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诉求
原告赵鹏、王贤系被告赵杰的父母,被告宋玲与赵杰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2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此前,因赵鹏、王贤有购房需求但受购房资格限制,便以宋玲、赵杰之名(宋玲系北京市通州区户籍)于2015年3月27日全款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一套,出资人为赵鹏、王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赵鹏、王贤以宋玲与赵杰的名义与北京M公司签订。
此后,赵鹏、王贤与宋玲、赵杰就该房屋权属及出资款项性质产生争议。赵鹏、王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判令宋玲、赵杰共同偿还其购房出资款共计2,179,492元;二是判令宋玲、赵杰支付该购房出资款的利息;三是要求宋玲、赵杰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旨在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其出资权益,追回购房款项及相应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各方答辩观点
1. 被告赵杰答辩:认可赵鹏、王贤主张的事实,同意其诉讼请求,承认购房出资款为借款性质,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表明其在该纠纷中与父母赵鹏、王贤的立场一致,认可出资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2. 被告宋玲答辩:坚决不同意赵鹏、王贤的诉讼请求,主张判决书已对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认定和分割,法院已确定赵鹏、王贤出资行为的性质为赠与。其依据是相关法律文书对房屋性质的认定,认为出资款无需偿还,以此维护自身在房屋权益分配后的既得利益,避免承担还款义务。
三、法院查明事实详情
1. 婚姻与房屋购买情况:宋玲与赵杰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12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5年,宋玲、赵杰与北京M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通州区一号房屋,总价款2,041,952元,房屋系全款购买,实际出资人为赵鹏、王贤,这一事实明确了房屋购买的时间、主体及资金来源,为后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关键背景信息。
2. 离婚及相关诉讼情况:2016年12月20日离婚诉讼中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处置。2019年,宋玲将赵杰、北京M公司、赵鹏(第三人)、王贤(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宋玲、赵杰名下,法院判决支持宋玲诉求,房屋于2020年6月9日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宋玲、赵杰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2020年,宋玲又将赵杰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赵杰所有,赵杰支付宋玲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在执行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赵鹏、王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这些诉讼过程展示了房屋权属争议的演变以及各方利益诉求的博弈,使得案件事实更加清晰和复杂。
3. 庭审中查明的其他情况:庭审中,宋玲认可购房费用均由赵鹏实际支付,但表示赵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工资不定期打给赵鹏,所以房款由赵鹏代为支付,且部分房款系因宋玲与赵杰无力负担,由赵鹏支付,但坚称属于婚内共同赠与,购房过程中赵鹏、王贤从未提过借名买房的主张。此外,2016年12月20日离婚调解笔录显示,赵杰与宋玲协商赵杰给付宋玲46万元,若找不到钱则卖房给宋玲46万元,宋玲同意该方案,故调解书中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这些细节进一步揭示了案件中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法院判断出资款性质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四、法院裁判结果
1. 法院判决被告宋玲、被告赵杰共同给付原告赵鹏、原告王贤购房出资款2,041,952元、团购信息费60,000元、公共维修基金18,296元、契税30,62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明确了宋玲、赵杰对赵鹏、王贤的还款责任和具体金额,保障了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出资款得以依法追回,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对当事人实际权益的保护。
2. 驳回原告赵鹏、原告王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对其要求利息损失的诉求未予支持,这是基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及款项使用期限的事实,遵循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原则,在维护出资人本金权益的同时,也合理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律师专业分析
1. 赠与与借款性质的法律界定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其认定应遵循严格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在本案中,宋玲主张购房出资为赠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虽然赵鹏、王贤在宋玲、赵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了购房款项,但赵杰认可该款项系借款性质,且结合宋玲在离婚调解笔录中仅要求46万元款项等实际情况,无法认定赠与事实的存在,这体现了法律在认定赠与行为时的严谨性和审慎性,避免随意将出资行为认定为赠与,从而保护了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关系的清晰和准确界定。
2. 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性质认定原则
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高房价使得部分子女购房时依赖父母资助成为常见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的出资应被默认为赠与。从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这一原则既考虑了社会现实情况,又遵循了法律的公平原则,防止子女在接受父母出资后不合理地占有财产,保障了父母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出资行为导致家庭财产关系的失衡,维护了家庭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本案中,赵鹏、王贤的出资未被认定为赠与,而是被判定为借款,宋玲、赵杰需承担还款责任,正是这一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范例和价值导向。
3. 证据采信与裁判结果的合理性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赵杰对借款性质的认可、宋玲未提供充分赠与证据以及离婚调解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等,都成为法院判断出资款性质的关键依据。在综合权衡这些证据后,法院做出了宋玲、赵杰共同偿还购房出资款的判决,这一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对事实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合理保护。对于赵鹏、王贤要求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款项使用期限,法院不予支持,这也是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体现,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公正、合理、合法的裁判思路和范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意义。
综上所述,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证据,合理认定事实,做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既保障了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遵循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为类似的房屋出资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范例,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关系时,应明确出资性质,避免因模糊不清的约定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与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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