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概述
赵伟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
50%的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赵宇鹏配合将该份额变更至其名下,同时主张被告支付房屋占有损失费以及承担诉讼费。涉案房屋原系赵伟杰与配偶林某霞(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2017
年 10 月
11 日林某霞擅自与赵宇鹏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全部赠与赵宇鹏,后赵伟杰历经诉讼维权,最终本案诉求得以在此次诉讼中审理裁决。
二、原被告主张
(一)原告赵伟杰诉称
房屋系其与林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霞擅自将房屋赠与赵宇鹏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此前诉讼虽有波折,但依据法律规定,其有权追回属于自己的
50%房屋份额,且因房屋被赵宇鹏占有并出租获利,自己遭受了损失,故要求赵宇鹏赔偿房屋占有损失费。
(二)被告赵宇鹏辩称
声称原告对赠与一事明确知情且同意,赠与合法有效,原告已无房屋物权。同时提出涉案房屋为回迁房,实际是使用被告一家三口的回迁面积购买,即使考虑房屋最初来源,物权也应归被告所有,以此反驳原告的诉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赵伟杰与林某霞于
1971 年结婚,育有二子,林某霞于 2018
年去世。案涉房屋原登记在林某霞名下,2017 年
10 月 11 日林某霞与赵宇鹏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2. 此前诉讼中,法院已认定案涉房屋为赵伟杰和林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霞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但赵宇鹏未提供证据证明赵伟杰同意或追认该赠与合同。
3. 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一直出租,过户后租金由赵宇鹏收取,赵伟杰主张月租金
4600 元,赵宇鹏称月租金 3000
元,庭审中赵宇鹏申请证人赵某作证称赵伟杰知晓过户一事,但赵伟杰对此不予认可。
四、裁判结果
1. 确认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
50%的份额归赵伟杰所有。
2. 赵宇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赵伟杰将该房屋
50%的产权过户登记至赵伟杰名下。
3. 赵宇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伟杰房屋占有损失费。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物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与证据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生效判决已认定案涉房屋为赵伟杰和林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确定房屋物权归属的关键基础。对于林某霞未经赵伟杰同意将房屋赠与赵宇鹏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宇鹏虽主张赵伟杰知情且同意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仅有证人赵某的证言,而赵伟杰对此予以否认,在证据效力上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不能认定赵伟杰同意或追认了该赠与行为,赵伟杰依法有权主张其对房屋
50%的所有权份额。
(二)房屋占有损失费的合理性
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赵宇鹏在无权占有房屋
50%份额期间,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赵伟杰的财产权益受损。赵伟杰要求赵宇鹏赔偿房屋占有损失费是合理合法的诉求,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租金标准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旨在填补权利人因他人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恢复到物权未受侵害时的应有状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在物权归属的认定上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在房屋占有损失费的裁决上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权益平衡和法律依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赵伟杰的合法物权和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也为类似的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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