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王建国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某区 A
号拥有宅基地一处,院内原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已坍塌)及东侧跨院三间棚子。2018
年 1 月,王建国与长子王强签订分家协议,王建国依据其持有的《分家单》称将 A
号院内五间住房(两间已坍塌的西房和东侧跨院三间棚子)分给王强;而刘梅(王强之妻)和张辉(刘梅与前夫之子)依据《分户协议书》主张王强分得的是北房和东房,王建国分得东侧跨院。分家后,王强与刘梅对 A
号院房屋进行了翻建修缮,新建了西房两间及东侧跨院部分房屋。此外,B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刘梅前夫杨刚,2020
年该院房屋被翻建成二层楼房,张辉主张该楼房系其与妻子王丽婚后出资建造。2021
年王强因病去世,王建国与被告就两处房屋分割事宜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分割 A
号院翻建后的部分房屋及 B 号院二层楼房。
二、各方观点
(一)原告王建国观点
王建国依据其持有的《分家单》,主张 A
号院分给王强的是西房两间及东侧跨院三间小房,现要求继承分割 A
号院翻建后的西房两间及东侧跨院三间小房和 B 号院二层楼房,认为这些房屋应作为王强的遗产进行分割,自己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
(二)被告刘梅观点
刘梅称分家时 A
号院内分给王强的是北房和东房,且王强分得 A 号院原大部分房屋后,夫妻二人又出资进行了增建和装修,故不同意原告对 A
号院的分割诉求。同时,刘梅主张 B 号院宅基地是其前夫杨刚申请,现有的二层楼房是其子张辉夫妻二人出资翻建,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分割。
(三)被告张辉观点
张辉提出翻建 A
号院时自己出资 10 万元,认为 A
号院是由自己、母亲刘梅和继父王强共同出资翻建,自己应享有相应权益。同时,张辉主张其与继父王强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王强丧事也是其与母亲共同操办,有权参与王强的遗产继承分割。此外,张辉坚称 B
号院二层楼房系其夫妻共同财产,王建国无权分割。
(四)被告王丽观点
王丽未出庭应诉,但庭下表示要求继承王强所留遗产,具体数额听从法院判决。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王建国与赵芬离婚后,长子王强由王建国抚养长大。刘梅与前夫杨刚育有一子张辉,杨刚去世后,刘梅与王强于
2002 年结婚,未育子女,王强于 2020
年死亡。
2.
2018 年 1 月分家前,A 号院原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坍塌、东侧跨院三间棚子。王建国持有《分家单》称将 A
号院内五间住房(两间已坍塌的西房和东侧跨院三间棚子)分给王强;刘梅、张辉持有《分户协议书》称王强分得的是北房和东房,王建国分得东侧跨院。
3. 经现场勘验,A 号院增建、修缮后有北房四间,东、西配房各两间,东侧跨院内有北房两间、东房一间(卫生间)。
4. B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杨刚,刘梅和杨刚婚姻存续期间建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2020
年已翻建成二层楼房,张辉主张系其夫妻共同出资建造。
5. 审理中,法院追加张辉、王丽为被告,王丽最终表示不放弃王强遗产继承权。
四、案件分析
(一)A 号院房屋析产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分家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王建国持有的《分家单》和刘梅、张辉持有的《分户协议书》虽对王强所分房屋表述存在差异,但核心意思均为王强分得 A
号院内 70 平方米房屋。法院结合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分析,认定两份协议并不矛盾,分家分的是 A
号院北房、东房及东侧跨院棚子。因坍塌的两间西房未纳入分家协议,故王建国关于王强分得已坍塌西房的主张未被采纳。同时,根据东侧跨院棚子拆除后翻建成两间北房及一间东房(卫生间)的事实,印证该棚子应在王强分得房产份额内。法院以房屋及棚子总间数为整体,参照两份分家协议中双方分得房屋平米数所占份额比例,确定王建国分得 A
号院北房自东数第 1、2、3 间,王强分得 A
号院北房自西数第 1 间、东房 2
间及东侧跨院棚子 3 间。
(二)A 号院房屋继承问题
A 号院内北房自西数第 1
间、东房 2 间、新建西房 2
间、东侧跨院新建的北房 2 间及东房 1
间(卫生间)为王强和刘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刘梅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王强的遗产,由继承人王建国、王丽、刘梅、张辉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辉虽主张对上述房产享有份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三)B 号院房屋性质认定
根据现有证据,B 号院内二层楼房系张辉、王丽夫妻共同出资建造,应认定为张辉和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王强的遗产。王建国要求将其作为王强遗产继承分割,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某区 A
号院内北房四间中的自东数第 1、2、3 间由王建国分得所有。
2. 被继承人王强遗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某区 A
号院内北房四间中的自西数第 1 间由继承人王建国继承所有。
3.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某区 A
号院内东房两间,西房两间中的自北数第 1 间及东侧跨院东房 1
间(卫生间)析出归刘梅所有。
4. 被继承人王强遗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某区 A
号院内西房两间中的自南数第 1 间由继承人刘梅继承所有。
5. 被继承人王强遗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某区 A
号院东侧跨院内的两间北房中的东侧 1 间由被继承人张辉继承所有。
6. 被继承人王强遗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某区 A
号院东侧跨院内的两间北房中的西侧 1 间由被继承人王丽继承所有。
综上所述,法院的裁判结果综合考虑了分家协议的效力、房屋的实际建设情况以及继承法律关系等因素,对 A
号院房屋进行了合理的析产和继承分割,同时明确了 B 号院房屋的产权归属,依法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农村房屋析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范例,体现了法律在解决家庭财产纠纷、平衡各方利益方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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