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人物关系
原告林晓慧起诉其父母林建国、孙美玲,要求分割房产权益。林建国与孙美玲为夫妻,林晓慧是他们的女儿。案件涉及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以及后来林建国、孙美玲购置的北京市丰台区 F 号房屋(以下简称 F 号房屋)。
二、案件事实经过
1. 一号房屋的购置
- 2004 年 12 月,林建国与其母亲陈桂芝协商由陈桂芝出资购置一号房屋,林建国、孙美玲签署“房产过户承诺证明”,约定拿到房产证后将房主由林建国改为林晓慧。陈桂芝支付了 10000 元定金,林晓霞(陈桂芝的四女儿)支付了余下的 27000 元购房尾款。
- 2006 年 1 月 12 日,林建国与房管所签订协议,折合林建国、孙美玲二人 45 年工龄后,以 26017.71 元房屋售价及 1266.72 元公共维修金共计 27284.43 元价格购买一号房屋,并取得房产证。
2. 一号房屋的处置与争议
- 2022 年 3 月 8 日,林晓慧得知林建国在未告知她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出售,并购置了 F 号房屋。林晓慧认为依 2004 年的约定,一号房屋应为她的财产,林建国、孙美玲未经同意私自处分房产不妥,故而起诉要求林建国、孙美玲支付一号房屋价款中的 800000 元,并在 F 号房屋办理加名手续,确定她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3. 双方的主张与证据
- 林晓慧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证据包括陈桂芝书写且林建国签字的《证明》,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桂芝称出资情况和林晓霞要求林建国归还借款等内容。
- 林建国、孙美玲则辩称一号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向陈桂芝借款 10000 元后已还清,向林晓霞借款 17000 元也已偿还,否认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认为 2004 年的《证明》是赠与,且他们已以实际行为撤销赠与,因为在取得房屋十余年未过户给林晓慧。
三、律师分析
1.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 从出资情况看,一号房屋折合工龄后实际购买价格为 27000 余元,陈桂芝仅出资 10000 元,其余 17000 元为林晓霞给付,且陈桂芝、林晓霞均以借贷关系要求林建国偿还借款,这与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应承担全部购房款的特征不符。
- 从时间上看,在林建国取得一号房屋后的十余年里,林晓慧、陈桂芝、林晓霞从未向林建国主张过借名买房,直至房屋被出售后才提出该主张,这不符合常理。因此,仅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林晓慧与林建国、孙美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2. 赠与关系的分析
- 2004 年林建国、孙美玲签字的《证明》从文字内容上更符合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屋赠与依法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林建国、孙美玲在取得房屋十余年未将房屋过户至林晓慧名下,应视为以实际行为撤销了赠与。
3. 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 基于上述分析,林晓慧要求林建国、孙美玲支付一号房屋出售价款中的 800000 元并要求在 F 号房屋确定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支持,其权利基础不存在,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法院裁判结果与启示
1. 裁判结果
- 法院最终驳回了林晓慧的全部诉讼请求,这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所呈现的事实情况。
2. 启示
- 此案例提醒当事人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权益的事务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避免因约定不明或证据不足导致纠纷和权益受损。同时,对于赠与等行为,赠与人应谨慎考虑,受赠人也应及时督促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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