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领域,借名买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法律条文的交织。本案中,林晓辉与陈宇杰及其家人就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所有权产生了激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晓辉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房屋应否归其所有。
二、案件事实
1. 婚姻与房产购置历程
- 2000 年 5 月
19 日,林晓辉与陈宇杰登记结婚,后于 2006 年 12 月 18 日离婚,并对房产进行了分割。2009 年 10 月 16 日,二人复婚。2015 年 6
月 3 日,再次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各自的婚前房产归属。
- 2015 年 12
月 23 日,陈宇杰与北京某公司签订自住型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总房款 228 万余元。林晓辉名下账户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自 2016 年 12 月
26 日起承担每月还贷义务。
2. 关键协议与声明情况
- 2016 年 1 月
25 日,林晓辉与陈宇杰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林晓辉因购房资格问题借用陈宇杰名义购房,房屋产权归林晓辉,陈宇杰有义务协助过户。
- 2016 年 4 月
10 日,陈宇杰出具《声明》,表示其百年后财产归林晓辉所有。2016 年 5 月 1
日,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再次确认涉案房屋为林晓辉个人财产,由其负责还贷。2017 年 12 月 6
日,陈宇杰再次声明房屋实际出资人是林晓辉,所有权归林晓辉。2018 年 12 月 17
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对房产进行了分割,但当晚又签订《协议证明》,确认此次离婚是为避税,涉案房屋仍属林晓辉所有。
3. 其他相关事实
- 2019 年 1 月
2 日,陈宇杰去世。2019 年 2 月 2
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至陈宇杰名下,房屋性质为单独所有。诉讼期间,林晓辉还清剩余房贷,但未提交房屋解除抵押证明。同时,经鉴定,上述多份关键协议及声明中的陈宇杰签名均为本人所写。
三、各方诉求
1. 原告林晓辉诉求:
-
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变更归其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其依据是与陈宇杰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和声明,证明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只是借用陈宇杰名义,且双方对房屋归属有明确约定。
2. 被告陈鹏、陈君辩称:
- 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宇杰,林晓辉与陈宇杰在
2018 年 12 月 17 日离婚时已对房产进行分割,归陈宇杰所有,林晓辉诉求无法律依据。
-
主张本案不符合借名买房要件,首付款虽经林晓辉账户支付,但二人曾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能简单推定房款由林晓辉独立支付,且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陈宇杰也未交付房屋。此外,涉案房屋为自住型商品房,借名买房协议违反限购政策,损害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3. 被告林峰辩称:
-
同意林晓辉的诉讼请求,认可房屋实际归属林晓辉。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林晓辉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从法律角度审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林晓辉与陈宇杰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以及该关系能否支持林晓辉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主张。
首先,在借名买房协议的真实性方面,林晓辉与陈宇杰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且后续有多份声明和协议对借名买房事实及房屋归属进行了确认,这些协议和声明上陈宇杰的签名经鉴定均为本人所写,能够证明双方对借名买房事宜存在合意,且是真实意思表示。从法律规定来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然而,尽管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但房屋过户的实际条件尚未成就。涉案房屋在陈宇杰去世后才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而此时房屋尚未解除抵押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抵押权未消除的情况下,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林晓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鹏、陈君提出的涉案房屋款项来源及性质的质疑,若其认为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中有陈宇杰的份额,或林晓辉还贷使用了与陈宇杰婚内共有的钱款,可另行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给当事人的启示是,在涉及借名买房等复杂房产交易安排时,不仅要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要充分考虑房屋产权变更的各项条件,如抵押情况、政策限制等,避免因忽视这些细节导致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同时,在处理家庭财产关系时,应更加谨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止日后产生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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