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权益的认定中,因历史遗留问题、家庭内部协议以及物权登记不一致等因素,往往会引发复杂的权属纠纷。本案聚焦于刘俊君与刘美丽姐弟之间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套房屋所有权份额的争议,涉及到公房购买、工龄使用、口头协议效力等多个关键问题,对于厘清类似情况下房屋权属的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案件事实
1. 房屋购置情况:
涉诉房屋原是双方父亲的承租公房,1999 年 11 月 18 日,刘俊君以刘美丽的名义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房屋费用 38,023.99 元由刘俊君出资,因使用刘美丽及其配偶吴刚的工龄得以优惠购房,房屋于 2000 年 7 月 15 日取得房产证,登记为刘美丽。刘俊君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
2. 纠纷产生过程:
- 2019 年 8 月 22 日,刘俊君夫妇前往刘美丽家协商将刘俊君登记为涉诉房屋的共有权人以便迁户口,刘美丽夫妇将身份证等证件交给刘俊君,但之后对身份证进行了挂失,并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补办了涉诉房屋的不动产证书。
- 刘俊君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两段录音。2019 年 8 月 22 日的录音显示,刘俊君提及因家庭拆迁安置购房情况,由其出资以刘美丽名义购房避免继母及其子女成为产权人,现需以赠与形式登记其为 50%共有份额的共有权人,刘美丽起初称应享有全部所有权,后对共有份额意义进行探讨,双方还明确购买房屋使用了刘美丽及吴刚的工龄,且二人生前要解决房屋权利分配问题。2019 年 9 月 2 日录音显示刘俊君对刘美丽及其女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欲出售涉诉房屋一事表示不满,刘美丽表示仅是咨询。
- 此前,2019 年 9 月 24 日,刘俊君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刘美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俊君上诉后维持原判。2020 年,刘俊君以所有权确认为由起诉刘美丽,法院同样驳回其请求,上诉后也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即便有口头协议约定份额,但未进行登记,刘俊君以口头协议要求确认产权份额缺乏法律依据。
三、各方诉求
1. 原告刘俊君诉求:
-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美丽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 50%份额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依据是认为自己出资购房,且与刘美丽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房屋共有各占 50%份额,虽房屋登记在刘美丽名下,但实际自己应享有相应权益。
2. 被告刘美丽辩称:
- 认为原告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指出原告未能说明口头协议性质,若为买卖合同,双方对价款、支付方式等无明确意思表示;若为赠与,被告有权撤销赠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3. 第三人吴刚述称:
同意刘美丽的意见。
四、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刘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 50%份额过户登记至原告刘俊君名下,第三人吴刚予以配合。
五、律师案件分析
从法律视角剖析本案,关键在于原告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房屋权属的最终判定。
首先,关于重复起诉问题。原告本次诉讼以 2019 年 8 月 22 日达成的口头协议为请求权基础,与之前的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和所有权确认纠纷的诉讼理由不同,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其次,对于房屋权属的认定。根据刘俊君提供的证据,尤其是 2019 年 8 月 22 日的录音内容,虽然刘俊君起初以落户为由提出登记为共有权人,但在谈话中明确表达了考虑房屋历史来源,双方对房屋均应享有所有权的意思,刘美丽和吴刚也表达了不将房屋问题遗留给下一代的意愿,并且谈话后刘美丽、吴刚向刘俊君交付了证件,这些行为综合起来可以认定当事人在当日就涉诉房屋共有一事达成了合意。这种合意并非简单的赠与关系,而是基于房屋的实际出资、工龄使用以及家庭内部对房屋权利分配的综合考量。
虽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在此案中,双方已达成明确的共有合意,且刘俊君实际出资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基于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支持刘俊君的诉讼请求,判令刘美丽将房屋 50%份额过户登记至刘俊君名下,是合理合法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因家庭内部购房引发的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提供了有益的裁判思路和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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