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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父亲卖房给部分子女未获母亲同意,法院如何裁决?》

2024-12-15 19:27:12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人物关系

    - 赵建国与孙玉梅为夫妻,育有四女(赵晓慧、赵晓芬、赵晓娟、赵晓丹)一子(赵晓坤),赵晓慧于 2016 年 7 月去世。赵阳为赵晓坤之子、赵建国与孙玉梅之孙。

2. 房屋情况

    -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系赵建国与某单位于 2001 年 9 月 21 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得,登记在赵建国名下,购房使用了赵建国 31 年、孙玉梅 28 年的工龄优惠,花费 44753.88 元。

3. 房屋交易情况

    - 2018 年 3 月 22 日,赵建国与赵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建国以 120 万元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阳,3 月 27 日房屋变更登记至赵阳名下,但合同对付款方式、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未作具体约定。

 

二、原被告主张及证据

1. 原告主张及证据

    - 原告(赵建国与孙玉梅的部分子女)认为赵建国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无权处分,赵阳明知房屋共有状况仍与赵建国签订合同,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未支付购房款,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孙玉梅权益,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

    - 证据方面,原告提交物业费、供暖费发票,显示缴费人均为赵建国,以此证明房屋实际为赵建国和孙玉梅共有,不存在被告所称借名买房情况。

2. 被告主张及证据

    - 被告主张涉案房屋系赵晓坤出资借赵建国之名购买,实际所有权人为赵晓坤,赵建国协助赵晓坤将房屋赠与赵阳,合同合法有效,孙玉梅知情且无异议,并提供了以下证据:

        - 《房屋买卖契约》及证明信、付款票据,但因协议书系赵建国所签,票据名字也是赵建国,原告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 赵晓坤出租房屋合同,原告以赵晓坤与赵建国、孙玉梅同住且持有产权证为由不认可其证明产权归属。

        - 物业费、水电费缴费单据,因部分费用此前由单位交且水电费票据无落款人名,原告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 房屋装修材料,原告称装修发生在孙玉梅住院期间,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 赵晓坤及案外人宋某辉证言,原告以证人与赵阳有利害关系不认可证言。

    - 被告还提交过户手续中的户口本复印件,主张孙玉梅配合过户,原告对此证明目的不认可。

 

三、律师分析

1. 房屋所有权性质

    -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系赵建国与孙玉梅婚姻期间购得且使用了二人工龄优惠,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如房屋买卖,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赵建国在孙玉梅在世时擅自将房屋过户给赵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孙玉梅知情且同意,此行为损害了孙玉梅的权益,构成无权处分。

2. 合同效力判断

    - 从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看,赵阳明知房屋为赵建国与孙玉梅共有,却在未得到孙玉梅同意下与赵建国签订合同,且合同约定价格 120 万元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同时赵阳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这些情况综合表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3. 借名买房抗辩分析

    - 被告虽主张借名买房,但所提供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付款票据和协议书主体为赵建国,出租合同和缴费单据无法确凿证明赵晓坤为实际产权人,证人证言效力因利害关系大打折扣。相比之下,原告提供的物业费、供暖费发票显示赵建国为缴费人,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主张。因此,被告的借名买房抗辩难以成立。

 

四、法院裁判结果及影响

1. 裁判结果

    - 法院判决确认赵建国与赵阳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阳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将房屋权属恢复登记至赵建国名下。

2. 影响

    - 此判决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严肃性,保障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明确了在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需综合考虑房屋所有权性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因素。同时,对于主张借名买房等特殊情况的一方,要求其提供充分、确凿且无瑕疵的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对于本案中的赵晓坤,若其坚持认为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需在房屋恢复登记至赵建国名下后,通过合法途径,如收集更有力证据等,另行主张其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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