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中,借名买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法律问题。本案中,原告张建国和李华作为夫妻,与他们的儿子张宇以及张宇的前妻刘悦就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
1. 房屋购买情况:
2007 年 9 月 27 日,张宇以自己的名义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涉案房屋,实际结算款约 60
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宇名下。2015 年 11 月 4 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张宇和刘悦各占 50%份额,2017 年 7 月 12
日,又变更登记回张宇名下。
张建国和李华主张,该房屋由张建国出资 60
万元购买,并提供了银行存取款凭条、定金收条等证据。张宇对此无异议,刘悦虽认可证据真实性,但认为这是张建国对张宇的赠与。
2. 关键证据情况:
张建国和李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房产所有权证明》及证人证言。《房产所有权证明》显示,房屋由张建国和李华出资,因考虑张宇落户、婚后子女入托及上学等问题,将房屋登记在张宇名下,但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张建国和李华。证人林某称看到张建国与张宇签订该证明过程,证人陈某称曾看到过这份证明。张宇对这些证据无异议,刘悦则以证明存在倒签日期、内容与当时政策不符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
3. 婚姻关系及协议情况:
张宇与刘悦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前张宇隐瞒婚姻情况致刘悦怀孕,为弥补刘悦,双方签订《结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产权 50%赠与刘悦,婚后房屋一直由张宇和刘悦居住使用。2017
年 7 月 12 日,双方协议离婚,期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均提及房屋产权各占
50%份额,并有证人王某、孙某、赵某证言称张建国和李华知晓房屋份额归属刘悦一事,但张建国和李华及张宇对部分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三、各方诉求
1. 原告张建国和李华诉求:
请求判令被告张宇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承担诉讼费。其理由是房屋由他们出资购买,只是挂名登记在张宇名下,他们才是实际所有权人。
2. 被告张宇辩称:
认可父母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承认房屋是父母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自己名下。
3. 第三人刘悦述称:
请求驳回张建国和李华的诉讼请求。理由包括:张建国与张宇签订的合同无效,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张建国和李华无过户资格且无法证明借名买房约定;自己已通过婚姻协议取得房屋
50%产权,是善意第三人;张建国、李华与张宇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张建国和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张建国和李华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张宇名下的行为构成借名买房关系。
首先,在证据方面,虽然张建国和李华提供了出资凭证和《房产所有权证明》及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存在瑕疵。《房产所有权证明》的倒签问题以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都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刘悦提供的婚姻协议及证人证言,虽也有部分争议,但从协议签订的背景和逻辑上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从借名买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张建国、李华与张宇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本就常见,难以直接推定存在借名买房意图。而且房屋购买时间在限购政策前,所谓“落户、子女入托、上学”等借名理由缺乏必要性。再者,房屋实际由张宇及其前妻占有使用,也不符合借名买房专为实际出资人使用的常理。
最后,在张宇与刘悦的离婚纠纷中,房屋已成为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能存在利益偏向,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出资、占有使用、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以及各方解释等因素,依据一般社会经验法则,无法认定张建国和李华出资购房是为自己购房的唯一结论,因此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未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交易时,无论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等行为,都应签订清晰、合法、无瑕疵的书面协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陷入举证困境,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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