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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钱悦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
50%产权或获得相应折价款,同时主张钱悦平支付该房屋租金
83200 元,并由钱悦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涉案房屋源于
1997 年钱母原居住房屋拆迁安置,后钱母于 2001
年交纳房改房款,2019 年经法院判决过户至钱悦平名下,但法院明确各方权利人可在过户后另行主张权利,钱悦君据此提起本次诉讼。
二、原被告主张
(一)原告钱悦君诉称
房屋系父母遗产,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
50%产权或折价款,且钱悦平已将房屋出租,自己应享有一半租金收益,钱悦平持有全部租金收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故要求钱悦平支付相应款项。
(二)被告钱悦平辩称
房屋并非钱母单独所有,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安置人包括自己及孙晓等,且购房款由自己支付,房屋交付后一直由自己一家居住使用,父亲遗嘱未明确该房屋分配方式,认为该房屋不属于遗产,不同意钱悦君的诉讼请求。被告孙晓也持相同意见,主张对房屋享有权利。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钱父与钱母系夫妻,育有子女情况为长子钱悦辉(已去世无子女)、长女钱悦君、次女钱悦平。钱母于
2016 年去世,钱父于 2018
年去世,双方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2.
1997 年钱母与 C 公司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后作为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公房租赁合同,2001
年钱母交纳案涉房屋购房款,但钱悦平主张该款由其交纳却未提交充分证据。房改购房时折合了钱母夫妇二人工龄。
3.
2019 年原被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相关单位,法院判决相关单位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钱悦平名下,并明确各方权利人可在过户后另行主张权利。现房屋已过户至钱悦平名下,经评估价值
324.42 万元,钱悦君表示要折价款,钱悦平表示要房屋。
4.
2017 年钱父立自书遗嘱,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具体处分。
四、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钱悦平继承(已履行)。
2. 钱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钱悦君上述房屋折价款
1622100 元。
3. 钱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钱悦君上述房屋出租租金
28600 元。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案涉房屋虽源于拆迁安置且钱悦平、孙晓为被安置人,但房屋性质经承租后又通过房改由钱母交纳购房款购得,承租人为钱母,房改购房时也折合了钱母夫妇二人工龄,这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条件。钱悦平、孙晓仅凭被安置人身份主张对房屋享有权属,缺乏法律依据。在房屋产权归属争议中,关键在于确定房屋取得的法律依据和实际出资情况,本案中证据明确指向房屋应属钱母、钱父夫妇共同财产,而非钱悦平、孙晓所有。
(二)继承原则适用
由于钱父遗嘱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具体处分,根据继承法律规定,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该房屋。钱悦君和钱悦平作为钱父、钱母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房屋份额。考虑到钱悦平一家实际占有房屋且表示要房,法院判决房屋归钱悦平所有,并由钱悦平给付钱悦君相应折价款,这既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平等原则,又兼顾了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租金收益分配
对于房屋租金收益,钱悦君提交证据证明钱悦平对房屋进行了出租,钱悦平也认可收取了部分租金。在钱悦君对钱悦平主张的租金金额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法院根据钱悦平提供的证据对租金进行分割,符合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和利益平衡的原则。这体现了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对方合理有据的主张,将承担不利后果,也确保了双方在租金收益分配上的公平性,避免一方不合理地独占房屋出租所产生的收益。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在房屋权属认定、继承份额分配以及租金收益处理上均依据充分的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合理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为类似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和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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