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家庭内部对遗产份额和安置利益的分配产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围绕李华杰、李华文名下的安置房及临时安置费的分割问题展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房屋产权变更历史以及先前的诉讼判决情况,对于准确适用遗产继承和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处理类似因拆迁安置引发的家庭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需要综合考量家庭人口结构、房屋来源、协议约定以及法院生效判决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安置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案件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情况
刘悦与李贵生系夫妻,刘悦婚前育有李华杰、李华峰,婚后二人又生育李华文、李华鹏和李华刚。李贵生于
2001 年去世,刘悦于 2016
年去世。李贵生生前在北京市延庆区有北院一处,2006 年刘悦将别处房产与亲属在北院南边的空院调换形成南院。2017
年两院面临拆迁,统一编为一号地宗。
(二)拆迁协议签订与纠纷诉讼情况
1.
2017 年 8 月 9
日,因拆迁利益分割争执,李华鹏、李华刚代表兄弟姊妹五人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了相应补偿款。后因款项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对补偿款进行了分割,认定李华杰和李华文自愿将南院继承的份额转让给李华鹏,并根据李华峰赡养义务情况确定了各自应得的补偿款份额,该判决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2.
2019 年 9 月
24 日,李华杰、李华文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起诉李华峰、李华刚等人,法院判决李华峰、李华刚及李涛与王芳所签署的安置房面积转让协议书无效。2021
年 4 月
15 日,李华杰、李华文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法院判令王芳将房屋及临时安置费返还,强调该判决是恢复共有状态,并非对权属和安置费分割的确认,且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3.
2017 年 8 月 9
日签订的《宅基地补偿协议书(房屋安置)》认定预选安置房面积为
175.99 平方米,同日李华刚、李华鹏及李涛签订《协议书》约定了调剂面积分配,2018
年 4 月
24 日,李华鹏将 95 平方米安置房转让给林强。
(三)本案诉求与争议焦点
李华刚、李华峰起诉请求依法分割李华杰、李华文名下
88 平方米安置房或相应折价款,并分割临时安置费
42240 元。李华文、李华杰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一审诉讼请求,认为名下无
88 平方米安置房,未放弃继承且未转让共有财产给李华鹏,李华鹏未参加诉讼,一审判决不合法不合理且适用法律错误,未考虑其损失等。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李华刚、李华峰诉求
1. 请求依法分割李华杰、李华文名下
88 平方米安置房或按每平方米 7500
元计算的相应折价款;
2. 依法分割临时安置费
42240 元。其依据是认为涉案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分割,旨在维护自身在拆迁安置利益中的合法权益,确保能够获得应有的房屋份额和安置费用,基于对家庭财产权益的平等享有和对先前拆迁协议及家庭财产分配情况的理解提出诉求,希望通过诉讼明确自己在安置房和安置费中的权益,避免因家庭内部纠纷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保障自身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的合理份额和经济利益。
(二)被告李华文、李华杰辩称
1.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华峰、李华刚的一审诉讼请求;
2.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其理由是认为名下没有
88 平方米安置房,未放弃继承和转让共有财产,李华鹏未参与诉讼,一审判决不合理且适用法律错误,还强调李华峰、李华刚给其造成损失,旨在维护自身对房屋可能享有的权益,避免房屋被不合理分割,基于对房屋产权归属和自身利益的考量进行抗辩,认为一审判决对其权益造成了侵害,希望通过上诉推翻原判,重新确定房屋的归属和利益分配,确保自身在家庭财产纠纷中不处于不利地位,维护自身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益和应有的继承份额。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北京市延庆区一号之下的
88 平方米回迁安置房,李华峰分得 29.8
平方米、李华刚分得 38.3 平方米、李华文与李华杰各分得
9.95 平方米;
2. 驳回李华峰、李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安置房分割的法律依据与合理性
从法律角度看,涉案预选安置房面积共
183 平方米,属于李家五人共同共有,根据先前生效判决确定的遗产分割原则和比例,每人应分得
36.6 平方米的份额。李华鹏已将 95 平方米变卖折现,其继承利益已实现,故本案所涉
88 平方米安置房在李华文、李华杰、李华峰、李华刚中进行分割是合理的。法院参考之前判决书认定的李华杰和李华文自愿将南院继承份额转让给李华鹏,以及李华峰赡养义务情况确定的补偿款分配方案,酌定了四人在
88 平方米安置房中的份额,这种分割方式既遵循了法律规定的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又考虑了家庭内部的实际情况和先前的约定,确保了遗产分割和共有财产分配的连贯性和公平性,避免了因重新确定分割方案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维护了当事人基于先前判决所形成的合理预期,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也为类似房屋拆迁安置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家庭房屋拆迁安置等事务时,要重视协议签订和证据保存,确保自身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保障,避免因家庭纠纷而使自身利益受损。
(二)临时安置费的处理原则与依据
对于临时安置费
42240 元,法院认为李华文、李华杰并未实际占有,且与前期取得的补偿款
167224 元相关,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相关主体可待条件成就时另行解决。这一处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临时安置费的分配往往与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存在关联,在本案中,由于房屋权属和其他相关因素尚未完全明晰,法院暂不处理临时安置费,避免了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可能不合理的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能够得到更准确的确定和分配,遵循了民事纠纷处理中的谨慎原则,确保司法裁判在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中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当前利益,又能为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留出合理的解决空间,体现了法律在处理实际问题时的灵活性和审慎性,也提醒当事人在涉及临时安置费等类似费用的纠纷中,要充分考虑费用的性质、来源以及与其他财产权益的关系,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急于求成而导致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警示人们,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家庭成员应重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明确。在签订拆迁协议和处理家庭内部财产分配问题时,要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模糊不清的约定引发后续纠纷。对于涉及遗产继承和共有财产分割的情况,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分配,如有争议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拖延导致问题复杂化。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以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家庭关系的稳定,确保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在合法、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进行,避免因财产纠纷而破坏亲情关系,保障家庭财产权益的合理分配和家族关系的和睦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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