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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原告刘浩阳与被告张宏军系亲属关系,张宏军为刘浩阳的舅舅。张宏军原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的承租人,该房屋为其父亲承租,后在父母去世后变更至张宏军名下。2013 年此房屋被拆迁,张宏军(乙方、被征收人)与北京市东城区某拆迁办(甲方、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获得房屋评估价值及征收补助奖励费若干。
二、案件事实经过
1. 安置房申请
- 2014 年,张宏军向东城区某拆迁办提交《住房困难申请》及《关于×号张宏军办理定向安置房增间增套的申请》。《住房困难申请》中提到,承租人张宏军居住在东城区×号,现场居住人员包括张宏军、其妻陈美丽、其子张晨以及刘浩阳(张宏军外甥),刘浩阳无独立住房且一直照顾身体欠佳的张宏军等人,按政策可购一套安置房无法满足居住需求,故申请两套外迁安置房(二套二居室)。《关于×号张宏军办理定向安置房增间增套的申请》也表明因家庭人口多、住房面积小,由张宏军和张晨各购买一套二居室,并愿承担后果责任。申请获批后,张宏军获得购买两套回迁安置房的资格。
2. 房屋购买与居住情况
- 2014 年 4 月 14 日,张宏军(买受人)与 D 公司(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单价每平方米 10500 元,总价款 1020000 元。合同签订当日,刘浩阳父亲刘建涛向 D 公司转账 1020000 元,D 公司为张宏军开具等额房款发票,此发票原件后由刘浩阳持有。2014 年 6 月 26 日,刘浩阳向 D 公司转账 25000 元,D 公司为张宏军开具部分房款发票。同年 6 月 26 日房屋交付,经小区物业公司与张宏军核实,为刘浩阳办理出入证,刘浩阳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
3. 产权证书与家庭态度
- 2017 年,张宏军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刘浩阳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审理中,刘建涛出具说明,表明购房款系为刘浩阳支付。陈美丽也出具说明,称不参与纠纷,由张宏军全权代表主张权利,且其与张宏军从未承诺房屋给刘浩阳。
三、原被告主张
1. 原告刘浩阳诉求
- 刘浩阳主张因照顾张宏军一家,按拆迁政策张宏军仅能认购一套回迁安置房,为解决其住房困难,张宏军申请两套安置房并承诺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故其支付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居住,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诉请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张宏军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 被告张宏军答辩与反诉
- 张宏军不认可借名买房关系,称刘浩阳由其夫妻照料长大,后为表感谢,刘浩阳父亲支付购房款,其同意刘浩阳搬入居住以便照顾夫妻二人,但交房后刘浩阳独自占有未履行照顾义务,双方产生矛盾,刘浩阳系无权占有,反诉要求刘浩阳腾退房屋并按 4500 元/月支付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占用费,同时不同意刘浩阳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房屋系其与陈美丽夫妻共同财产,其拥有合法产权。
四、律师案件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判断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有借名买房的合意以及是否实际履行了相关行为。
- 在本案中,张宏军提交的两份申请明确以刘浩阳无独立住房且存在实际困难为由申请了额外一套安置房,这初步表明存在为解决刘浩阳居住问题而申请房屋的意图,可视为借名买房合意的间接证据。
- 购房款支付方面,刘浩阳父亲代刘浩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刘浩阳持有购房款发票原件,这符合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的行为特征。房屋交付后,刘浩阳装修并长期居住使用至今,进一步强化了其对房屋实际占有和使用的权益。
- 张宏军虽主张刘浩阳父亲出资是感谢行为及允许刘浩阳居住是为便于照顾,但无证据佐证,且与刘建涛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而刘浩阳的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 对于涉案房屋性质,虽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双方借名买房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鉴于刘浩阳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其要求张宏军履行合同义务配合过户的诉求合法有据,应得到法院支持。相反,张宏军要求刘浩阳腾退并支付占用费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法院采纳。
五、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张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刘浩阳将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浩阳名下,驳回张宏军的反诉请求。此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所呈现的事实,维护了借名人刘浩阳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合同关系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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