林女士此前起诉陈先生、张女士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陈先生偿还借款等,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2. 2017 年 8 月 15 日,张女士与 N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总价 856320 元,首付款 263200 元加贷款 593120 元。8 月 18 日,张女士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购房。房屋 2020 年 12 月交付后由张女士母亲实际居住,未取得产权且有银行抵押贷款未还清。
3. 张女士称房屋系其母借名购买并提交 2017 年 3 月 10 日与母亲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及公证书,但林女士不认可。
4. 此前赵女士曾起诉张女士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法院判决驳回赵女士诉讼请求且已生效。
5. 陈先生与张女士于 2006 年 3 月 20 日登记结婚。本案中林女士在房屋未取得产权登记情况下,经释明仍坚持要求分割房屋所有权并确认陈先生享有 50%份额。
三、裁判结果
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则不发生效力。在此案中,陈先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林女士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然而,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状况处于不确定状态。林女士虽主张房屋为陈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缺乏产权登记依据的情况下,难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各共有人的具体份额。经法院释明后,林女士仍坚持要求分割房屋所有权,这一诉求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林女士可在房屋取得产权后,依据明确的产权信息另行主张民事权利,以确定陈先生在房屋中的份额是否可用于执行其债权,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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