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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核心诉求
在本起纠纷中,原告赵辉、孙芳、赵悦、赵阳、王娟、赵琪、吴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北京市通州区 X
号院拆迁后的房屋权益进行明确划分。他们主张 A 号、B 号房屋归孙芳、赵悦、赵辉所有;C 号、D 号房屋归王娟、赵琪、赵阳、吴莉所有;并判定 F
号房屋为赵强的遗产,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其依据在于,赵强与杨芬系夫妻,育有五个子女,即长子赵辉、二子赵阳、长女赵洁、二女赵凤、三女赵梅。赵强和杨芬分别于
2020 年和 2004 年去世。2017 年 12 月 X 号院拆迁,七原告及赵强作为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 50 平方米安置面积,共取得 5
套安置房。七原告就 4 套房屋的归属已达成一致,但因赵强去世,三被告不配合办理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手续,致使纠纷产生。
二、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赵洁、赵凤、赵梅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当前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明,在此情况下法院直接判决所有权归属存在诸多风险,例如房屋可能出现物业地址变更等情况,这会使判决的执行面临不确定性;其二,赵强的拆迁补偿款数额尚未明确,若直接确认某套房屋为其遗产,可能会对整体拆迁利益的公平分配造成不利影响,进而损害各方权益。
三、法院查明事实详情
1.
家庭关系与拆迁协议签订:法院查明,赵强与杨芬的子女情况如前文所述。孙芳系赵辉之妻,赵悦为其女;王娟为赵阳之妻,赵琪为其女,吴莉为赵琪之女。2017 年 12
月,赵辉代理赵强与北京 N 公司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协议约定,N 公司对 X
号院拆迁,被拆迁人为赵强,被安置人口包括赵强及七原告,应安置面积约 400 平方米;N 公司给付赵强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 2513216
元,并对安置房的预付购房款、补差购房款、差价货币补偿款以及周转补助费等作出明确规定。2018 年 1 月 23 日协议生效后,N
公司依约向赵强支付拆迁补偿款及周转补助费,由赵辉领取。
2. 其他相关事项:X 号院拆迁后,村委会向赵强发放村级补贴奖励款项 900000
元,由赵强领取。此前,赵悦、赵琪、吴莉曾起诉赵强等人,要求确认并支付各 100000
元,法院判决确认其份额并责令赵强支付,该判决已生效。此外,赵强曾起诉七原告要求分割剩余拆迁补偿款和周转补助费等,因涉及安置房处分的《家庭房屋分配协议》的撤销之诉,其主张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上诉,相关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及《家庭房屋分配协议》。
在本案审理中,七原告称因赵强去世,安置房屋未交付且未办理产权手续;三被告要求分割全部拆迁利益并解决赵强遗产继承问题,七原告表示拆迁利益混同,且除上述协议涉及款项外,还有村级补贴奖励款项,同时赵强对赵悦、赵琪、吴莉负有债务未执行到位,若处理继承问题应一并解决,且经核算处理继承后无须向三被告支付款项。三被告称赵强留有遗嘱处分遗产,若不处理继承则不同意解决安置房以外款项所有权确认问题,要求本案仅处理七原告诉求;七原告不认可遗嘱效力,且同意将预付购房款等拆迁款项另案解决,七原告还表示其之间平米数差额是否给付对价自行协商解决,无需法院处理。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确认《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涉及的 A 号房屋所涉权益归赵辉、孙芳、赵悦共同享有;
2. 确认《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涉及的 B 号房屋所涉权益归赵辉、孙芳、赵悦共同享有;
3. 确认《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涉及的 C 号房屋所涉权益归赵阳、王娟、赵琪、吴莉共同享有;
4. 确认《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涉及的 D 号房屋所涉权益归赵阳、王娟、赵琪、吴莉共同享有;
5. 确认《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涉及的 F 号房屋所涉权益为赵强的遗产。
五、律师专业分析
1. 物权确认的法律依据与本案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当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确认权利。在本案中,赵强作为被拆迁人与 N
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合法有效,其与七原告作为被拆迁安置人,依法享有 400 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并选定了 5
套安置房屋。七原告关于房屋分配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他们基于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以及家庭内部协商结果提出主张,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法院支持其诉求,是对物权确认法律原则的正确运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遗产继承问题的处理考量
三被告要求解决全部拆迁利益并一并处理赵强的遗产继承问题,然而遗产继承涉及赵强的债务清偿以及遗嘱效力等复杂情况。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使案件更加复杂繁琐,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鉴于三被告明确表示若不解决遗产继承问题,便不同意解决其他拆迁款项,而七原告也同意将预付购房款等拆迁款项另案解决,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种处理方式是合理的。分开处理既可以先解决房屋权益归属这一紧迫问题,又为后续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留出了空间,避免因各种复杂问题交织在一起而导致案件陷入僵局,同时也遵循了遗产继承纠纷处理的审慎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考量和保障。
3. 未取得权属证明房屋的权益确认方式
考虑到安置房尚未取得权属证明,法院采取确认权益归属的方式进行裁判是恰当的。这种做法既考虑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虽然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当事人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对房屋享有相应的权益,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这些权益的归属,避免了因产权不确定而引发的更多潜在纠纷,为后续产权办理和利益分配奠定了相对稳定的基础,体现了法律在处理现实问题时的灵活性和务实性,也符合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未取得权属证明财产权益纠纷的处理惯例,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综上所述,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和意愿,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判断,做出了合理公正的裁判结果。这不仅为解决本案纠纷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类似拆迁安置房屋权益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同时提醒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遵循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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