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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对于购买的尚未过户房屋分割协议有效吗

2024-04-06 00:17:40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通州区一号为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变更等手续;3.判令被告一协助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二于2014年10月26日与被告一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的房屋。原告与被告二于2012年6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结婚,2018年6月15日二人经协议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上述房产归赵某芬个人单独所有,剩余贷款由乙方赵某芬个人偿还,并经公证处公证。在离婚之后,原告要求被告二配合对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进行变更,但被告二一直不予配合。被告一以被告二不能配合提供相关手续为由一直未给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基于此,现原告为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峰未参加庭审亦未答辩。

被告D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不存在任何拒绝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的情形,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是因为不具备办理的条件,如果原告具备办理的条件,被告愿意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法院查明

2012年6月15日,赵某芬与刘某峰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6日,刘某峰、赵某芬与D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刘某峰、赵某芬购买D公司开发的通州区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购房款合计1131303元。

2018年6月15日,赵某芬与刘某峰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关于涉案房屋的归属情况,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通州一号房屋归女方所有,房屋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男方必须尽快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男方配合女方进行相关房屋更名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无需向男方补偿房屋增值差价。”

2019年2月21日,赵某芬与刘某峰签订《协议书》,就涉案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述房产归乙方赵某芬个人单独所有,剩余贷款由乙方赵某芬个人偿还。二、双方无其他约定。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共三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四、此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公证处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公证书》,证实上述《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性。

另查,涉案房屋现并未办理产权证书,仍登记在D公司名下,赵某芬自离婚后一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偿还涉案房屋的贷款。

 

裁判结果

原告赵某芬与被告刘某峰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所购买的房屋归原告赵某芬所有;被告北京D公司、刘某峰共同协助原告赵某芬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所需费用由原告赵某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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