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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读:父亲用母工龄买房,工龄遗产分割的法律博弈》

2024-12-19 20:55:42 0 创始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屋继承纠纷中,准确判断房屋的权属性质以及遗嘱的效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案围绕海淀区一号房屋的继承争议展开,涉及刘福贵的公证遗嘱、刘芳的自书遗嘱以及房屋购买过程中使用林秀工龄等复杂因素,对于正确适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处理类似因房屋继承引发的家庭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需要综合考量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情况、遗嘱订立的程序和内容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案件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变更情况

刘福贵与林秀系夫妻,育有刘远、刘慧、刘杰及刘芳四女。林秀于199723日去世,刘福贵于200495日去世,刘芳于2020628日去世。一号房屋原系承租公房,后于20051110日登记为刘芳所有,其购买过程中使用了林秀41年工龄。

 

(二)遗嘱情况与争议焦点

1. 刘福贵曾于2001620日订立公证遗嘱,将一号房屋遗留给刘芳,但刘杰认为刘福贵当时未取得房屋权属,公证遗嘱无效,因为公证书出具时间早于刘福贵与北京某厂签署契约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且单位证明存在内容不实的情况。

2. 刘芳于2020615日留下自书遗嘱,表明去世后一号房屋由刘远、刘慧分别继承50%,刘杰对该遗嘱真实性和刘芳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提出质疑,但未申请鉴定。

 

(三)其他相关事实

1. 刘远、刘慧提供了刘芳微信交待遗嘱之事的相关证据,刘杰虽对遗嘱真实性不确定,但未提供相反证据。

2. 刘远、刘慧提交2007年三人签字的收条,称刘芳出售B号房屋后给予每人71000元,工龄权益已处理完毕,但刘杰仅认可该收条与案外房屋处理有关。

3.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现值为360万元,林秀工龄对应价值为197352元。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刘远、刘慧诉求

1. 继承一号房屋,各享有50%份额;

2. 由刘杰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依据是刘芳的自书遗嘱明确指定房屋由二人继承,旨在维护自身基于遗嘱所应获得的房屋权益,确保刘芳的遗愿得以实现,保障自己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基于对遗嘱效力的认可和自身利益的维护提出诉求,期望通过诉讼获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避免房屋被其他继承人不合理分割,保障自己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的利益。

 

(二)被告刘杰辩称

1. 一审中认为本案案由应是分家析产和法定继承,刘远、刘慧起诉遗嘱继承不当;

2. 一号房屋购买使用林秀工龄,林秀去世后未对其遗产进行继承,刘福贵公证遗嘱中关于一号房屋部分内容无效,应按法定继承;

3. 刘芳立遗嘱时意识不清,遗嘱无效,刘杰应法定继承房产的三分之一;

4. 二审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由刘杰继承海淀区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由刘远、刘慧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其理由是对刘福贵公证遗嘱的效力、刘芳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同时强调林秀工龄权益的继承问题,旨在争取自己在房屋继承中的份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对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质疑以及自身对房屋权益的主张提出抗辩和上诉主张,期望通过否定遗嘱效力来实现与刘远、刘慧共同继承房屋的目的,避免因遗嘱有效而丧失继承房屋的机会,保障自己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的利益。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刘远、刘慧继承,房产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

2. 刘远、刘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各给付刘杰人民币98676元。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刘福贵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看,一号房屋虽购买于林秀去世后,但使用了林秀工龄,刘杰以此为由质疑刘福贵公证遗嘱中对一号房屋处分的效力。然而,刘福贵与北京某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前已按房改政策购房,单位也出具证明表明房产证正在办理中,这说明刘福贵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已实质上取得房屋相关权利,2002130日只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刘福贵于2001630日作出的遗嘱处分自己名下房屋应系合法有效,刘芳基于该公证遗嘱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遵循了法律规定和证据所反映的实际情况,保障了遗嘱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维护了公证遗嘱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避免因对房屋权属取得时间的片面理解而轻易否定遗嘱效力,确保当事人基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所应享有的继承权益得以实现,也为类似涉及房屋权属与遗嘱效力争议的案件提供了准确的法律适用范例,提醒当事人在设立和质疑遗嘱效力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等财产的实际权属状况和法律规定。

 

(二)刘芳自书遗嘱的效力判定

刘远、刘慧提供了刘芳自书遗嘱及微信证据,足以证明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自书遗嘱内容清晰、明确。刘杰虽对遗嘱真实性和刘芳行为能力持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法律上,自书遗嘱只要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即应为有效遗嘱。刘芳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确认其效力是正确的,保障了被继承人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维护了遗嘱继承的法律秩序,避免因无端质疑而否定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处理类似自书遗嘱争议的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提醒当事人在面对自书遗嘱效力争议时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承担,否则难以推翻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林秀工龄权益的继承处理

一号房屋房改购房使用林秀工龄,该工龄优惠具有财产性质,应作为林秀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双方已就房屋市价及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达成一致,法院据此确定林秀工龄价值在刘福贵及四姐妹间的继承份额是合理的。但一审法院对刘杰可继承林秀工龄折价款数额计算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认定刘杰应继承林秀工龄所对应财产价值为197352元,这一纠正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确保了遗产分配在考虑工龄权益等因素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了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遗产分配不公,也为处理类似涉及工龄权益继承的案件提供了严谨的计算方法和法律适用参考,提醒当事人在处理房屋继承中涉及工龄等特殊权益问题时要准确计算和合理分配,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本案警示人们,在房屋继承问题上,当事人应重视遗嘱的订立和效力。立遗嘱人要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尽量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继承人在面对遗嘱争议时,要理性看待遗嘱效力,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主张和抗辩,避免盲目质疑和无理诉讼。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房屋等重要财产的权属和继承问题,提前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有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权益,避免因财产纠纷破坏亲情关系,保障家庭财产的合理传承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庭关系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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