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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陈丽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主张自己继承该房屋
60%的产权份额,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给予被告陈宇旭
40%的折价补偿款,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其理由是自己与被告是被继承人陈德贤和林素丹的子女,且在父母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被告拒绝与其协商房屋继承事宜。
二、原被告双方观点
(一)原告陈丽霞诉称
父母陈德贤与林素丹育有自己和陈宇旭,父亲于
2004 年去世,母亲于 2020
年去世。涉案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在父母生前悉心照料,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理应在继承房屋时多分份额。
(二)被告陈宇旭辩称
涉案房屋虽是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后房改,但
1995 年房改购房款是自己准备出资,虽中间原告曾要求出资购买,但最终是自己借款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且父亲盖章、自己代签了购房合同,父母生前也口头承诺房屋由自己继承,因此主张房屋应全部由自己继承。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陈德贤与林素丹系原配夫妻,育有陈丽霞和陈宇旭,陈德贤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死亡,林素丹于 2020
年 1 月 2
日死亡,且林素丹未再婚,双方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2.
1995 年 12 月
30 日,陈德贤与北京 C 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购得涉案房屋,被告称购房款由其交纳,父母口头承诺房屋归其继承,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购房款交纳人,原告对此也不认可。
3.
2001 年 11 月
29 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陈德贤,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陈德贤生前与被告一家共同居住,2005
年原告一家入住,2013 年原告一家搬出后被告之子常住至今。
4. 诉讼中,原告称对林素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交了照片、信用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告不认可;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
500 万元且均有住房,均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支付对方折价补偿款。
四、裁判结果
1. 涉案房屋归被告陈宇旭所有。
2. 被告陈宇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丽霞房屋折价补偿款
230 万元。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份额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涉案房屋作为陈德贤和林素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二人各拥有
50%的产权份额。这是进行遗产分割的基础前提。
(二)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原告主张对林素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从而应多分遗产,但所提交的证据未被法院采信,无法证明其主张成立。而陈德贤生前长期与被告一家共同生活,从照顾与陪伴的角度,被告在分割陈德贤的遗产份额时可以适当多分,这符合法律对于在分配遗产时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活紧密程度的原则。
(三)证据的重要性及举证责任
被告虽提出父母口头承诺房屋由其继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这一说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关于房屋全部由自己继承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这凸显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尤其是涉及遗产继承等重大事项时,当事人务必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房屋归属与折价补偿的判定
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住房情况以及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状态,法院判定房屋归被告所有,并根据房屋现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给付原告
230 万元折价补偿款。这一判决既考虑了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又保障了原告作为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在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作出的合理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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