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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老人生前对公租房遗嘱效力剖析》

2024-12-12 19:40:39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刘逸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三号房屋,享有 50%份额,以及分割北京市丰台区四号房屋使用权,享有 50%份额。刘逸文称其与刘启鹏、刘健坤、刘悦英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刘俊杰先后有两段婚姻,与前妻育有刘逸文等子女,与孙雅娟再婚育有刘启鹏、刘健坤、刘悦英。刘俊杰于 1999 年去世,孙雅娟于 2020 年去世,均未留有效遗嘱。三号房屋系刘俊杰 1968 年取得宅基地后修建,后有加盖及翻建情况,四号房屋是刘俊杰 1996 年获批的职工宿舍。刘俊杰、孙雅娟去世后,刘逸文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遗产处理无果,曾起诉后撤诉,现因房屋面临拆迁评估认为具备分割条件再次起诉。

 

赵建、赵涛主张相应权利但不清楚具体内容。刘启鹏建议协商处理三号房屋,认为四号房屋可由刘健坤继续居住。刘健坤辩称刘逸文不是孙雅娟法定继承人,与孙雅娟无抚养关系不能继承其财产,刘俊杰去世已过 20 年最长诉讼时效,三号房屋已拆除重建且由其出资,四号房屋是公房不属于遗产,且孙雅娟有遗嘱将三号房屋及四号房屋给其所有,其一直与老人生活尽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刘悦英辩称三号房屋是刘健坤所盖,刘逸文无权利分割,四号房屋情况如刘健坤所述,且孙雅娟遗嘱属实。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刘俊杰与朱某芳 1962 年离婚,刘逸文系二人之子,后刘俊杰与孙雅娟再婚育有刘启鹏、刘健坤、刘悦英。刘俊杰于 1999 年死亡,孙雅娟于 2020 年死亡,双方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刘俊杰与朱某芳另有一女刘玲,刘玲于 2019 年死亡,其子女为赵建、赵涛。关于刘逸文与孙雅娟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存在争议,刘逸文称自幼共同生活且尽赡养义务并提交视频证据,刘启鹏认可刘逸文与孙雅娟形成扶养关系,刘健坤、刘悦英不认可。

2. 三号房屋情况:有《农民盖房审批表》显示户主为刘俊杰,1968 年经审批取得宅基地并建房全家居住。1988 年有加盖情况,各方对建设出资说法不一。2006 年原房屋全部拆除建成三层楼房,刘逸文称系孙雅娟用租金、积蓄等出资,刘启鹏称其与刘健坤有出资,刘健坤称由其出资。刘健坤提交判决书证明其出资建设三号房屋,刘逸文、刘启鹏不认可。法院现场勘验房屋现状为一层南侧三间门脸房、北侧 13 间出租房,二层和三层空置。刘逸文曾是农民户口后转居民,刘启鹏仍为村里户口,刘健坤 1989 年后转居,刘悦英曾从村里迁出户口。

3. 四号房屋情况:刘逸文提交《房屋租赁契约》显示刘俊杰 1996 年获得四号房屋使用权,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变更承租人,但合同约定继承人可居住,刘健坤称其居住该房屋。刘健坤提交两份孙雅娟的《遗嘱》,一份将四号房屋遗留给刘健坤,一份将三号房屋给刘健坤,刘逸文、刘启鹏对遗嘱不认可且无法提供比对样本进行鉴定,刘启鹏起初认为部分字迹像孙雅娟所写后明确不认可。赵建、赵涛表示对刘俊杰、孙雅娟财产状况不知情。

 

三、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三号房屋由刘健坤所有。

2. 驳回刘逸文、赵建、赵涛、刘启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一)继承人范围确定

在确定遗产继承时,首先要明确继承人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刘俊杰死亡后,其配偶孙雅娟、子女刘逸文、刘启鹏、刘健坤、刘悦英以及刘玲(虽无直接证据但结合多方情况可认定)均为其法定继承人。刘玲死亡后,其子女赵建、赵涛有权代位继承。对于孙雅娟的继承人,虽然刘健坤提交判决书称刘逸文由其母亲抚养,但不能直接反映实际抚养全貌,结合刘启鹏陈述刘逸文较小的时候与刘俊杰、孙雅娟共同生活,可认定刘逸文与孙雅娟形成扶养关系,故刘逸文、刘启鹏、刘健坤、刘悦英均为孙雅娟的法定继承人。

 

(二)遗产范围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三号房屋在 2006 年之前由刘俊杰与孙雅娟共同建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刘俊杰的部分为其遗产。但 2006 年房屋全部拆除重建,原房屋灭失,刘俊杰的遗产也随之灭失,且其他继承人当时未提出异议,所以刘逸文等要求继承刘俊杰在三号房屋份额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 2006 年翻建后的房屋,各方对出资有争议,刘健坤提交判决书证明其出资,刘逸文、刘启鹏虽主张孙雅娟出资但未举证,综合宅基地使用情况和房屋建设历史沿革,法院认定由刘健坤与孙雅娟共同所有,孙雅娟享有的份额属于其遗产。刘健坤提交的孙雅娟关于三号房屋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刘逸文、刘启鹏虽不认可但未提出反证,该遗嘱真实性应被确认,所以三号房屋中孙雅娟的份额由刘健坤继承,最终三号房屋归刘健坤所有。需注意,该房屋翻建未经审批,其合法性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法院判决仅确认物的归属,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关于四号房屋,因系承租公房,不属于遗产范围,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准确界定继承人范围和遗产范围是关键,同时要依据充分的证据进行判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继承关系和财产归属的规范与判定原则。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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