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件涉及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继承纠纷,当事人刘悦丽与刘悦强、刘悦辉就该房屋的继承及房屋出租租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二、当事人诉求
1. 刘悦丽诉求:
- 依法分割刘母、刘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
- 依法分割刘悦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出租后所得的房屋租金;
- 本案诉讼费由刘悦强、刘悦辉承担。
2. 刘悦强、刘悦辉辩称:
刘父生前留有遗嘱,表示将其积蓄财产给刘悦丽
100 万元,其余全部赠与刘悦辉,要求刘父的遗产按照其遗嘱继承,刘母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案件事实查明
1. 刘父与刘母系原配夫妻,育有刘悦丽、刘悦强两名子女,刘悦辉系刘悦强之子。刘母于
2015 年 10 月 7
日死亡,刘父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死亡。一号房屋登记在刘母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刘悦强主张刘父生前留有遗嘱《我的遗书》,内容为:“与老伴所有积蓄财产给刘悦丽壹佰万元,其余除安葬费外,全部赠予刘悦辉,刘父
2017 年”。刘悦丽对该遗嘱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刘悦强称已向刘悦丽出示遗嘱原件,刘悦丽拍照,但双方就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悦丽对此不予认可,称此前从未见过或听说过遗嘱。
3. 刘父去世后,刘悦强将一号房屋对外出租,租金均由刘悦强收取。庭审中,双方通过竞价确定房屋现价值为
705 万元,并同意房屋由刘悦强继承所有,刘悦强给付刘悦丽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4. 刘悦强主张其负担了父母大额支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交医疗费票据及丧葬费票据,金额合计
24279.32 元(经刘悦丽核算实际支出金额应为
23593.35 元),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宋某称刘悦强婚后与刘父夫妇共同生活,刘父曾表示将财产给孙子,刘母表示应给刘悦丽一些财产;证人刘某称刘父夫妇与刘悦强一家生活,曾听老人说想把房屋留给刘悦辉。刘悦丽对证人证言均不认可,认为证人不在北京生活,不能证明其未尽赡养义务。
四、法律分析
1. 遗嘱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刘悦强提交的《我的遗书》落款处仅注明“2017
年”,未注明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刘父、刘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遗产分割比例问题: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刘悦强与刘父、刘母长期共同生活,在生活上尽到了更多的陪伴照顾义务,虽然刘悦丽对刘悦强要求多分遗产不予认可,但从履行赡养义务的多方面综合考虑,法院判定刘悦丽继承遗产
40%份额,刘悦强继承遗产 60%份额。
3. 房屋租金问题:刘悦丽主张分割房屋租金,于法有据。经计算,房屋租金为
347000 元,刘悦丽应分得相应份额。
五、裁判结果
1. 刘母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刘悦强继承所有,刘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刘悦丽房屋折价款
282 万元(705 万元×40%);
2. 刘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刘悦丽上述房屋租金
138800 元(347000 元×40%)。
本案例提醒大家,在处理遗嘱相关事宜时,务必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赡养父母不仅是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同样重要,在遗产分配时也会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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